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如何解决乡村医生养老,在农村办养老院需要多少资金
1、十8届4中全会如何解决乡村医生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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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农村办养老院需要多少资金
自租起步资金100万元至2000万元 按相关法律规定,养老院属于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可以按规定进行办理。 相关法律规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8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2)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9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1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扩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2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3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结《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4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贵州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的主要举措有哪些
法律分析:各地将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县(市、区、特区)为单位编制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指南,规划建设1批带动性强、示范性好的优质项目。社会力量申办养老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1办理,符合条件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许可。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项目,将加大建设用地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鼓励改造闲置医院、厂房、学校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床位数标准、投资额度、招工人数标准考核,将分别给予1次性奖励,并享受财政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十8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2十9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第3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3十1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4、农村养老院怎么申请
按相关法律规定,养老院属于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可以按规定进行办理。 办1个养老院需要的手续:当事人携带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兴办条件的,依法予以批准。 建养老院1般是到民政局办理手续和申报,分两种,1种是盈利养老服务机构需要到工商局办理。另外1种是申办非营利福利机构手续和流程,需要到当地所在区民政局办理即可。 办养老院需要的条件具体如下:
1、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场所;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3、开办经费应与拟办福利机构规模和服务内容相适应,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并达到行业标准要求的比例;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6、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生活、康复、医疗设施。
1、医护型 1般养老院都不具备完善的医疗设施,往往老人患病要由家属送往医院治疗、照料。而医护型老年护理中心则充分体现医疗特色,将养老与医院完美结合,弥补了养老院就医不便难题,瑞普华老年护理中心每天早上护士为老人量体温、测血压,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护理。比如发现老人血糖高了,就会立即为老人调整饮食,专门制定菜谱等。瑞普华老年护理中心是1所集疾病预防、治疗、护理和临终关怀为1体的医护型老年护理中心。瑞普华医护型老年护理中心设在医院内,大大解决了老人看病难的问题,住在医护型老年护理中心可以得到“大病不转院、小病不下床”服务。并且费用也不贵 近日,瑞普华老年护理中心正式迎接首批入住老人。前来看望老人的3兄妹高兴地告诉记者:“妈妈住到这里面,我们完全放心了。”
2、选择医护型老年护理中心养老的6大理由 社会观念:让老人在医护型老年护理中心养老与敬老院相比更能彰现子女的孝顺; 医护条件:先进的诊疗设备和专业的医疗护理人员,家属更无须担忧老人的健康; 消费价格:不能自理的老人在医护型老年护理中心养老的费用比住敬老院更低20%; 营养配餐:配备专业的病人营养师根据老人的疾病需要随时个性化调整饮食结构; 管理经验:率先推行标准化生活护理模式,量化工作内容,实行流程化作业管理; 住宿环境:病房的安全呼叫应急设施和中心供氧系统,宾馆的温馨典雅装饰风格。 法律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6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3)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网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 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5、中国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历史上第1个正式针对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其意义已远远超出了它对部分农民提供的经济保障。然而,由于在制度设计中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农民并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人员的分化,要求我们对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全新的思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最佳选择尊老、爱老、敬老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家庭养老1直是我国农村最主要的养老形式。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效率低下的农村自然经济正逐步被高效率的新经济形式所替代。农民观念在发生变化,农村家庭规模逐渐变小,农村老龄化趋势逐渐加剧,家庭赡养的功能在逐渐退化,家庭养老也逐渐成为农村社会和经济发展的1个瓶颈。作为完全由政府补助的国民福利方案,尽管充分体现社会保障制度追求公平的原则,具有极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但由于资金来源单1,给政府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而根本不可能被发展中国家采用。而“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也决定了市场自身无法产生1个理想的社会养老模式。其1,个人短视行为。1些人在做经济决策时,不太重视未来消费的效用。其2,谨慎防备。由于政府长期以来被假定负有保证老年人和弱势群体最低生活水平的某种责任,因而造成个人道德危机。其3,市场不能提供1个为照顾终生低收入的人而设计的养老保险计划。其4,市场无法解决个体在其为养老做准备时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1个准公共物品具有明显的外部效应和社会效益。对于政府而言,无论农民做出什么选择,政府提供养老保险补助所获得的效用都会比不提供补助所获得的效用大;对于农民而言,如果政府不提供补助,则没有缴款的积极性。由此,由政府补助,农民缴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就成为农村养老社会保障的最佳制度选择。政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由于大多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因而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仅仅是1种农村个人强制储蓄型养老方案,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这也是为什么多年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未能展开的重要原因。从发达国家开展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践看,尽管农民在总人口中只是占极少数,但政府并没有忽视少数人的“3农”问题,农民享有较高的政治、社会地位。与城市相比,农民收入水平低,是世界普遍现象,为缩小城乡差距,工业化国家通过大量补贴方式,鼓励农民参加公共年金制度。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虽说财政实力有限,但农民本身人均收入也低,在低收入水平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需财政补贴也相应很低。实际上,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和省级财力逐年增强,有能力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资金支持。政府提供资金支持(补贴)的办法,可以参照加拿大的农民年金制度,采用缴费确定性模式。缴费确定性模式,是指经过预测,确定1个相对比较稳定的年金缴费标准,然后按这个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农民个人和政府两部分供款),并完全或部分地存入农民的个人账户;在农民达到1定年龄退休时,以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金额(本金加上经营利息)作为养老金,可选择1次性领取,也可分期按年或月领取。