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养老和企业养老的区别,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1、机关养老和企业养老的区别
机关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的区别如下所示:
1、不同的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档案工资和退休费之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支付;
2、支付比例不同: 参加了保险的企业缴费基数不高,大在最低缴费基数的百分之6十左右波动,事业单位根据实际福利待遇确定缴费基数,1般在社会平均工资的百分百以上,甚至在百分之1百5十到百分之两百之间;
3、养老金计算不同: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为百分之0点4,养老金与养老年龄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以上1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每满1年支付百分之1;
4、分发方式不同: 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1实行社会化发放,而企业的养老金由社保局统筹办理,养老金也由社保局发放。 机关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哪个退休工资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核算都是有共同点的地方,但是也是有不同的地方,因此是无法判断机关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哪个退休工资待遇较高1点的; 而关系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个人因素包括:退休时间、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历年缴费工资基数等,这还是要看个人的实际情况来看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1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第3条 本市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和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鼓励社会捐资、捐助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第4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收养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5条 本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6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规划、计划、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第2章 机构的设置第7条 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3)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4)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第8条 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2)拟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 (3)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5)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6)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7)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8)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第9条 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在本市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置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外经贸部门审核。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第十1条 养老服务机构在开业前应当向核发《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使用新、改、扩建的服务设施的,还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和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文件。第十2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未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服务机构在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市民政部门统1印制,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第十3条 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报原设置审批部门备案,并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第十4条 养老服务机构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妥善安置收养的老年人,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交回执业证书。第3章 服务与监督管理第十5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为收养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教育、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标准由市民政局拟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6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收养的老年人及其近亲属或者送养单位(以下统称送养人)签订收养服务合同。收养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收养的老年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2)服务内容和方式; (3)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4)服务期限和地点; (5)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被养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3、机关事业养老和企业养老的区别
机关事业养老和企业养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1是缴费基数的差别。比如缴费基数的计算,机关单位包括了年终奖金要记入缴费基数,但是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不包括年终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基数包括了年终绩效等;2是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不1样。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是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缴纳的,但是企业职工的职业年金是属于自愿缴纳;3是统筹基金统筹的层次和管理方式不1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地市级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都是单独管理的,2者不能混淆管理。由于这些差别的存在,所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虽然都属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严格来讲还不能等同为同1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是从2014年10月开始执行的。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不缴纳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主要是根据本人在岗时的工资待遇,按照工龄计发的比例来确定退休待遇,享受退休待遇的最低工龄是10年,也就是说只要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最低工龄达到了10年的就可以办理退休,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这部分人主要是2014年10月之前办理退休的人员,很多人将这称为“退休老人”。所谓退休老人,实际上就是不缴纳养老保险,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国务院在2015年出台了国发(2015)2号文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改革方案本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等5大原则,确定了改革范围、缴费方式、养老金的计算方式、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筹资机制、社会化管理服务、经办管理、组织领导等十2个方面的改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