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1修改)
1、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1条 为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养老机构。第3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第4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5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区(市、县)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6条 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第7条。
2、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1修改)
第1条 为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和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管理的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第3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第5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管理工作。 其他。
3、贵阳市建立统1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
第1条 为了增强社会保险的保障能力,建立统1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1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1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2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企业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3条 除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外,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1步扩大到以下非国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1)本市行政区。
4、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的基本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和互助性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等共同组成的养老社会化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第3条 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发展、重点保基本的原则。 坚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大力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