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什么养老服务,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1、发展什么养老服务,完善社区居家
您好,国家养老政策的变化有哪些? 一、政府加强托底保障,加大对基层养老服务设施、乡镇敬老院、市县福利机构建设投入力度,优先兜底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老人基本养老服务需要,尽快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并通过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设置,建立起风险分担和防范机制,提升老人和养老机构应对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政府制定完善长照补贴政策,引入第三方制定长照对象评估标准、并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监督。 二、简化登记审批程序,降低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门槛,落实税费减免、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建设、运营、培训补贴。大力推进运营体制改革,鼓励公办与民办、机构与社区合作,推进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发展,盘活闲置养老资源,最大限度发挥机构社会效益。 三、积极回应社会养老需求,将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主要发展方向。按就近方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要求,加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加大医疗护理、康复辅具、文体娱乐、衣食餐饮等设施配套力度,为社区居家养老创造必要条件。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增强护理功能;依托农村社区服务站(点),建设日间照料机构、托老所、老年活动站。充分发挥城乡社区老年协会作用,鼓励和引导低龄老年人为高龄老年人提供家庭互助服务。 四、坚持供给需求协同推进,培育养老市场,丰富养老服务产品,促进老年群体消费,实现供需两端有效衔接。加快医养结合发展,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支持机构融合型、社区嵌入型、居家监护型等多种方式发展,满足老人在养老过程中的医疗保健、康复护理需求。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养老信息和资源互联互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同时大力发展心理疏导、金融理财、法律咨询、生活援助、社会参与等专业化精神慰藉服务。加强老年优待保障力度,建立高龄护理补贴制度,逐步提高补贴标准,让老人择优选择服务。 五、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与促进城市就业、农村脱贫工作相结合,开展常态化的养老护理人员在职专业培训,全面实现持证上岗制度,鼓励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业。建立培训补贴和岗位补贴制度,依法落实各项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 六、加强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逐步制定完善机构建设、管理服务、安全生产、绩效评估标准体系,运用行业准入、生产许可、合格评定、监督抽查等手段,提高养老服务业层次。加强市场监管,完善产权制度,放开定价机制,促进要素市场公平竞争,实现优化重组,提高养老服务产品质量。加强养老服务基础数据统计,建立不同年龄段的老龄人口基本信息数据库,为政府管理决策、政策研究、公众信息查询提供支持。 国家制定养老政策是为了社会更好的发展,是为了保障老年的生活。由于,社会养老问题逐渐成为影响了我们国家发展的问题,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来改善我们的养老问题。不过每年的养老政策的制定是不一样的。国家养老政策是根据老年人口的问题所采取的政策。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2、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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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助家庭,为六十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的服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助浴点、虚拟养老院等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引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助餐、助浴、助行、家庭保洁、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体检、医疗康复、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和家庭护理服务; (三)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服务; (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第五条 居家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下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 (一)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在本市退休的老年人定期免费体检; (二)本市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七十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三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 (三)本市户籍属于政府养老援助对象的老年人,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三十六小时、日常生活需要全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四十八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 (四)本市户籍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五)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政府承担费用标准。 政府提供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第六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居家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第七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二)统筹规划、组织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四)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政策; (六)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八条 市和县级市(区)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工商、文化、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环保、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备专职、兼职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人员,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对辖区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调查;协助政府做好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承接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第十一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已经建成的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安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一般规划在住宅区出入口附近等居家老年人出入方便的地段;没有配置电梯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三层。 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能满足有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调整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时,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4、开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需要多大面积有规定吗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标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建设质量和服务功能,结合实际,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第三条 本标准所列各种条款均为基本要求。