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普惠型的未来社区是什么

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保障老年人权益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发展老年慈善事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供养老保障公共服务。扶持各类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支持和规范企业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养老服务清单具体情况有哪些

1、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项目包括特困老年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2、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包括助餐补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残疾老年生活保障和照护、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3、普惠型养老服务项目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龄津贴、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健康管理、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养老护理技能培训。

4、老年人优待服务项目包括老年人休闲优待服务、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户口迁移、公证服务、法律诉讼服务。

5、养老服务扶持包括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运营奖励、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1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4条各级政府应当把老龄事业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增加投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经费的落实,使老龄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2十5条城镇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赡养人、扶养人又因病、伤、残等原因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也无养老保险金保障的,由各级政府对其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定期发放救济款或送社会福利院供养。

普惠型的未来社区是什么



2、普惠型的未来社区是什么

近日,经浙江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省风貌办公布了浙江省第6批未来社区创建名单,共计有316个项目入选,其中引领型112个,普惠型204个。截至目前,全省未来社区创建项目总数达到783个。 龙泉城东社区项目入选,创建类型为普惠型未来社区。通知指出:未来社区创建项目要坚持党建统领,突出人本化、生态化、数字化,注重文化建设,突出需求导向,因地制宜落实9大场景创建评价指标体系。基于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调查工作,加强5分钟、15分钟公共服务圈建设,形成“1老1小”公共服务系统化解决方案,加快完善以党群服务中心为主阵地,集智慧健康站、托育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等为1体的公共服务矩阵。在城镇社区建设专项规划指引下,联动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和城乡风貌整治提升。创建完成后,应根据居民需求,迭代优化、动态提升。普惠型未来社区的内涵与特征: (1)普惠型未来社区具有功能适用性、成本经济性和方案灵活性。普惠型未来社区的内涵是将未来社区理念融入老旧小区改造,在有限投入的情况下创造更好的生活场景与功能(或基础设施),并减少重复投资与施工。 (2)普惠型未来社区的改造内容。重点聚焦“1老1小”人群需求,通过“标配+选配”方式,引导改造需求,将邻里、治理、服务、教育和健康场景元素全面植入普惠性未来社区改造内容,并根据项目自身特色和需求,鼓励选配“创业”“建筑”“低碳”“交通”4项场景指标,增强旧改类未来社区的特色性。同时,依托数字系统深化“平台+管家”的养老、物业等社区服务,打造“15分钟步行生活圈”。 (3)普惠型未来社区要为实现实体与数字治理孪生共建打好基础。智慧化是未来社区的重要特征,老旧小区改造应通过数字转型,增强社区治理与服务韧性,维护改造效果。目前社区数字化相关产品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定制化开发成本较高。因此普惠型未来社区智慧化要重点做好“规定动作”。

有关养老服务的政策



3、有关养老服务的政策

法律分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教育部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 《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 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 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推行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服务,深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提高新建城区、新建小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比重,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问题,培育居家法律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1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第3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4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第6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第7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第8条 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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