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社区要做什么工作,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需要政府解决哪些问题
1、居家养老社区要做什么工作
为适应快速发展的本地区人口老龄化形势,在继续搞好社区老龄工作的同时,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个性化需求,形成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服务网络,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明年如何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几点:
1、以党的十7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老人受益”的工作思路,为指导,根据老年人不同的养老需求,构筑以市场为主体、以社区为依托、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具有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
2、以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需求、保障特困高龄老人基本日常生活、为老年人提供多元化服务为出发点,逐步建立起基本能够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养老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形式多样化、服务方式市场化、服务标准规范化。
3、继续发展日托服务的主要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餐炊和娱乐项目,含中、晚餐及午休场所;为老年人提供文化休闲健身活动服务。并扩展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主要服务内容,与辖区内的单位和中介所联系,帮助老年人搞好个人卫生护理工作;上门为老年人做(送)饭菜、进餐、喂药等;帮助打扫老年人住宅卫生;陪同老年人就医或外出活动;利用节假日中小学生放假,发挥学生力量陪同老年人聊天、读报等心理疏导活动和其他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服务。
4、积极配合,发挥职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1项牵涉面广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积极配合、共同努力。与辖区内的医疗、家政、维修等服务网点建立合作关系,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配合卫生服务站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他们提供送医送药、定期体检、健康教育等服务,普及老年人心理健康知识,及时排除老年人的心理障碍,为提供老年人家政、维修、中介等优质、优惠的服务。 2.加强专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社区党员干部、爱心居民和辖区内等方面人员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服务。规范老年人服务项目,并按照适当收费和公益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有偿、低偿或无偿服务。
2、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需要政府解决哪些问题
为适应快速发展的本地区人口老龄化形势,在继续搞好社区老龄工作的同时,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个性化需求,形成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服务网络,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明年如何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几点:
1、以党的十7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老人受益”的工作思路,为指导,根据老年人不同的养老需求,构筑以市场为主体、以社区为依托、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具有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
2、以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需求、保障特困高龄老人基本日常生活、为老年人提供多元化服务为出发点,逐步建立起基本能够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养老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形式多样化、服务方式市场化、服务标准规范化。
3、继续发展日托服务的主要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餐炊和娱乐项目,含中、晚餐及午休场所;为老年人提供文化休闲健身活动服务。并扩展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主要服务内容,与辖区内的单位和中介所联系,帮助老年人搞好个人卫生护理工作;上门为老年人做(送)饭菜、进餐、喂药等;帮助打扫老年人住宅卫生;陪同老年人就医或外出活动;利用节假日中小学生放假,发挥学生力量陪同老年人聊天、读报等心理疏导活动和其他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服务。
4、积极配合,发挥职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1项牵涉面广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积极配合、共同努力。与辖区内的医疗、家政、维修等服务网点建立合作关系,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配合卫生服务站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他们提供送医送药、定期体检、健康教育等服务,普及老年人心理健康知识,及时排除老年人的心理障碍,为提供老年人家政、维修、中介等优质、优惠的服务。 2.加强专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社区党员干部、爱心居民和辖区内等方面人员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服务。规范老年人服务项目,并按照适当收费和公益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有偿、低偿或无偿服务。
3、开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需要多大面积有规定吗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标准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建设质量和服务功能,结合实际,制定本建设标准。第2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第3条 本标准所列各种条款均为基本要求。第4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5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应充分利用社区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第6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个街道设置1家,社区根据需求和规模大小,因地制宜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站。第7条 以社会力量兴办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必须经营5年以上,5年内不得转向。第2章 功能配置第8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为本辖区的空巢老人、高龄老人、单亲老人和其它有托老需求的老年人群提供休闲娱乐、个人照顾、午间膳食供应、保健康复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第9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具体服务项目。日间托老服务:以白天看护、照料为主的短期接待老年人的托管服务。上门服务:按居家养老的老人需求,选派专业服务人员和社工到老年人家中提供日间照料、家政、精神等方面的服务。中介服务:针对老年人特殊养老服务需求,联系专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应急救助服务:针对突发的危及老年人人身安全情况,直接或间接提供的快速救援服务。健身康复服务:针对老年人群身体状况和特点,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健身康复器械,组织指导老年人进行健身康复训练。精神慰藉服务:通过聊天、谈心、组织社会活动及专家咨询等方式,和老年人进行思想沟通,排解其情感孤独和心理障碍。文化生活服务:制定计划,组织老年人参与和开展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的学习、交往、文体及娱乐活动。第十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应设置“6室1场1厨”,即:服务咨询室、日间休息室、多功能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医务室、健身康复室、室外活动场和厨房(配餐间),部分资源可以共用。第十1条 服务咨询室要有专人负责,按辖区内老人的养老需求,组织联系各专业服务团队和志愿者团队,驻中心(站)或者上门,为居家老人提供相关服务。第十2条 日间休息室要选择相对安静的区域,以5~10人间为宜,单间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室内要配备必要日间休息设施和生活用品。第十3条 多功能活动室要合理配备音响、影视器材、棋牌等娱乐设施。第十4条 图书阅览室要配备书架、阅览桌、坐椅,有1定数量的藏书和报刊,有条件的可配备开通网络功能的电脑。可设立书画专区,并提供书法、绘画所需的书案、字帖等用具。第十5条 医务室应配备专(兼)职医生和必备的药品、器械,提供应急医疗服务。第十6条 健身康复室要配备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复器械,同时还要配备健康咨询指导员,并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档案资料。第十7条 室外活动场要充分利用社区公共场所,结合辖区内的老人特点,开展各具特色的文娱活动。第十8条 厨房(配餐间)除要配备基本炊具及餐具外,还要有必要的卫生防疫和消防防火装置,可利用就近餐饮服务资源,开展配餐、送餐服务。第十9条 要保证水、电、媒气、固定电话、饮水、冷暖调节等设施设备齐全;日间休息室和卫生间应安装应急呼叫铃。第3章 建筑规范第2十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选址设计,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特点,除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居住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2、宜临近或依托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设施;
