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服务怎样走群众路线
1、2021年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1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第3条 养老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的原则。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6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做好老年人的服务保障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第7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养老服务的公益宣传,弘扬养老、孝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鼓励新闻媒体开设老年频道或者专题、专栏等,传播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养、维权等知识,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第8条 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2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9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第十1条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1百户不低于2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第十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第十3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第十4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5条 对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养老服务设施权属归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第十6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第十7条 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疗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可以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十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优惠扶持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院、养老周转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养老服务。第十9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并符合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第2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已建成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第2十1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依法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第3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2十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生活照料、餐饮配送、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日常生活服务;(2)健康体检、家庭病床、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健康护理服务;(3)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与服务等精神慰藉服务;(4)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5)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服务;(6)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第2十3条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2、养老服务怎样走群众路线
1是深化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应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1步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多方参与相结合的发展机制。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绩效考核力度,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2是超前谋划,编制养老规划。编制2013—2020年《青岛市养老设施布局规划》,解决养老基础设施“在哪儿建、谁来建、建多少、建成什么样、谁来运营”的问题,今年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任务,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实施,从而使我市形成区域特色鲜明,区、街、居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3是加大投入,加强设施建设。从2012年开始,我市规划实施了千万平米社会事业公共设施养老项目建设,到2016年,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面积100万平方米,拉动投资100亿元以上。2012年市办实事9处敬老院建设项目进展顺利,今年主体工程全部竣工,2014年将投入使用;加快推进市社会福利院改扩建工程,2016年建成并投入使用,更好地发挥公办养老机构保底和示范作用。到2015年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总数将达5万张,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2张。大力发展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将失能半失能老人纳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覆盖范围。 4是注重普惠,提高服务水平。大力推进困难老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到2014年,全市1.2万名城乡困难老人全部享受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从助困型向普惠型发展,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所有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低偿、有偿规范化和个性化服务。发挥社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依托和支持作用,到2015年,实现全部城市社区和50%的农村社区拥有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5是落实政策,促进健康发展。针对养老用地的问题,应加大协调力度,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针对投融资难的问题,建立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出资、社会捐助、融资等多渠道筹资的投资基金,以投资入股和贴息形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降低养老机构融资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养老机构运营难的问题,对养老机构为入住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减轻养老机构意外伤害赔偿责任。不断提高护理员工资待遇,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培树1批先进典型,着力提高护理员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可度。 6是着眼需求,发展养老产业。围绕老年人需求,支持企业参与老年营养保健、医疗康复、饮食服装、休闲旅游、文化传媒等养老产业,积极开发老年保健、老年照护、老年康复器具、老年宜居社区等产品。通过政府招标,引入保险公司作为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经办机构,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协调工商部门,研究制定营利性养老机构、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研发生产企业登记办法,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营造养老产业快速发展的环境。 7是加快立法,规范养老服务。争取把我市养老服务方面的规定、做法尽快上升到法律层面,通过地方立法加以推进。民政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养老立法调研工作,加快出台《青岛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各方责任,解决制约发展的难题,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