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其服务单位能否提供养老保险补贴在广丰区有没有实施,上海有关养老服务补贴相关的政策文件
1、公益性岗位其服务单位能否提供养老保险补贴在广丰区有没有实施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1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1般最长不超过3年。
2、上海有关养老服务补贴相关的政策文件
关于进1步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8〕1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为做好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衔接,现就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目的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主要是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未覆盖的困难人群和未涵盖的服务项目予以兜底保障,确保困难对象原有待遇不降低。
2、补贴对象及标准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其老年照护统1需求评估等级、经济困难程度符合下列条件之1的,可申请及享受相应的养老服务补贴。(1)照护1级的困难对象补贴标准为: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750元;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00元;3.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75元;4.上述第
2、3类对象中,无子女的老年人或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再增加第1类对象标准的20%。(2)照护2级至4级的困难对象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为: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700元;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3)照护5级至6级的困难对象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为: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3、相关事项(1)养老服务补贴以非现金的补贴券(卡)等形式,用于购买养老服务。(2)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可至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养老服务补贴。(3)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户分离的老年人,在居住地申请的,由居住地所在区民政部门负责管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居住地所在区财政垫付,由户籍所在地区财政承担。具体跨区结算方案另行制定。(4)按照有关规定入住养老机构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按相应等级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50%享受,用于支付养老机构服务费用(伙食费除外)。(5)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按原渠道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4、工作要求(1)加强领导,稳妥衔接。各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结合相关保障待遇制度实施,认真落实政策。要广泛宣传,确保政策知晓率。对新老政策过渡期间出现的新情况要积极应对、加强保障、妥善处理,实现新老政策平稳有序衔接。(2)规范操作,优化服务。各区民政局要加强对基层服务组织、服务实体、服务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要进1步规范服务机构的遴选机制,通过招募、招标等方式确定专业化服务机构,加快助老服务社转型,培育专业化、社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队伍,提升服务质量。(3)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各区要建立规范的补贴经费使用监管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的下拨、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各区财政局要做好资金审核、下拨、结算工作。
5、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5〕7号)同时废止。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1月29日资料来源于养老信息网。
3、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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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养老保险与政府补贴有什么不同
1、,今年是试点,不是全面铺开,你是不是在这些4川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县区内: 被列入首批试点的县(市、区)包括成都市金堂县、自贡市富顺县、攀枝花市米易县、泸州市泸县、德阳市旌阳区、绵阳市江油市、广元市苍溪县、遂宁市安居区、内江市资中县、乐山市市中区、南充市南部县、宜宾市珙县、广安市广安区、达州市宣汉县、巴中市通江县、雅安市雨城区、眉山市仁寿县、资阳市简阳市、阿坝州汶川县、甘孜州9龙县和凉山州西昌市。
2、试点实施办法如下,你对照1下,他们有违规吗? 4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3、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根据国家统1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总量按地方补贴的50%安排,省对各试点地区根据其财力水平,分档次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5元,资金分担比例与基本缴费补贴分担比例相同。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部分或全部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
4、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5、养老金待遇 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市(州)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于长期缴费的参保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资金的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确定,并自行负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领取完毕的,由当地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6、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7、待遇调整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1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8、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目前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9、基金监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全省要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的总体规划和技术构架下,建立统
1、规范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的基础上,理顺新农保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经办力量,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
1、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和经办工作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5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 此前已经开展新农保初步探索的地区,要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办法进行调整,特别是制度模式、筹资方式、经办管理、计发办法要与国务院《指导意见》相关政策1致。 十
2、精心组织试点 省政府在各市(州)政府推荐的国家试点县(市、区)名单的基础上,审核试点条件后上报国务院审定。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试点县(市、区)的指导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由县(市、区)政府报市(州)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十
3、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各市(州)及试点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尽快就试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1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5、有谁知道吉林省洮南市《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2009]31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2○○9年十2月3十1日 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要求及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复意见,决定在长春市朝阳区等9个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为做好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1、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按照 “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
2、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农保试点启动覆盖面为全省10%的县 (市、区),以后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3、参保范围 试点县 (市、区)年满16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4、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试点县 (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根据我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由省统1适时调整。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国家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省及试点县 (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所需资金由省及试点县 (市、区)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 (4)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 (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5)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按本意见参保缴费基础上,根据其任职年限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建立个人账户 (1)试点县 (市、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以行政村为单位,由乡 (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 (所)核准参保资格、办理登记、核定缴费。 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2.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 3.省及试点县 (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 4.其他收入和利息。 (2)新农保个人账户存储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定期发布。
6、养老金待遇 (1)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试点县 (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2)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乡 (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 (所)审核,报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农村户籍人员,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3)根据国家统1部署和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及生活水平,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具体调整方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4)新农保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对领取待遇人员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 (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 (所)办理相关手续。
7、基金管理和监督 (1)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同级财政部门要设立新农保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基金性质和用途。 (2)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 (市、区)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3)各地要建立统1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在金保工程总体规划下,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1管理,新农保经办机构通过专网开展业务经办。 (4)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农保有关政策的执行和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5)新农保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每年要在行政村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8、经办管理服务 (1)试点县 (市、区)政府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指定或委托经办机构、乡 (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 (所)经办新农保业务。新农保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支付。 (2)新农保经办机构、乡 (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 (所)负责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和业务数据,并及时按要求报送其他材料。
9、相关制度衔接 (1)试点县 (市、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2)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5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规定执行。 (3)已参加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新农保,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符合领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相应待遇。 十、加强组织领导 (1)省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商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试点县 (市、区)也要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当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召开调度会,由试点县 (市、区)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总体工作部署,及时组织人员深入试点县 (市、区)督查、指导工作。 (3)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政府补助预算、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好新农保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公安部门负责按户籍提供农户家庭成员人数和基本情况;民政、农委、国土资源、计生、残联等部门负责配合研究农村相关群体参保的有关政策,并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搞好宣传工作;编制部门负责配合研究新农保管理体制和经办能力建设问题。 (4)试点县 (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由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5)各地要根据国家新农保试点工作宣传口径和农民的特点,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宣传新农保政策,引导农民自觉踊跃参保。 (6)已经开展老农保和自行探索新农保的县 (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6、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报告
国家针对没有固定的工作、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实施的养老保险,叫做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 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传统主流的就业方式。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包括:自雇型就业,有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律师、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中介服务工作者等;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其他类型的打0工者。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体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缴费基数是:基本养老按上1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按上1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两项社保费后,每季度末(25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就业登记证明及社保缴费凭证,残疾人员还需持《残疾人证》,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具实申报缴费月数和补贴月数。 备注:至于就业保险的专门报告,是包含在每年的中国社会保障报告当中的,不是独立出来·1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