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新制度下 事业单位提取、上缴工会经费如何做会计分录?必须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吗?收到财政返还的工会经费事业单位应做到什么科目

您好:新制度下 事业单位提取、上缴工会经费如何做会计分录?必须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吗?


1、您好:新制度下 事业单位提取、上缴工会经费如何做会计分录?必须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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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到财政返还的工会经费事业单位应做到什么科目


仍然计入应付工会经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摘要:收到xx返还工会经费)


,这就是自己公司工会可以支配的活动经费。应该挂“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不同于“其他应交款”或“应付职工薪酬”的工会经费。如果公司有工会组织,应将此返还移交工会管理,如果没有工会组织,日后职工组织活动,有不合格的单据开支,就可以从此中开支



如果你公司已按照新会计准则核算,则工会经费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计提工会经费时: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交纳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货:银行存款


返还时:借银行存款


货: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使用说明对“职工薪酬”的范围和项目大体上规定了(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项目。但如何既合理反映其内容又能与相关政策相协调,将众多的项目合理的归类,需要对现有已知事项给予适当划分。



3、事业支出是什么意思




4、您好:新制度下 事业单位提取、上缴工会经费如何做会计分录?必须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吗?


事业单位提取、上缴工会经费,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1般是要求按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支出的2%提取工会经费。如果事业单位内部有资金结算中心,工会在此开户,则分录为:借:事业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工会经费贷:银行存款 (转入单位内部资金结算户数字)银行存款 (转出数字)实际支出时,从内部资金结算中心开内部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支出,与财务账无关,财务上已经全额列支。如果事业单位内部没有资金结算中心,工会账由财务管,则分录为:借:事业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工会经费贷:其他应付款-暂存工会经费银行存款 (转出数字)实际支出时,借:其他应付款-暂存工会经费贷:现金或银行存款扩展资料:
1、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3)上述(1)和(2)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1定比例计算,并按照准则第4条的规定处理。
3、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付职工薪酬。



5、事业单位怎么提工会经费啊,这个分录怎么做?


事业单位提取、上缴工会经费,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1般是要求按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支出的2%提取工会经费。如果事业单位内部有资金结算中心,工会在此开户,则分录为:借:事业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工会经费贷:银行存款 (转入单位内部资金结算户数字)银行存款 (转出数字)实际支出时,从内部资金结算中心开内部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支出,与财务账无关,财务上已经全额列支。如果事业单位内部没有资金结算中心,工会账由财务管,则分录为:借:事业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工会经费贷:其他应付款-暂存工会经费银行存款 (转出数字)实际支出时,借:其他应付款-暂存工会经费贷:现金或银行存款扩展资料:
1、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3)上述(1)和(2)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1定比例计算,并按照准则第4条的规定处理。
3、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6、日照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以及相关保障激励、监督管理等活动。第3条 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的原则,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城乡相统筹,旅居相适宜,具有现代化海滨城市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1)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对在养老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和奖励;


(3)根据职责权限,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4)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5)完善与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6)制定、公布本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7)建立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统筹协调养老服务工作;


(8)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相应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


(9)对养老服务场所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当地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十)支持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事业与产业发展,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


(十1)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依法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


(十2)其他相关工作。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大养老服务人员培养力度,逐步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待遇:


(1)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2)对进入本市养老机构工作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入职补贴;


(3)定期举办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支持推荐优秀养老护理员参加各级各类评选表彰;


(4)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护士、康复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卫生健康部门进行了注册考核的,其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5)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养老服务业务指导、培训考评、管理监督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疾病防治、医疗护理、健康管理等老年健康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与养老服务相关的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大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老年人协会、慈善组织等群团组织,依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第7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实施辖区内养老服务工作;


(2)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养老服务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4)引导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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