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服务评估监管方案?如何加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监管
1、居家养老服务评估监管方案?
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管方案,现在每个地方都不1样的,作为富裕的村镇的话,他们每个村里都有专门的,敬老公寓的专门给老人养老用的。
2、如何加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监管
为确保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持续、健康发展,自该项目实施以来,瑶海区多措并举,强化监管,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得到提升。 建立区街居3级联访制,加强区级回访,跟踪服务商日调度会,实行日报、周报工作制,全面掌握服务工作动态,时时监督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运行。同时要求街镇、社区每月按照不少于服务对象总数15%比例开展回访调查。强化服务机构内部监督,做到“4个到位”,即内部管理到位、提供服务到位、跟踪回访到位、质量改进到位。片区管理员做到“4个要”,即户要走到、人要见到、情况要摸到。健全外部反馈机制,所有服务均要记录在册,便于核查与监督。
3、如何开办小型居家养老服务
如何开办小型居家养老服务
1、要符合条件 想要开1家小型家庭养老院申办人需要符合开办条件,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筹办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以及申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保证证件是真实有效的。
2、充足的启动资金 申办人还需要有1定的资金规模和资金链支撑,小型家庭养老院的床位也数会根据各地的实际要求而变化,因此开小型家庭养老院需要满足当地的床位需求。
3、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小型家庭养老院还需要根据当地的要求,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主要是包括规章制度、租赁合同、证件等等,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开始筹建养老院了。
4、组建服务团队 创业者还需要组建自己的养老服务团队,包括护工、保洁、前台、管理人员等等,方便对入住养老院的老人提供相关的服务,从而让老人感受到家的温暖。
5、办理相关证件 开养老院还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证、健康证,在领取营业执照的30天内,需到当地的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以及银行开户手续。
6、丰富的业余生活 养老院还需要有丰富的业余生活,因为对老年人来说,他们常常会感到孤独,因此养老院要为他们创造丰富多彩的娱乐活动,这样他们才不会感到孤单。 开办居家养老服务需办什么手续 开办居家养老服务需办理营业执照,在当地所属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即可。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1张。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法律依据: 《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第十9条 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将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协调工作,民政部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社区医务室、护理站设立和运营工作,国家医保局负责指导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全国老龄办负责老年人照顾服务指导工作。地方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内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市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落细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实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创造条件。
4、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文鑫网上资料库 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1章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根据《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3]20号)、《南京市居家养老补贴办法》(宁民福〔2013〕225号,宁财社〔2013〕77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的各项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进行监管,不断提高经费管理的透明度及其使用效益。 第3条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居家信息呼叫服务管理、居家照护服务管理、奖惩措施等。 第2章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第4条 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促进行业发展,承担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培训、评估以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5条 服务组织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以《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宁民规〔2013〕7号)的文件规定标准为基本依据,自身提供的个性化服务项目应当明确服务标准。各项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和价格应当在该组织固定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上门服务时应当向服务对象出示相关服务项目的标准和价格。 第6条 服务组织未公示服务标准和价格或上门服务时未向服务对象出示的,服务对象可以拒付服务费用。 第7条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权利义务以及纠纷解决办法等,对由其转介的服务质量和后果负责,并定期对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进行抽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
5、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属于什么单位
为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的事业单位。居家养老服务为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1种服务形式。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1项重要内容。市民服务平台依托社区,以居家养老为突破口,在政府监管下运行的为民服务的综合型服务平台。针对不同的居民提供3种服务方式:呼叫器服务、热线电话服务、市民服务网站服务。整合了社会上的各种服务行业,为广大居民提供20大类200多项服务,全方位的打造居家养老服务。扩展资料: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相关要求规定:
1、整合资源,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要按照当地社区建设规划和老年人实际需要,协同各个部门,整合资源。
2、吸引生活自理的老人走出家门到社区为老服务设施接受服务和参加活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则采取派专人上门包护,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多种需求。
3、在城市社区和大部分农村乡镇建设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等基础性服务设施,大力推动专业化的老年医疗卫生、康复护理、文体娱乐、信息咨询、老年教育等服务项目的开展,构建社区为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多种服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家养老服务。
6、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1条 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3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助家庭,为6十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的服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助浴点、虚拟养老院等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第4条 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引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助餐、助浴、助行、家庭保洁、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2)健康体检、医疗康复、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和家庭护理服务; (3)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服务; (4)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第5条 居家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下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 (1)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在本市退休的老年人定期免费体检; (2)本市户籍的8十周岁以上老年人、7十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3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 (3)本市户籍属于政府养老援助对象的老年人,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3十6小时、日常生活需要全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4十8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 (4)本市户籍7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5)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政府承担费用标准。 政府提供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第6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居家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第7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2)统筹规划、组织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3)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4)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5)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政策; (6)对相关部门和下1级人民政府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8条 市和县级市(区)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工商、文化、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环保、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9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备专职、兼职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人员,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对辖区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调查;协助政府做好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承接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第十1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十平方米的标准,已经建成的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十平方米的标准,安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1般规划在住宅区出入口附近等居家老年人出入方便的地段;没有配置电梯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3层。 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能满足有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调整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时,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