农村养老服务体系问题突出吗?农村居家养老中心必配设备有哪些
1、农村养老服务体系问题突出吗?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与社会老龄化的步伐加快,农村留守老人、空巢老人在逐渐增多,农村中的养老问题越发突出,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与社会老龄化的步伐加快,农村留守老人、空巢老人在逐渐增多,农村中的养老问题越发突出。有专家预计,到2030年,中国空巢老人将超过2亿人,大部分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养老问题亟需社会关注。在近日举办的中国农村养老高峰论坛上,河北省民政厅副厅长许祯科表示,中国的养老问题难点在农村,短板也在农村,政府推动的着力点也在逐步转向农村。从1定意义上说,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是应对我国社会老龄化、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最为关键的环节。西南财经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杨成钢认为,养老问题不仅仅是民生问题,也是1个影响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问题,“我们做过1个调研,结果显示,留守老人给外出打工子女的代际支持非常重要,保证了年轻劳动力特别是女性劳动力的劳动参与度。如果没有老年人提供代际支持,年轻人不可能安心在职场工作。所以老人提供的代际支持,实际上保证了较高的社会劳动参与率,保证了较为充足的社会劳动力供给,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老年人为家庭提供的代际支持,1方面是健康老人能够为留守家庭提供劳动等贡献,另1方面是失能老人能够享受到良好的照料,让子女免去后顾之忧,这往往要通过集中养老等方式来实现。然而,对于后者,我国农村地区的现实状况难言乐观。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原司长、中民社会救助研究院院长王治坤表示,当前,农村的照料设施和养老机构床位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近年来,农村中改扩建、新建的敬老院存在着房子闲置、经费缺乏、护理人员严重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特困养老机构发挥作用,也与农村日益严峻的养老形势不相匹配。”此外,传统观念也影响着养老机构的发展。“不少子女认为把老人送到养老机构是不孝,很没面子。还有1部分老年人认为养老院收费太高,怕给子女增加负担。”王治坤说。
2、农村居家养老中心必配设备有哪些
根据国家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 6 服务内容 6.1 基本服务 6.1.1 精神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6.1.1.1 应为老年人提供上网、阅览、绘画、书法等精神文化服务。 6.1.1.2 开展文艺、棋牌、健身、游戏、观看影视等活动时,老年人如有需要,宜给予适当指导帮助。 6.1.2 个人照顾服务 6.1.2.1 应为老年人提供午间休息服务,合理安排休息位,休息期间应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6.1.2.2 应对环境进行适当调整,使其适应老年人休息需要,例如调暗灯光,避免强对流风等。 6.1.2.3 半自理老人如厕时,应给予适当协助 6.1.3 膳食服务 6.1.3.1 结合老年人生活、地域特点,为有就餐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膳食。尊重老年人民族宗教习惯,应提前公布食谱,提供营养合理膳食。 6.1.3.2 应合理安排就餐位,提供餐巾纸,并放置在易于老年人取用的位置。 6.1.3.3 餐具应符合GB 14934-1994 《食(饮)具卫生消毒标准》要求,就餐完毕应及时清理,并保证就餐环境清洁卫生。
3、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能否使用集体土地
问:李某欲兴建养老院,经多方考察,看中城市边缘环境清静、空气清新的1块农村土地。是否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养老院?答: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也就是说,我国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这两种土地分别有不同的用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使用集体土地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兴建非营利性乡(镇)村养老服务设施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十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依照此规定,集体建设用地有4类用途:1是宅基地,2是乡镇企业用地,3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4是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非营利性乡(镇)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当然属于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范畴,所以,如果兴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使用的非营利性乡(镇)村养老服务设施,当然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进1步明确,要“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要求“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文件,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第9条再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十1条对包括养老服务设施在内的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况,明确了土地的申请、审核、批准主体、程序、权限和条件。(2)其他兴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需要集体建设用地的,需要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和相应的养老政策支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明确:“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第9条再次明确:“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些规定都为下1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指明了方向,但是,要想落到实处,还需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政策出台才行,这样才能做到“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2月27日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十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即在这33个试点县(市、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这1决定的作出,为这些地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综上,依照目前的有关规定,李某所在地如果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33个试点,则可以在最新政策引导下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来实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目的;如果不属于此范围,则只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4、农村养老服务体系问题突出吗?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与社会老龄化的步伐加快,农村留守老人、空巢老人在逐渐增多,农村中的养老问题越发突出,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与社会老龄化的步伐加快,农村留守老人、空巢老人在逐渐增多,农村中的养老问题越发突出。有专家预计,到2030年,中国空巢老人将超过2亿人,大部分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养老问题亟需社会关注。在近日举办的中国农村养老高峰论坛上,河北省民政厅副厅长许祯科表示,中国的养老问题难点在农村,短板也在农村,政府推动的着力点也在逐步转向农村。从1定意义上说,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是应对我国社会老龄化、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最为关键的环节。西南财经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杨成钢认为,养老问题不仅仅是民生问题,也是1个影响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问题,“我们做过1个调研,结果显示,留守老人给外出打工子女的代际支持非常重要,保证了年轻劳动力特别是女性劳动力的劳动参与度。如果没有老年人提供代际支持,年轻人不可能安心在职场工作。所以老人提供的代际支持,实际上保证了较高的社会劳动参与率,保证了较为充足的社会劳动力供给,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老年人为家庭提供的代际支持,1方面是健康老人能够为留守家庭提供劳动等贡献,另1方面是失能老人能够享受到良好的照料,让子女免去后顾之忧,这往往要通过集中养老等方式来实现。然而,对于后者,我国农村地区的现实状况难言乐观。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原司长、中民社会救助研究院院长王治坤表示,当前,农村的照料设施和养老机构床位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近年来,农村中改扩建、新建的敬老院存在着房子闲置、经费缺乏、护理人员严重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特困养老机构发挥作用,也与农村日益严峻的养老形势不相匹配。”此外,传统观念也影响着养老机构的发展。“不少子女认为把老人送到养老机构是不孝,很没面子。还有1部分老年人认为养老院收费太高,怕给子女增加负担。”王治坤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