这种模式通常可表述为“以收定支”。加拿大农民年金制度是1991年根据净收入稳定账户(NISA)建立起来的。该账户包含两个部分:基金1和基金2。基金1是参加者的存款账户;基金2是联邦与省政府匹配的补助及两个基金存款所获利息。参加者允许在基金1里存款的上限是其近5年农产品平均销售净收入(最高不超过15万加元)的20%。1旦参加者存入了1定款项,NISA的管理者就通知联邦和省两级政府按农民存入的数额,将等额的钱存入该农民的基金账户2中(联邦与省政府各出50%)。农民的储蓄和政府给予的配套补贴是退休年金发放的基础。在我国,政府目前没有对等存入补助的能力,但只要每月对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农民对应存入其帐户2元钱,就可极大调动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应按“低水平、广覆盖,个人缴款、政府(或企业)补助,区域性集体补充”的原则进行设计。所谓低水平,指的是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农民到达法定年龄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应以当地基本生活需求标准为宜。所谓广覆盖,体现在没有城镇户口的各类人员均可参保。所谓个人缴款,政府(或企业)补助,是指对于真正意义上的农民,除个人缴款外,政府应相应补贴农民个人帐户。对于农民工,则由个人缴款和企业补助相结合。区域性集体补充是指对于比较富裕的农村地区,可由集体为农民建立1定的统筹补充养老金。制订这种目标模式基于以下原因:1是财政实力的不雄厚,农民收入的低水平和土地保障的局限性。2是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保证公平,政府(或企业)给予补助;又提高效率,坚持以个人帐户为主的储蓄积累模式。3是立足国情,考虑城乡差别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遵循由低水平到高水平的发展规律,逐步将2元养老保险方案统1于城乡1体化的全国统1养老保险方案。加快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工作,实施政策和资金支持。规范政府与农民、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从单1的农村居民供款变为政府(或企业)和农村居民合理分担的供款结构,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运行机制实现动态均衡。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基金的建立,确保政府对农民补贴的资金来源。资金来源首先可考虑对农产品消费者(城镇居民或企业)征收农产品消费税(该税种必须是价外税,否则容易通过农业生产资料或日常消费品等转嫁给农民,达不到设计的预期效果)。其次,因地制宜,在取消农业税后向农民征收1定比例的社会保险税,充实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第3,调整地方财政支出,适当返还农业税和合理分配城镇土地使用税,强化地方财政责任。第4,由聘用农村劳动力的城镇工业企业、3资企业、服务企业等经济单位缴纳1定的人力资源使用费。最后,调动乡镇企业的积极性,为社区社会发展作贡献。建立健全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确保农民在进行角色(农民到农民工)转换时,养老保险关系能够顺利转移。对非城镇户口的人员依托当地信用社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当地农村的,视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由政府进行补贴。按时或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每月补贴2元,存入其个人帐户。不缴纳者则不补贴。外出打工者,则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其工作所在地,其政府补贴政策自动取消,由其工作所在的企业进行补贴。企业补贴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经营状况按适当比例注入其个人帐户。未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其工作所在地的,则得不到企业的补贴。若因工作单位变动或回家务农,则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的工作所在地或回农村,执行上述相应的政策。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应做单独考虑。对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实行1次性货币安置。对征地时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满15年的,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简称“双低”)基本养老保险。对征地时年龄在50岁至60岁的妇女、又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双低”基本养老保险的,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对征地时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补助制度。资金筹集主要源于失地农民的土地征用款,个人无需额外缴费。通过家庭储蓄和从事较轻的农业劳动,鼓励自我保障。将农村家庭养老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6、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加入社保养老保险能往前补功龄
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 为了进1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乡村医生的关心,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1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5〕91号)精神,现就乡村医生养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养老范围 (1)在岗乡村医生。实行在岗村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离岗乡村医生。目前在岗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具有乡村医生资格的乡村医生2015年年底前满60周岁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村医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已退出村医岗位的2015年年底前未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发放生活补助。
2、养老缴费及补助发放办法 (1)在岗乡村医生。在岗村医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医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村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累计未满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有关规定执行。 (2)离岗乡村医生。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每人每月85元。工龄补助按每满1年月发放8元的标准执行,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工龄按连续在村卫生室工作至退出村医岗位时止计算。养老补助由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3、执行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4、审核办法 各市、州及县、市、区要按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养老范围和执行标准,按照“以县为主、严格审核、实事求是、张榜公布、客观公正、接受监督”的原则,由县、市、区成立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工作,对本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初审结果要在乡、村张榜公布不少于15天,接受群众监督。县、市、区乡村医生养老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市、州有关部门批准,并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再次对备案名单在原公示地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具体认定和审核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报市州相关部门批准。
5、资金来源 (1)在岗村医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由村医按标准自行缴纳,需乡镇卫生院所交村医养老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 (2)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对乡村医生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按省财政40%、市州财政30%,县市区财政30%的比例负担(省直管县所需经费市州财政不再负担,由县市区负担60%),省级承担部分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下达。
6、相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负责实施工作在本地区能够顺利开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建立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严格执行纪律。各级相关部门在进行资格审核时,要严格按照审核和公示程序办事,1定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1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3)做好政策宣传。各级相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要注意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