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创业的流程是什么 先找合适的店面办理工商再申请货款么 还是先去残联申请货款 可以说的详细具体点么,日本上门养老服务项目及流程
1、残疾人创业的流程是什么 先找合适的店面办理工商再申请货款么 还是先去残联申请货款 可以说的详细具体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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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本上门养老服务项目及流程
日本养老服务模式是:
1、家庭福利+护理险:与西方国家比较,日本的洞拿养老制度重视家庭作用,强调国民自立。日本型福利社会强化家庭作为安全保障系统的功能,抑制福利国家病,坚持小规模政府,减轻家庭和企业的负担,维持民间的自助精神和活力。
2、把家庭和家庭赡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1种是强制家庭和亲属进行赡养的法律,如生活保护法、老人福利法、儿童福利法、老人保健法、残疾人福利法等都有明确记载;另1种是在制度上承认家庭或亲属之间已经形成的赡养关系旅颤消的法律,如国民年金法、厚生年拆知金、健康保险法等都有有关条文。
3、力推小规模多功能社区的养老服务模式:近年来,日本力推小规模多功能社区养老服务模式,老人在家养老,小规模多功能服务站提供面向所有老年群体的日常护理、上门服务等各种服务。这种模式既有助于老年人维系原来的社会交往圈子,又有助于发挥社区提供所有服务的功能。
3、安置残疾人申请税收优惠办理流程
1、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申请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符合1定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税务网校小编对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符合的条件进行了以下梳理: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上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申请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向综合业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书》,按适用优惠政策不同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2)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而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最后,中华会计网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具体的办理流程,以图文的形式方便大家参考和学习:。
4、个人养老院申请流程?
1、办理养老院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标准,符合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5、个人如何申请1所养老院,具体流程有哪些
1、 申报养老机构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2、合法申办人向什么机构提出申办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3、申办养老院,须提交哪些资料?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交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4、开办养老院应具备什么条件? 接到民政部门可以申办的答复,申办人就向该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能领取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5、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民办非企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6、残疾人创业的流程是什么 先找合适的店面办理工商再申请货款么 还是先去残联申请货款 可以说的详细具体点么
你有残疾证明吧?直接按正常程序办理即可。优惠政策的话,你要直接去你要开店的地方问税务局。关于这1块税收是有优惠的。 各地的政策不1样!!
1、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3)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0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4)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1经选定,1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5)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6)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1)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3、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6条第(2)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2十6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3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4、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十4号)第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6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2条第(1)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1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6、其他有关规定 (1)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1个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1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5条第(2)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3)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5条第(3)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5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2007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4)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7、有关定义 (1)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3)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4)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1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8、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1)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2)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十8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5条第(2)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1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2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9、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3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
1、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2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1条第(9)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1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十
2、各地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领导,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并密切与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衔接、沟通。税务部门要牵头建立由上述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好。财政、税务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省级税务部门每半年要将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的减免(退)税数据及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省级财政部门。 十
3、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