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改),养老机构的服务协议都包括什么内容
1、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改)
第1条 为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管理活动和养老服务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第3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第5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6条 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第7条 依法注册的企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养老服务机构。第8条 设立公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设立非公办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登记情况通报同级民政主管部门。 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和提供本辖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第9条 养老服务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或者养老服务机构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登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因停业或者其他原因需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服务的报告,妥善安置服务对象,做好清算工作,并依法向有关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1条 建设养老服务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优先规划定点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地段。属于非营利性福利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下列优惠扶持政策: (1)依法减缴或者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2)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3)用水、用电、用气均按当地居民用水、用电、用气执行; (4)依法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量、入住情况给予适当的建设、运营补贴。 以养老服务机构名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改变其用地性质,不得以任何名义抵押、转让。第十2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和按照国家规定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十3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张榜公布。第十4条 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其中,护理人员与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10,与半护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6,与全护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4; (2)定期编制老年人营养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3)按规定配备有执业资格的医务、护理人员; (4)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 (5)定期为收住的老年人检查身体,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患传染病的老年人,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等措施,并通知送养人; (6)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护工作; (7)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保养和检测、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 (8)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对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处进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整洁; (9)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5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关爱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第十6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其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相关政策规定。
2、养老机构的服务协议都包括什么内容
法律分析:1般包括: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法律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6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1般包括下列条款:(1)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2)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3)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4)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5)服务期限和场所;(6)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7)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8)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9)当事人协商1致的其他内容。
3、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
法律分析:
1、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确定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
2、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法律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5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第十6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1般包括下列条款:(1)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2)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3)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4)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5)服务期限和场所;(6)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7)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8)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9)当事人协商1致的其他内容。第十7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第十9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4、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纠纷如何归责
养老机构的合同责任分析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养老机构主要负有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养老机构的给付义务主要是向入住老人提供生活照顾、护理服务。养老机构还负有确保不因自己提供的设施或服务瑕疵而使入住老年人的人身遭受损害的义务和防止第3人在机构内对老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的相应的合同责任。机构提供服务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而承担的责任养老机构的给付义务之1是按照约定的标准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服务。但1些养老机构的建筑设计不符合标准;安全保卫、消防设施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违法了给付义务,也影响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养老机构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应相应降低养老服务费用;养老机构的服务人员资质不合格或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经老人或其家属提出,养老机构应及时更换或改进服务,若经更换或改进服务仍未合格的,老人或其家属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养老机构减少不合格服务部分的收费。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引发的责任进入养老院的老人本身就是高危人群,发生意外在1定程度上具有必然性,但客观上说,养老机构自身的服务是导致老年人意外事故的主要因素。如果养老机构没有按照政府和行业对建筑设施的要求建造,使之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老年人伤害事故的,养老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养老机构没有按照政府或行业规范提供服务,造成老年人伤害事故的,养老机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因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的,老年人和家属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未尽到充分的管理、保护义务而承担的责任除了服务之外,养老机构对入住老年人还有相应的管理和保护义务,尤其是那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由于存在监护职责委托的情形,养老机构对其的管理保护职责是经过双方约定的。因看护不到位导致老人从床上坠地摔伤或外出走失,因护理不当导致老人在洗澡时烫伤、吃饭时噎食等,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疾病、伤害事故的发生或加重与养老机构管理疏忽或不善有关系,即使存在第3方责任人,但由于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养老机构服务人员的疏于管理,不仅容易引起纠纷,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对老年人突发意外处理不当造成伤害的责任老年人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后,养老机构没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援助措施,造成了疾病、伤害事故的加重或扩大,养老机构应该承担相应的事后责任。如,养老机构在老年人摔倒后,没有及时救护,造成老年人伤情加重,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入住老人及其家属的合同责任分析养老机构合同责任的实现,1定程度上保护了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这种保护也要与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相平衡。因此,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养老机构的利益必须同时得到有效保护。为了配合养老机构履行义务,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承担的义务通常有: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与其他入住老人搞好团结;在接受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费。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急救费用等应及时结清;应经常与老人进行沟通,保持联络,尽量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等等。隐瞒入住老人的身体状况而产生的责任按照养老院机构入住规定要求,老人进入养老机构前必须做全面身体检查,但在实际执行当中,院方1般注意的是老人是否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等类的疾病,对1些常见老年病和瘫痪病人就不能严格要求了。因此他们通常更加注重查看老人外观,如瘫痪老人是否有褥疮、硬伤等。但精神类疾病、心脑血管、骨质疏松等疾病就很难被发现,这此疾病也成为家属隐瞒的重点,往往会对老人生命安全构成较大威胁。因家属隐瞒病情致老人发生意外伤害的,养老机构履行了相应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欠缴相关费用而产生的责任入住协议的签署往往是由老人的家属来完成的,多数老人并不了解其内容。入住后,1旦老人出现经济紧张、突发疾病、协议期满等1些需要由家属履行责任的问题时,常常会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家属既不缴纳护理费、医药费,也不接老人回家。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老人和家属就要授权养老机构在无法联系到老人家属,或者虽然取得联系但家属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来协同处理相关事宜的情况下,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本着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善后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家属承担。另外,老年人和家属不能按约定时间交纳费用,除应尽快补足所拖欠的费用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1定期限,经养老机构催告后仍不交纳的,养老机构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老年人和家属,要求老人出院。如果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仍不出院,养老机构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老年人和家属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负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入住老人因违反机构规章制度而产生的责任老人违反养老机构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违反禁止房内吸烟的规定、不服从管理、扰乱他人正常生活、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自身伤害的,由老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由此造成其他入住老年人或亲属等人身伤害的,由老人承担法律责任,家属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5、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第3条 本市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和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鼓励社会捐资、捐助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第4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收养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5条 本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6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规划、计划、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第2章 机构的设置第7条 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3)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4)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第8条 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2)拟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 (3)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5)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6)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7)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8)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第9条 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在本市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置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外经贸部门审核。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第十1条 养老服务机构在开业前应当向核发《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使用新、改、扩建的服务设施的,还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和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文件。第十2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未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服务机构在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市民政部门统1印制,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第十3条 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报原设置审批部门备案,并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第十4条 养老服务机构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妥善安置收养的老年人,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交回执业证书。第3章 服务与监督管理第十5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为收养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教育、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标准由市民政局拟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6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收养的老年人及其近亲属或者送养单位(以下统称送养人)签订收养服务合同。收养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收养的老年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2)服务内容和方式; (3)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4)服务期限和地点; (5)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被养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6、国家对养老机构服务如何规范员工管理制度是什么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服务内容、内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36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征求意见稿依法完善了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的应对措施。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7条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8条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9条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2十条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