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应充分利用社区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第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个街道设置一家,社区根据需求和规模大小,因地制宜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站。第七条 以社会力量兴办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必须经营5年以上,5年内不得转向。第二章 功能配置第八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为本辖区的空巢老人、高龄老人、单亲老人和其它有托老需求的老年人群提供休闲娱乐、个人照顾、午间膳食供应、保健康复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第九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具体服务项目。日间托老服务:以白天看护、照料为主的短期接待老年人的托管服务。上门服务:按居家养老的老人需求,选派专业服务人员和社工到老年人家中提供日间照料、家政、精神等方面的服务。中介服务:针对老年人特殊养老服务需求,联系专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应急救助服务:针对突发的危及老年人人身安全情况,直接或间接提供的快速救援服务。健身康复服务:针对老年人群身体状况和特点,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健身康复器械,组织指导老年人进行健身康复训练。精神慰藉服务:通过聊天、谈心、组织社会活动及专家咨询等方式,和老年人进行思想沟通,排解其情感孤独和心理障碍。文化生活服务:制定计划,组织老年人参与和开展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的学习、交往、文体及娱乐活动。第十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应设置“六室一场一厨”,即:服务咨询室、日间休息室、多功能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医务室、健身康复室、室外活动场和厨房(配餐间),部分资源可以共用。第十一条 服务咨询室要有专人负责,按辖区内老人的养老需求,组织联系各专业服务团队和志愿者团队,驻中心(站)或者上门,为居家老人提供相关服务。第十二条 日间休息室要选择相对安静的区域,以5~10人间为宜,单间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室内要配备必要日间休息设施和生活用品。第十三条 多功能活动室要合理配备音响、影视器材、棋牌等娱乐设施。第十四条 图书阅览室要配备书架、阅览桌、坐椅,有一定数量的藏书和报刊,有条件的可配备开通网络功能的电脑。可设立书画专区,并提供书法、绘画所需的书案、字帖等用具。第十五条 医务室应配备专(兼)职医生和必备的药品、器械,提供应急医疗服务。第十六条 健身康复室要配备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复器械,同时还要配备健康咨询指导员,并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档案资料。第十七条 室外活动场要充分利用社区公共场所,结合辖区内的老人特点,开展各具特色的文娱活动。第十八条 厨房(配餐间)除要配备基本炊具及餐具外,还要有必要的卫生防疫和消防防火装置,可利用就近餐饮服务资源,开展配餐、送餐服务。第十九条 要保证水、电、媒气、固定电话、饮水、冷暖调节等设施设备齐全;日间休息室和卫生间应安装应急呼叫铃。第三章 建筑规范第二十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选址设计,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特点,除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居住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二、宜临近或依托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设施;三、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规定。第二十一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宜设在3层以下(含3楼),4楼以上应设电梯,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和消防通道。第二十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
40、《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50cm。室内通道应满足轮椅进出及日常照料的需要。第二十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8。第二十五条 装修装饰要针对老年人群身体和居住特点,突出“无障碍”要求。不得设门槛,以方便轮椅出入;楼梯要尽量平缓,平整防滑,楼梯间和走廊墙壁要安装扶手;室内家具和设备要无明显尖角和凸出部分;各类房间都要安装纱窗,保证炎热季节通风降温和防蚊蝇进入。第二十六条 室内装修应采用环保节能装修材料。房间和走廊地面要铺设木质地板或塑胶地板;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必须铺设防滑地砖;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卫生间要设坐便器,男卫生间应设立式小便器;与坐便器相邻的墙面要安 “ L”形安全扶手或“Ⅱ”形落地式安全扶手,门要留有观察窗口,并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第四章 服务管理第二十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在建成后,须按规范要素、规范程序和规范要求,到所在区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第二十八条 符合要求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名称统一定为“××区××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第二十九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应有规范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第三十条 各项管理制度上墙,包括内部日常管理制度、各类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公示服务中心开放时间、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安全防事故应急预案等。第三十一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必须要有一批稳定的居家养老服务团队,包括专业服务团队、志愿者服务团队和社区义工团队。第三十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必须建立针对各类团队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为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及时、周到、安全的服务。第三十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坚持无偿、低偿服务的原则,为居家养老老年人提供各类上门服务;建立相对固定的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各类为老服务活动。
5、居家养老社区要做什么工作
为适应快速发展的本地区人口老龄化形势,在继续搞好社区老龄工作的同时,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个性化需求,形成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服务网络,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明年如何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几点:一、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老人受益”的工作思路,为指导,根据老年人不同的养老需求,构筑以市场为主体、以社区为依托、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具有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二、以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需求、保障特困高龄老人基本日常生活、为老年人提供多元化服务为出发点,逐步建立起基本能够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养老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形式多样化、服务方式市场化、服务标准规范化。三、继续发展日托服务的主要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餐炊和娱乐项目,含中、晚餐及午休场所;为老年人提供文化休闲健身活动服务。