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闸区自己交养老保险8--11月份的基数是多少,南通市农村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拜托各位了 3Q
1、港闸区自己交养老保险8--11月份的基数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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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通市农村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拜托各位了 3Q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人民政府,港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港闸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14日区第7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〇〇8年7月2十1日 南通市港闸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快构建我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苏发[2007]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8]37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坚持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的原则。 第4条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集方式,采用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管理模式。 第5条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发展规划、政策拟定、统1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待遇结算和发放、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并提供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有关的咨询服务等具体业务。 第6条 乡(街道)、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宣传和扩面征缴工作。具体业务由乡(街道)、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承担。 第7条 各级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2章 参保对象和保费筹集 第8条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不含在校学生): 凡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具有本区户籍且长期居住在农村;男年满18周岁至未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至未满55周岁;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9条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以本区上1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最低缴费基数,个人缴费费率为16%。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于每年7月公布调整后的最低缴费标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以1个年度为缴费期,参保人员按年足额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漏缴、少缴。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给予资金补助。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农村特殊群体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1条 根据本年度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年最低缴费标准,区财政给予15%的财政补贴;乡(街道)、开发区财政给予5%的财政补贴。 第十2条 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核发《缴费手册》,详细记载每年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财政补贴、集体补助进入个人账户与个人缴纳分开记载。 第十3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1)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2)集体补助总额及其利息; (3)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第十4条 乡(街道)、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集中本区域农村养老保险费,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资金汇集系统将资金汇集至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 第十5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确定。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1次,并为参保人员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6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口迁出本地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中的累计储存额可随之转移;无法转移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的累计储存额1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将个人账户中的累计储存额1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3章 养老待遇的计发和调整 第十7条 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养老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2)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3)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以上。 第十8条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如下:个人账户全部储存积累总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月养老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利息)+(村集体补助+利息)+(区、乡(街道)、开发区两级财政补贴+利息)]/120。 第十9条 新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低为l5年,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但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推迟享受养老金的时间。推迟享受养老金的时间最长为5年,如推迟5年后仍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的,经本人申请,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采用补缴的办法补足缴费年限后再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参保人员补缴时,缴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年确定的最低缴费标准进行补缴。 第2十条 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均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缴费,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按本办法计发养老待遇。原缴费年限可与本办法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缴费金额低于现行缴费标准先折算缴费年限后,按历年确定的最低缴费标准进行补缴。 第2十1条 不愿或无力补足保费的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的累计储存额1次性支付给本人,保险关系终止。 第2十2条 养老金由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政等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参保人员享受养老待遇资格审核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的,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2十3条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发放参照国家、省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2十4条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0年。参保人员在保证期内死亡的,其保证期内个人账户中余额部分1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2十5条 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到当地农保经办机构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第2十6条 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户口迁出本区的, 其养老金仍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发放;也可由本人提出1次性申领,经批准后,将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的余额1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2十7条 建立养老待遇调整制度,原则上每3年调整1次。具体调整方案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2十8条 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养老待遇仍按原计发办法执行,并按本办法第2十7条的规定同步进行调整。 第2十9条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转换衔接,具体办法由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3十条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区财政兜底。 第4章 基金存储和监督管理 第3十1条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或挪用。 第3十2条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必须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现阶段主要通过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确保其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3十3条 区成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3十4条 各级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将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上报同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3十5条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部分,支付给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金以及受赠款项,均不计征税、费。 第5章 附则 第3十6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港闸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港闸政[1996]第89号) 同时废止。 第3十7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