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与政府补贴有什么不同,2021年农村养老补贴是多少?
1、社会养老保险与政府补贴有什么不同
1、,今年是试点,不是全面铺开,你是不是在这些4川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县区内: 被列入首批试点的县(市、区)包括成都市金堂县、自贡市富顺县、攀枝花市米易县、泸州市泸县、德阳市旌阳区、绵阳市江油市、广元市苍溪县、遂宁市安居区、内江市资中县、乐山市市中区、南充市南部县、宜宾市珙县、广安市广安区、达州市宣汉县、巴中市通江县、雅安市雨城区、眉山市仁寿县、资阳市简阳市、阿坝州汶川县、甘孜州9龙县和凉山州西昌市。
2、试点实施办法如下,你对照1下,他们有违规吗? 4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3、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根据国家统1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总量按地方补贴的50%安排,省对各试点地区根据其财力水平,分档次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5元,资金分担比例与基本缴费补贴分担比例相同。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部分或全部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
4、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5、养老金待遇 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市(州)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于长期缴费的参保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资金的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确定,并自行负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领取完毕的,由当地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6、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7、待遇调整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1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8、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目前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9、基金监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全省要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的总体规划和技术构架下,建立统
1、规范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的基础上,理顺新农保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经办力量,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
1、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和经办工作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5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 此前已经开展新农保初步探索的地区,要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办法进行调整,特别是制度模式、筹资方式、经办管理、计发办法要与国务院《指导意见》相关政策1致。 十
2、精心组织试点 省政府在各市(州)政府推荐的国家试点县(市、区)名单的基础上,审核试点条件后上报国务院审定。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试点县(市、区)的指导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由县(市、区)政府报市(州)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十
3、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各市(州)及试点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尽快就试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1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2、2021年农村养老补贴是多少?
农村养老是农村社保当中的1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广大农民最为关心的1个问题之1。随着老龄化人口基数不断上升,养老问题越来越受社会各界关注。在1号文件中还特别指出“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推进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逐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质量。”在大力实施农村建设行动中还要健全县乡村衔接的3级养老服务网络,推动村级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以上这些公共服务建设过程中,2021年,农村养老也将发生大改革,配合农村基础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着实让农民真正享受到养老的福利,真正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幸福晚年生活。2021年农村养老将发生大改革,迎来以下3大补贴。
1、养老金补贴增加农村老人的幸福感,无疑是增加养老金的补贴,提高养老金额度,让农村老人感受到切实的好处。随着国家养老金制度完善健全,财政将加大养老金补贴,满足物价上涨带来了生活需求。在农村不断城镇化发展的同时农民所享受的养老待遇也将同城镇并轨,缩小与城镇职工所享受养老金的差异。目前各地的养老标准有所不1,农村老人所领取的养老金在100元~1000元不等。随着补贴机制1步步健全,养老金的额度将会逐步提高。
2、高龄补贴在养老金补贴的基础上,国家还针对于高龄老人设置了高龄补贴。这类的补贴主要是针对80岁以上的农村老人,目前多地的高额补贴标准为最高300元1月,百岁以上老人每月补贴500元,目前很多地区还没有实行起来,但很快也会执行起来,让更多的高龄老人享受到这1福利。农村养老在不断改革,人口逐渐老龄化的同时,高龄补贴在农村地区显得愈加重要。
3、5保户养老补贴所谓5保户指的是膝下没有儿女,老了之后没有人照顾的人,经济条件根本养活不了自己。这类人的养老问题比较严重,国家针对这群人设立了5保户养老补贴,今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力度提高养老补贴,其中5保户养老补贴提高最为明显,目前这类补贴额度已经调到千元,经济发展好的1些地区,这类补贴已经上千元了。针对物价不断上涨,国家也将在2021年再度提高5保户养老补贴。农村养老大改革,主要都是提高各项补贴。提高养老金补贴、高龄补贴、5保户养老补贴,这都是直接惠及农村老人,是农村社保健全制度的体现。不过在农村养老大改革之下还会发生两个变化,农民要知道。
1、缴费档次变化2021年,农村养老的档次在发生变化。原先不少地区缴费档次分别为100元到500元,5个档次,如今要实现农村养老与城镇养老并轨,养老缴费档次也在于城镇并轨,农村养老的缴费档次将再次提高,目前个别地区已经设置到5000元的档次,4川已经调整到4000元的档次,档次提高之后,农村养老的制度就越来越接近城镇了。不久的未来农民也能享受与城里人1样的养老待遇了。
2、资格认证变化资格认证是农民养老的实名制措施,是健全农村养老制度的必要举措。农村养老要做好身份对号入座才能更精准的实行养老政策,落实到实际需求的人,进而杜绝1切非法享受养老服务的行为,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
3、陕西省农村赤脚医生养老补贴在哪查询
陕西省乡镇医院。赤脚医生离岗补助是有当地乡镇医院下拨离岗补助的,陕西省农村赤脚医生养老补贴可以去陕西省乡镇医院去查询。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服务年限每满1年每月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
4、新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
新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主要是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新农村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以分别按照5%、10%、20%、30%的比例按年缴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参保居民自主选择。
1、新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 新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主要是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新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新农村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以分别按照5%、10%、20%、30%的比例按年缴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参保居民自主选择。
