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1、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救援服务等活动。第3条 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