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与管理是干什么的,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改)
1、养老服务与管理是干什么的
搭建“管理学+社会学+护理学”交叉课程体系,培养熟悉国家养老产业政策法规,了解老年人生理、心理、社会需求,掌握老年健康促进、老年项目设计开发、养老机构经营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与操作技能的复合型中高级管理人才。 可在北上广以及山东省内济南、青岛、烟台等城市的养老集团的管理部门、老年大学、政府养老相关职能部门任职;亦可从事旅居养老、养老产品设计研发或养老机构评估等相关的工作;国内可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国外通过学校对接海外教育资源,赴日本、澳大利亚等国进修以及攻读硕士学位。
2、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管理活动和养老服务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第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第七条 依法注册的企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养老服务机构。第八条 设立公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设立非公办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登记情况通报同级民政主管部门。 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和提供本辖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第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或者养老服务机构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登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因停业或者其他原因需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服务的报告,妥善安置服务对象,做好清算工作,并依法向有关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建设养老服务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优先规划定点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地段。属于非营利性福利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下列优惠扶持政策: (一)依法减缴或者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二)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三)用水、用电、用气均按当地居民用水、用电、用气执行; (四)依法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量、入住情况给予适当的建设、运营补贴。 以养老服务机构名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改变其用地性质,不得以任何名义抵押、转让。第十二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和按照国家规定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十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张榜公布。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其中,护理人员与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10,与半护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6,与全护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4; (二)定期编制老年人营养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三)按规定配备有执业资格的医务、护理人员; (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 (五)定期为收住的老年人检查身体,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患传染病的老年人,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等措施,并通知送养人; (六)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护工作; (七)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保养和检测、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 (八)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对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处进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整洁; (九)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关爱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第十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其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相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