2、根据这1标准,2011年度的缴费基数为11660元,按5%比例年缴费标准为583元;按10%比例年缴费标准为1166元;按20%比例年缴费标准为2332元;按30%比例年缴费标准为3498元。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也可以在60周岁前选择1次性缴费(必须缴足15年),或在60周岁时1次性补足15年缴费。1次性缴费或补足缴费,只能选择按10%及以上的比例缴费。 60周岁以上新农村居民可申请老年生活补助:
1、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再纳入参保缴费范围,可以向政府申请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具有本市正式户籍、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2、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年满6十周岁不满7十周岁的,每人每月70元;年满7十周岁不满8十周岁的,每人每月80元;年满8十周岁的,每人每月90元。
3、符合条件的60岁以上市民,可以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或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领手续。 养老保险每月能领取多少钱: 月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总额=实际领取金额。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目前基础养老金各地都有上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养老保险费用怎么领取:
1、您父母要在60周岁的前1个月拿着缴费凭证、户口本、身份证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到您父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申请。
2、然后他们就能拿到领取通知单。
3、基金征集室根据您父母上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计算具体可以领取的养老金。
4、最后您父母每月就可以拿着身份证、领取通知单去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领取养老金。 根据农村养老保险的最新规定为村民提供了很多种档次标准的缴费数额,根据档次的不同村民在缴费完成之后就会有得到相应的养老金,同时还会因为缴费情况而增加对生病医药费的报销数额,而村民在开始缴纳保险后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档次。
5、重庆市垫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以后领取的大楷标准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1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 〇 〇 9 年 9 月 2 十 5 日 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 为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贯彻落实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参保范围及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可从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之月起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2)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3)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期间,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2、参保登记 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直接申报的,也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持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书面委托书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出具参保登记凭证。 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3、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1)个人缴费 1.缴费标准申报 (1)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之月年满16周岁且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或开展试点之月后年满16周岁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正常参保人员),可从社会保障服务所受理参保登记之年起,在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年缴费档次中自愿选择标准并在当年内完成缴费申报。正常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均应按年申报。 (2)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之月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参保人员,2009年试点区县老年参保人员年龄界定统1为2009年8月31日,下同),有条件且自愿缴费的,可在40元、60元、90元3个月缴费档次中自愿选择标准并进行1次性趸缴申报。缴费档次1经选定,不得变更。 (3)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申报的,经本人出具书面授权书,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代为申报。 2.养老保险费缴纳 正常参保人员应按申报的缴费标准,于每年12月28日前足额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1年缴纳1次。 老年参保人员应1次性完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选择的缴费档次乘以1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确定。1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1按60个月计算。 除因病、因灾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可在次年补缴外,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得补缴。因病、因灾等原因在次年仍未缴纳的,以后不再补缴;需继续缴费的,应重新申报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可采取参保人员到指定的银行直接缴费或由委托银行在参保人员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代扣代缴等形式。 (2)集体补助 村集体对当年已缴费的正常参保人员给予的缴费补助可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村集体给予缴费补助时,应向参保人员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缴费补助申报,并提交经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的补助对象、标准及办法。 村集体补助资金必须1次性足额缴纳,并从资金到账之月起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实行不缴不补原则。政府补贴额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入时间为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账之月。 正常参保人员按规定完清养老保险费后,政府每人每年给予30元缴费补贴。其中,残疾等级达到
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 老年参保人员自愿选择1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按其1次性趸缴的缴费年限,每人每年代缴3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残疾等级达到
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
