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及其有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第3条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适应多样化的养老服。
2、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保障老年人权益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发展老年慈善事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
3、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依据《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1)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滇机构及其中方职员; (4)城镇私营企业、业主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个体劳动者; (5)外省驻滇机构及其职工; (6)统筹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