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9修正),社区养老怎样实现,让老人在家也能享受到服务啊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9修正)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9修正)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3条 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增长机制;   (3)将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的百分之6十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4)按照养老服务规范和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网络;   (5)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6)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医疗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敬老、养老、助老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相关活动,引导老年人成立基层老年协会等老年人组织,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巡访制度,及时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孤寡老年人、独居老年人和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等的身体和生活状况。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社会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区情教育,老龄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关爱意识,引导老年人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自爱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办老年人节目或者栏目,宣传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敬老、养老、助老的先进典型,并加强舆论监督,形成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状况调查统计制度,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统计机构将老年人状况纳入调查统计项目,定期发布老年人状况统计信息。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享有的人身、财产等权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养老、助老以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以及其他组织,通过对敬老、养老、助老的子女和好家庭等先进典型的表彰,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鼓励发掘和弘扬少数民族的敬老养老传统。第9条 每年农历9月初9为老年节,老年节所在月为本自治区敬老活动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第2章 家庭赡养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自觉承担家庭责任,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扶助政策,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共同生活提供户口迁移、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便利,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第十1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赡养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在身边照料的,应当委托有能力的个人、养老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代为妥善照料老年人的生活。   对共同生活的老年人夫妇,需要分开赡养的,赡养人应当征得老年人夫妇的同意。   对无经济收入或者低收入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照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提供生活资料,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和家庭劳务事宜。   赡养人应当将代领或者代为管理的属于老年人的各种收入、政府补贴以及其他财产性收益全额交付老年人,或者在老年人授权下代为支付生活、医疗等费用。



2、社区养老怎样实现,让老人在家也能享受到服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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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3条 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增长机制;   (3)将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的百分之6十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4)按照养老服务规范和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网络;   (5)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6)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计生、旅游、体育、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敬老、养老、助老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相关活动,引导老年人成立基层老年协会等老年人组织,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巡访制度,及时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孤寡老年人、独居老年人和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等的身体和生活状况。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社会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区情教育,老龄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关爱意识,引导老年人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自爱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办老年人节目或者栏目,宣传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敬老、养老、助老的先进典型,并加强舆论监督,形成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状况调查统计制度,由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会同统计机构将老年人状况纳入调查统计项目,定期发布老年人状况统计信息。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享有的人身、财产等权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养老、助老以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以及其他组织,通过对敬老、养老、助老的子女和好家庭等先进典型的表彰,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鼓励发掘和弘扬少数民族的敬老养老传统。第9条 每年农历9月初9为老年节,老年节所在月为本自治区敬老活动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第2章 家庭赡养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自觉承担家庭责任,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扶助政策,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共同生活提供户口迁移、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便利,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第十1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赡养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在身边照料的,应当委托有能力的个人、养老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代为妥善照料老年人的生活。   对共同生活的老年人夫妇,需要分开赡养的,赡养人应当征得老年人夫妇的同意。   对无经济收入或者低收入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照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提供生活资料,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和家庭劳务事宜。   赡养人应当将代领或者代为管理的属于老年人的各种收入、政府补贴以及其他财产性收益全额交付老年人,或者在老年人授权下代为支付生活、医疗等费用。



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9修正)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3条 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增长机制;   (3)将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的百分之6十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4)按照养老服务规范和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网络;   (5)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6)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医疗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敬老、养老、助老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相关活动,引导老年人成立基层老年协会等老年人组织,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巡访制度,及时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孤寡老年人、独居老年人和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等的身体和生活状况。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社会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区情教育,老龄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关爱意识,引导老年人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自爱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办老年人节目或者栏目,宣传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敬老、养老、助老的先进典型,并加强舆论监督,形成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状况调查统计制度,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统计机构将老年人状况纳入调查统计项目,定期发布老年人状况统计信息。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享有的人身、财产等权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养老、助老以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以及其他组织,通过对敬老、养老、助老的子女和好家庭等先进典型的表彰,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鼓励发掘和弘扬少数民族的敬老养老传统。第9条 每年农历9月初9为老年节,老年节所在月为本自治区敬老活动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第2章 家庭赡养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自觉承担家庭责任,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扶助政策,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共同生活提供户口迁移、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便利,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第十1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赡养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在身边照料的,应当委托有能力的个人、养老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代为妥善照料老年人的生活。   对共同生活的老年人夫妇,需要分开赡养的,赡养人应当征得老年人夫妇的同意。   对无经济收入或者低收入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照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提供生活资料,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和家庭劳务事宜。   赡养人应当将代领或者代为管理的属于老年人的各种收入、政府补贴以及其他财产性收益全额交付老年人,或者在老年人授权下代为支付生活、医疗等费用。



5、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模式

居家养老服务是1种既不同于家庭保姆、也不同于1般意义上家政服务的独特养老方式。所谓居家养老服务,是以社区为平台,整合社区内各种服务资源,为老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服务。这种服务模式既解决了在养老院养老亲情淡泊的问题,又解决了传统家庭养老服务不足的难题,是1种介于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之间的新型养老模式。 受儒家文化影响,中国人更倾向于选择居家养老。民政部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0月,南京市60周岁以上户籍老人130.94万人,占户籍人口的20.08%。这1庞大群体如何在家庭、社区中,就近获得专业服务?独居、或子女没时间照顾的老人,如何应付日常生活?这时候就需要有专业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相应服务。另1方面,目前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还不能满足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需求,绝大多数老年人只能选择居家养老。此外,由于经济不发达,人均收入水平比较低,绝大多数老年人收入水平更低。居家养老服务费用较低,也更适合1般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广西金中智能居家养老服务平台的。现在对养老机构实现免费使用平台所有功能,注册成功后,还赠送短信及语音使用点数。这个系统包括有老人档案管理、派单呼叫平台、健康监测、定位管理、居家安防、服务预订管理等各种智慧养老所必备功能。



6、社区老年人要求建养老设施是什么需求

现在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了,到处都在鼓励居家养老、社区养老等等。广西最近还出台了新的办法来鼓励民营设施养老。据远景养老养生:“近日,广西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将进1步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盘活公办养老机构的养老床位存量,提高养老设施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加快现有养老服务设施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的软、硬件实力,树立公办养老机构的良好公众形象,解决养老机构“1床难求”与“空置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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