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有哪些内容?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解读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有哪些内容?


1、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有哪些内容?


上门服务居家养老项目有:
1、生活护理:
1、服务内容:(1)个人卫生护理:个人卫生包括洗发、梳头、口腔清洁、洗脸、剃胡须、修剪指甲、洗手洗脚、沐浴等护理项目。(2)生活起居护理:生活起居包括协助进食、协助排泄及如厕、协助移动、更换衣物、卧位护理等护理项目。
2、服务要求:(1)个人卫生护理:洗发、梳头、口腔清洁、洗脸、剃须、修剪指(趾)甲、洗手、洗脚、沐浴。(2)生活起居护理:协助进食、协助排泄及如厕、协助移动、更换衣物、卧位护理。
2、助餐服务:服务内容:集中用餐、上门送餐。
3、助浴服务:服务内容:上门助浴、外出助浴。
4、助洁服务:服务内容:家庭保洁、物品清洁。
5、洗涤服务:服务内容:集中送洗、上门清洗。
6、助行服务:服务内容:陪同散步、陪同外出。(7)代办服务:服务内容:代购物品、代领物品、代缴费用。(8)康复辅助:服务内容:群体康复、个体康复。(9)谈心服务:服务内容:谈心交流、读书读报。(十)助医服务:服务内容:陪同就诊、代为配药。对象认定:1是关于经济困难的认定。项目地区根据本省(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将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组、中间偏下组人员纳入经济困难范围,享受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2是关于失能等级的认定。项目地区可依据《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或本地相关标准,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失能等级进行评估认定。以上内容参考 川观新闻-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1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通知。



2、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解读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用餐服务,可通过开办老年餐桌、定点餐饮、自助型餐饮配送、特需上门、开放单位食堂等方式提供;医疗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家庭护理服务,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照料护理服务;紧急救援服务,为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呼叫设施设备等支持服务;利用社区托老所等设施提供日间综合照料服务;为老人提供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服务;为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感交流、心理咨询、健康生活指导、不良情绪干预等服务;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值得1提的是,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能被免除。子女应当对老年人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家庭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要承担相应费用。


精神慰藉服务是指为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感交流、心理咨询、健康生活指导、不良情绪干预等服务。 新建居住区的养老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配建的养老设施出租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收回用于社区养老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社会资源,制定鼓励政策,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居住区附近闲置的场所和设施,用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引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附近社区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引导农村地区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家院等场所,建设托老所、老年活动场站等养老设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社区养老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回管理权、使用权。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政府投资兴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1)建立健康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定期免费体检和流感疫苗接种服务,提供疾病预防、伤害预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2)开展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进行综合管理,开展医疗、护理、康复服务指导;


(3)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等服务;


(4)根据需要与社区托老所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


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政策,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用药制度,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障,政府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投保人给予适当补贴。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根据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生活辅助器具。



3、带你深入了解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由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标准统1的服务,老年人根据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其中的服务项目,实行精准化、个性化、规范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菜单式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 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内容。



1、生活照料服务


1. 助餐服务:洗、煮饭菜应干净、卫生;尊重老年人的饮食生活习惯;注意营养,合理配餐;


2. 助浴服务:助浴前应进行安全提示,助浴过程应有家属或助老员在场;上门助浴时 应根据4季气候情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和浴室内通风。


3. 助洁服务:协助刷牙、洗脸、洗脚、按摩动作适当,老年人无不适现象,做到老人 容貌整洁、衣着适度、指(趾)甲整洁、无异味;定期清洗、更换床单和衣物,无脏污;定时打扫室内外卫生,做到清洁、干净。


4. 助行服务:陪同户外散步、陪同外出。宜在老年人住宅小区及周边区域内,应注意 途中安全。


5. 起居服务:协助穿脱衣服和入厕方法得当,老年人无不适现象;衣物整理放置有序;定时为卧床老年人翻身,无褥疮。


6. 代办服务:代换煤气、代办各种手续、代缴各种费用等,应按照老人的要求及时办理。



2、协助医疗护理


在老年人家庭成员或医护人员的指导下,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正确服用药品、进行肢体活动等。应注意药品正确、计量正确、给药时间准确、给药途径准确。协助肢体 运动应该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力度适中,手法熟练。



3、心理和精神慰藉服务


1. 精神支持服务:读报,耐心倾听,能与老年人进行谈心、交流。


2. 心理疏导服务:掌握老年人心理特点和基本沟通技巧,能够观察老年人的情绪变化, 并通过心理干预手段调整老年人心理状态。



3、尊重并保护老年人隐私。



4、陪同就医


协助相关第3方陪同老年人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陪同就医应注意途中安全,及时向 老人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反馈就医情况。


以上的居家服务,除了民政部门监督也需要社会人士监督,才会让居家养老的老人过上幸福的晚年生活。



4、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包括哪些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日间托养、助餐、助医、助洁、助浴、助行、助购等生活照料服务;