3、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规定。第2十1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宜设在3层以下(含3楼),4楼以上应设电梯,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和消防通道。第2十2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
0、《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第2十3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50cm。室内通道应满足轮椅进出及日常照料的需要。第2十4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8。第2十5条 装修装饰要针对老年人群身体和居住特点,突出“无障碍”要求。不得设门槛,以方便轮椅出入;楼梯要尽量平缓,平整防滑,楼梯间和走廊墙壁要安装扶手;室内家具和设备要无明显尖角和凸出部分;各类房间都要安装纱窗,保证炎热季节通风降温和防蚊蝇进入。第2十6条 室内装修应采用环保节能装修材料。房间和走廊地面要铺设木质地板或塑胶地板;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必须铺设防滑地砖;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卫生间要设坐便器,男卫生间应设立式小便器;与坐便器相邻的墙面要安 “ L”形安全扶手或“Ⅱ”形落地式安全扶手,门要留有观察窗口,并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第4章 服务管理第2十7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在建成后,须按规范要素、规范程序和规范要求,到所在区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第2十8条 符合要求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名称统1定为“××区××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第2十9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应有规范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第3十条 各项管理制度上墙,包括内部日常管理制度、各类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公示服务中心开放时间、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安全防事故应急预案等。第3十1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必须要有1批稳定的居家养老服务团队,包括专业服务团队、志愿者服务团队和社区义工团队。第3十2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必须建立针对各类团队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为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及时、周到、安全的服务。第3十3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坚持无偿、低偿服务的原则,为居家养老老年人提供各类上门服务;建立相对固定的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各类为老服务活动。
4、医保窗口服务特色亮点
法律分析:1是加强规范管理,打造1流的窗口经办制度,健全了优质服务的制度管理体系,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2是创建良好的窗口办公环境,打造温馨的服务氛围,为来给办理医保的参保人员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窗口实行“6个1”服务态度,3是优化工作流程,打造提供优质高效的窗口服务,实行“4多4让”的工作规范,在窗口服务中,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在窗口显眼位置摆放医保宣传手册和业务办理所需材料,将公开服务事项、服务流程和办事要件进行公开、宣传,缩短了参保人员业务办理时间,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参保群众。4是创建灵活的服务方式,打造窗口的移动服务,为更好地提供优质服务,县医保局积极培养“1个人就是1个窗口”“1个窗口就要代表医保形象”的思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2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2十6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2十8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5、2016年青岛市养老院有哪些,养老院价格收费标准
青岛社会福利中心、青岛福彩老年公寓,青岛新泰康养老院等。 青岛新泰康养老院成立于2014年6月18日,是1所集医疗、护理、养老、康复、透析、临终关怀为1体的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5A民办非企业单位”,青岛市养老服务协会评选的“5星养老院”。养老院总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开设养老护理床位360张、VIP养老床位70张,主要收住失能、半失能、失智、透析及自理老人,目前入住老人300多位。 青岛新泰康养老院作为1家医养结合的养老院,严格执行青岛市“医养康护”的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收住的主要是普通养老院及家属无法照料,需要长期的医疗护理,医院又不能长期留治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针对此类老人,青岛新泰康养老院以2级医院及医疗联合体为依托,以中医慢调养、全方位康复治疗为特色,根据病情及自理情况进行分区管理,为老人制定针对性的诊疗方案及护理服务,让老人真正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 具体收费标准可以要根据老人的具体情况和选择的房间类型确定。
6、日照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以及相关保障激励、监督管理等活动。第3条 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的原则,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城乡相统筹,旅居相适宜,具有现代化海滨城市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1)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对在养老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和奖励; (3)根据职责权限,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4)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5)完善与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6)制定、公布本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7)建立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统筹协调养老服务工作; (8)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相应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 (9)对养老服务场所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当地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十)支持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事业与产业发展,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 (十1)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依法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 (十2)其他相关工作。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大养老服务人员培养力度,逐步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待遇: (1)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2)对进入本市养老机构工作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入职补贴; (3)定期举办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支持推荐优秀养老护理员参加各级各类评选表彰; (4)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护士、康复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卫生健康部门进行了注册考核的,其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5)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养老服务业务指导、培训考评、管理监督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疾病防治、医疗护理、健康管理等老年健康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与养老服务相关的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大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老年人协会、慈善组织等群团组织,依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第7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实施辖区内养老服务工作; (2)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养老服务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4)引导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