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个人帐户养老金只占其个人缴费总额的40%,其退休后死亡很吃亏
1、下岗职工个人帐户养老金只占其个人缴费总额的40%,其退休后死亡很吃亏
确实是这样。国家根据公民平均寿命计算计发月数,有人长寿,个人帐户用完,就有统筹支付;但有人就吃亏了,个人帐户没用完就挂了,家属就只能领取剩余部分。对个体人员来说,根据四川的规定,要么在领取前挂,要么长命百岁。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 号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 年过渡到位办法,即从2006 年至2010 年,缴费基数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范围内确定。 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之月为止。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从2006 年1 月1 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全部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形成。个体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8%建立和记入个人账户。 (七)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本人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下同)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或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死亡后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但不能提前支取。 (八)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按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直至死亡。 (九)职工退休前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含2005 年12 月31 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2005 年12 月31 日及以前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的收益和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 (三十四)个体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的本息,下同),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个体参保人员原为企业职工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原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还应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