(2)健康体检、医疗康复、保健指导、健康教育等医疗护理服务;


(3)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绪疏导、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4)紧急救援、安全指导、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心理咨询、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其他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1种服务形式。


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1项重要内容。


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背景是什么



1、我国人口老龄化国情日趋严重。1999年末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10%,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中国人口年龄结构已开始进入老龄化阶段。进入新世纪后,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2005年底,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近1.44亿,占总人口的比例达11%。汹涌而来的白发浪潮对我国养老福利事业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使尚未形成完善体系的我国养老服务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



2、实现“老有所养”的现实选择。我国经济尚处于不发达阶段,政府财政拿不出更多的经费来全面发展以机构养老为主的老年人福利事业。



3、养老服务的客观需求。随着我国家庭日趋小型化,家庭养老功能逐步弱化,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社会养老服务功能的强化和养老服务形式的多样化提出了新的要求。


居家养老服务的意义


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是破解我国日趋尖锐的养老服务难题,切实提高广大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的重要出路;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尊重老年人情感和心理需求的人性化选择;是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和代际和谐,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渠道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


居家养老服务原则是什么



1、坚持以人为本。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人性化的服务;



2、坚持依托社区。在社区层面普遍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和服务队伍,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营造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环境;



3、坚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区人文环境和老年人的需求相适应,循序渐进,稳步推开;



4、坚持社会化方向。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5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十3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3十7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5、长沙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规定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


长沙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规定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


(1)托养、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助医等生活照料服务;  


(2)健康管理、保健康复、家庭护理等健康服务;  


(3)关怀探访、情绪疏导、心理支持等精神慰藉服务;  


(4)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文化服务;  


(5)紧急救援、安全指导、法律咨询等其他服务。



1、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与医疗服务以及精神关爱服务。主要形式有两种: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开展照料服务;在社区创办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日托服务。服务1般是3无”老人。2016年我国老龄人口突破2.3亿大关,老龄人口比例超过老龄化标准,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随着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多,各地开始对养老福利模式进行积极的探索,居家养老服务应运而生。



2、居家养老基本任务


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铅备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在城市社区普遍展开,同时积极向农村社区推进。


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人性化的服务;坚持依托社区。在社区层面普遍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和服务队伍,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弯激大营造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环境;坚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区人文环境和老年人的需求相适应,循序渐进,稳步推开;坚持社会化方向。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


发展居家养老服务,重点和难点是办好老年食堂。社区老年食堂能够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方便的场所,是居家养老的重点工程。想要建立老年食堂,首先得具备硬件条件,随后是1系列的费用开销,这个开销很难达到收支平衡。因此办好老年食堂是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重点和难点。对居家养老机构应加强政策引导。许多居家养老机构把“量血压”、“刮痧”、“推拿”、“推销保健产品”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业,不创办老年食堂。这实质上已经偏离了居家养老的主业,陷入“伪居家养老”的怪圈。为此,应从政策上引导居家养老机埋竖构,把创办老年食堂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业,舍弃“伪居家养老”。



3、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居家养老主要是政府购买服务推动的,服务对象只限于较小的范围:“3无”老人等,其费用主要由政府负担。1些地方鼓励老年人自己购买服务,对此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法律依据


《长沙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十4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托养、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助医等生活照料服务;  


(2)健康管理、保健康复、家庭护理等健康服务;  


(3)关怀探访、情绪疏导、心理支持等精神慰藉服务;  


(4)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文化服务;  


(5)紧急救援、安全指导、法律咨询等其他服务。


第十8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留守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查、定期探访等工作,及时了解留守老年人生活状况和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提供相应援助。倡导将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乡村医生、农村养老服务机构中的护理人员发挥专业特长,为农村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



6、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1条 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3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助家庭,为6十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的服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助浴点、虚拟养老院等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第4条 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引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助餐、助浴、助行、家庭保洁、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2)健康体检、医疗康复、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和家庭护理服务;


(3)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服务;


(4)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第5条 居家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下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


(1)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在本市退休的老年人定期免费体检;


(2)本市户籍的8十周岁以上老年人、7十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3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


(3)本市户籍属于政府养老援助对象的老年人,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3十6小时、日常生活需要全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4十8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


(4)本市户籍7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5)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政府承担费用标准。


政府提供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第6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居家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第7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2)统筹规划、组织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3)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4)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5)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政策;


(6)对相关部门和下1级人民政府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8条 市和县级市(区)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工商、文化、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环保、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9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备专职、兼职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人员,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对辖区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调查;协助政府做好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承接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第十1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十平方米的标准,已经建成的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十平方米的标准,安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1般规划在住宅区出入口附近等居家老年人出入方便的地段;没有配置电梯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3层。


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能满足有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调整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时,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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