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辽宁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1、辽宁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第1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加强我省农村敬老院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2条 乡(含镇,下同)举办的敬老院,是集体福利事业单位。第3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其他单位和个人举办敬老院。第4条 凡在我省境内农村举办的敬老院,均适用本办法。第5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是本辖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1)敬老院筹建条件的审核和建院登记工作; (2)监督检查敬老院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3)监督检查敬老院经费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4)对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经营活动进行指导; (5)对敬老院的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6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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