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养老机构推行医养结合的重要保障,上海居家养老服务申请条件

什么是养老机构推行医养结合的重要保障



1、什么是养老机构推行医养结合的重要保障

现在国内的养老呈现“9073模式”,即“90%老人居家养老、7%老人社区养老、3%老人机构养老”,前两类养老方式适用于生活能自理的老人,而对于广大的失能、失智老人,他们更看重护理的服务质量,需要专业的养老机构提供长期照护服务。另外,医疗问题也是普通居家养老难以解决的难点。普通家庭常备的也只有1些常见药和体温计、血压计等,仅仅只能处理1些外伤、感冒等小问题,家人也很少经过培训了解急救的方法和技巧,如果老人身体不适或突发意外,还是要带老人出门就医。而友康康复养老院除了能为老人提供护理服务之外,护理人员都经过急救培训,院内也配备了药品设备,能够为老人的生命安全争取到时间。入住伊始,每位老人都是经过老年人能力评估,建立了个人的健康档案,有专属的照护方案。院内还有医护人员,定时为老人进行体征检测和数据跟踪,协助老人做好慢病管理。如果老人需要服药,护士也会做好药品管理的工作,协助老人用药。当老人病情有变,友康康复养老院就会联系合作医院,医院立刻派出急救车和救护人员,将老人接到院内及时进行救治,当老人病情稳定之后,又能回到养老院继续进行护理。医养结合能够实现医疗救治、康复理疗、养老照料等多重服务的无缝对接,帮助养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让老人的晚年生活更加幸福舒心。同时,友康康复养老院还推行医养结合模式。“医养结合”就是将医院的相关检查和技术与社会康复养护、养老等机构相融合。对于失能失智老人来说,养老院能提供生活照料、健康管理等服务,尤其是患有慢性疾病的老人能够享受到专业护理,像鼻饲、吸氧、吸痰、雾化、压疮护理等都不在话下。

上海居家养老服务申请条件



2、上海居家养老服务申请条件

示例:

1、自费服务:60周岁以上本市户籍老年人

2、申请养老服务补贴:第1类,60周岁及以上低保、低收入家庭中需要生活照料的本市户籍老年人;第2类,80周岁及以上、独居或纯老家庭中、本人月养老金低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经评估照料等级为轻度、中度、重度的本市户籍城镇老年人,在本人承担50%居家养老服务费的前提下,按属地化原则可申请获得服务补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7条本市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的项目和具体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基本养老服务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孤寡、失能、重度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如何提升银行、保险公司个人养老业务服务水平



3、如何提升银行、保险公司个人养老业务服务水平

第1,全方位提升养老保险资金服务水平,适应和满足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多元化需求。袁序成建议表示,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对养老产业全链条支持力度;需增强能力意识,发挥好养老保险保障功能;还应增强全局意识,提高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2,持续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为服务养老保障事业释放更多投资活力。袁序成认为,应丰富保险资金投资品种、范围、渠道,放松债券投资评级要求,优化委托投资、金融产品投资政策设计。   第3,践行为民监管初心使命,提升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袁序成表示,要加强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硬约束;进1步丰富保险资金运用内控制度体系;同时,聚焦重点机构、重点领域,将股权结构不清晰、公司治理混乱、关联交易频繁异常、投资行为不审慎的机构作为重点,有针对性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严肃处理违规行为;还要完善保险资管公司监管,加强顶层设计;并引导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进1步发挥自律管理职能。   第4,推进多方协同合作,共建金融服务养老保障生态圈。袁序成指出,应共同维护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共同营造各具特色、良性互动的市场竞争环境;共同夯实养老保障事业发展的基础。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4、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心理咨询、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第3条 养老服务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以高龄、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推进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健全完善与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发展状况,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第5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审计、市场监管、医保、地方金融监管、大数据、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第6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和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类型和护理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不同类型养老服务的依据。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全市统1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推进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合作和信息共享。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集录入本区域内老年人基础信息、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服务组织信息等数据,并将相关资源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实现养老服务供需对接,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养老宣传教育,弘扬传统美德,营造敬老、孝老、助老社会环境。对在养老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2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点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发展趋势、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制定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落实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具体安排,并指导农村社区、中心村根据本地区养老服务需求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5、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保障居民基本养老需求,规范养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3条 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遍惠及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第4条 本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居民养老服务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本市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百分之5十以上应当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第5条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文化、体育、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各自辖区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工作。第6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办好老年学校,支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发展老年教育。第7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工作。   大力培育和发展养老专业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其在养老服务、中介服务、沟通协调、评估监督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第8条 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有关信息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市、县级市民政部门以及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建立和及时更新以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为主要内容的老年人状况信息库。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以及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做好老年人状况信息库的保密工作,防止泄露老年人个人信息。第9条 本市倡导树立尊老、养老、助老、爱老的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养老服务保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2章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居民养老需求,制定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1规划,优先建设。第十1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或者出让等有偿方式优先保障供应。第十2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综合考虑社区老年人口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第十3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相衔接,统筹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第十4条 城镇新建生活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属于国有资产,开发单位应当及时移交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管理使用。   对前款要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分别在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作出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已建成生活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十5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达不到标准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

社区养老驿站都应有什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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