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1、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和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第3条 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第4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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