并扩展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主要服务内容,与辖区内的单位和中介所联系,帮助老年人搞好个人卫生护理工作;上门为老年人做(送)饭菜、进餐、喂药等;帮助打扫老年人住宅卫生;陪同老年人就医或外出活动;利用节假日中小学生放假,发挥学生力量陪同老年人聊天、读报等心理疏导活动和其他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服务。四、积极配合,发挥职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一项牵涉面广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积极配合、共同努力。与辖区内的医疗、家政、维修等服务网点建立合作关系,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配合卫生服务站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他们提供送医送药、定期体检、健康教育等服务,普及老年人心理健康知识,及时排除老年人的心理障碍,为提供老年人家政、维修、中介等优质、优惠的服务。 2.加强专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社区党员干部、爱心居民和辖区内等方面人员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服务。规范老年人服务项目,并按照适当收费和公益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有偿、低偿或无偿服务。
6、开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需要多大面积有规定吗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标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建设质量和服务功能,结合实际,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第三条 本标准所列各种条款均为基本要求。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应充分利用社区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第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个街道设置一家,社区根据需求和规模大小,因地制宜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站。第七条 以社会力量兴办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必须经营5年以上,5年内不得转向。第二章 功能配置第八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为本辖区的空巢老人、高龄老人、单亲老人和其它有托老需求的老年人群提供休闲娱乐、个人照顾、午间膳食供应、保健康复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第九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具体服务项目。日间托老服务:以白天看护、照料为主的短期接待老年人的托管服务。上门服务:按居家养老的老人需求,选派专业服务人员和社工到老年人家中提供日间照料、家政、精神等方面的服务。中介服务:针对老年人特殊养老服务需求,联系专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应急救助服务:针对突发的危及老年人人身安全情况,直接或间接提供的快速救援服务。健身康复服务:针对老年人群身体状况和特点,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健身康复器械,组织指导老年人进行健身康复训练。精神慰藉服务:通过聊天、谈心、组织社会活动及专家咨询等方式,和老年人进行思想沟通,排解其情感孤独和心理障碍。文化生活服务:制定计划,组织老年人参与和开展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的学习、交往、文体及娱乐活动。第十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应设置“六室一场一厨”,即:服务咨询室、日间休息室、多功能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医务室、健身康复室、室外活动场和厨房(配餐间),部分资源可以共用。第十一条 服务咨询室要有专人负责,按辖区内老人的养老需求,组织联系各专业服务团队和志愿者团队,驻中心(站)或者上门,为居家老人提供相关服务。第十二条 日间休息室要选择相对安静的区域,以5~10人间为宜,单间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室内要配备必要日间休息设施和生活用品。第十三条 多功能活动室要合理配备音响、影视器材、棋牌等娱乐设施。第十四条 图书阅览室要配备书架、阅览桌、坐椅,有一定数量的藏书和报刊,有条件的可配备开通网络功能的电脑。可设立书画专区,并提供书法、绘画所需的书案、字帖等用具。第十五条 医务室应配备专(兼)职医生和必备的药品、器械,提供应急医疗服务。第十六条 健身康复室要配备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复器械,同时还要配备健康咨询指导员,并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档案资料。第十七条 室外活动场要充分利用社区公共场所,结合辖区内的老人特点,开展各具特色的文娱活动。第十八条 厨房(配餐间)除要配备基本炊具及餐具外,还要有必要的卫生防疫和消防防火装置,可利用就近餐饮服务资源,开展配餐、送餐服务。第十九条 要保证水、电、媒气、固定电话、饮水、冷暖调节等设施设备齐全;日间休息室和卫生间应安装应急呼叫铃。第三章 建筑规范第二十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选址设计,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特点,除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居住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二、宜临近或依托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设施;三、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规定。第二十一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宜设在3层以下(含3楼),4楼以上应设电梯,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和消防通道。第二十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
40、《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50cm。室内通道应满足轮椅进出及日常照料的需要。第二十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8。第二十五条 装修装饰要针对老年人群身体和居住特点,突出“无障碍”要求。不得设门槛,以方便轮椅出入;楼梯要尽量平缓,平整防滑,楼梯间和走廊墙壁要安装扶手;室内家具和设备要无明显尖角和凸出部分;各类房间都要安装纱窗,保证炎热季节通风降温和防蚊蝇进入。第二十六条 室内装修应采用环保节能装修材料。房间和走廊地面要铺设木质地板或塑胶地板;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必须铺设防滑地砖;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卫生间要设坐便器,男卫生间应设立式小便器;与坐便器相邻的墙面要安 “ L”形安全扶手或“Ⅱ”形落地式安全扶手,门要留有观察窗口,并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第四章 服务管理第二十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在建成后,须按规范要素、规范程序和规范要求,到所在区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第二十八条 符合要求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名称统一定为“××区××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第二十九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应有规范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第三十条 各项管理制度上墙,包括内部日常管理制度、各类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公示服务中心开放时间、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安全防事故应急预案等。第三十一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必须要有一批稳定的居家养老服务团队,包括专业服务团队、志愿者服务团队和社区义工团队。第三十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必须建立针对各类团队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为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及时、周到、安全的服务。第三十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坚持无偿、低偿服务的原则,为居家养老老年人提供各类上门服务;建立相对固定的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各类为老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