4、养老待遇给付 (1)基本养老金的按月领取条件及支付时间如下: 1.老年参保人员 (1)选择缴费的老年参保人员,在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当年参保并在当年内按规定完清1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从开展试点之月(2009年试点的区县,在2009年7月至8月年满60周岁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跨年后参保或完清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不缴费的老年参保人员,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按同《户口簿》子女确定,下同)在开展试点当年内已参保缴费的,从开展试点之月(2009年试点的区县,在2009年7月至8月年满60周岁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在试点当年之后参保缴费的,从子女参保缴费之年的1月起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 2.开展试点之月年龄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 (1)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且未间断的人员,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自愿选择按达龄上年度缴费标准1次性补足到15年的,按规定完清1次性补足费用后,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不愿意补足到15年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与基础养老金合并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 (2)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但之后有间断的或未在开展试点之年参保缴费但年满60周岁前已参保缴费的,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不执行1次性补足到15年政策,应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与基础养老金合并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 3.开展试点之月年龄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 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4.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 按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期间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服刑期间或劳动教养期间年满60周岁的,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期满之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2)符合本条第(1)项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经户籍地区县(自治县)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发给《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 (3)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构成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8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正常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老年参保人员选择缴费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时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确定;老年参保人员未选择缴费的,无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列支,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已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后年满70周岁的人员,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 (4)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领保人员),应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年起,每年于本人出生月份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到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接受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逾期3个月未接受核查的,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第4个月起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之后通过资格核查的,暂停发放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5)领保人员被判处劳动教养或被处拘役以上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的除外)的,劳动教养期间或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及其调整;从劳动教养期满或服刑期满的次月起,按劳动教养前或服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 (6)领保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应在30日内将有效死亡证明提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并按规定领取1次性死亡补助金。逾期未提供资料导致领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金超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的1次性死亡补助金及领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5、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1)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个人账户支出等信息内容。 (2)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规定产生利息,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市政府确定的个人账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公式为: 正常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年初储存额×本年记账利率+本年度记入金额×本年记账利率×1/12 ×(12-n+1)(n为本年度资金到账月份,且1≤n≤12)。当年有集体补助且集体补助到账月份与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时间不1致的,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按照本年度记入金额利息公式,按照不同到账月份分别产生利息。 领保人员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本年记账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1/12。其中,本年度支付月积数=∑〔m月份支付额×(12-m+1)〕(m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m≤12)。 (3)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4)正常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前出国出境定居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的本息1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正常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前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的本息1次性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5)领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应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的余额按规定进行1次性退还处理。计算公式为: 退还金额=个人账户余额×(首次领取待遇时个人缴费本息+首次领取待遇时集体补助本息)÷首次领取待遇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6、其他 (1)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原老农保基金债权由各区县负责清理并作妥善处理。对申请将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额(已领取待遇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足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 (2)按照《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暂行办法》(渝府发[2005]121号)规定领取生活费补贴的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从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之月起,不再领取渝府发[2005]121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费补贴。 (3)本实施意见所称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会议”程序形成的决定。 (4)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或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5)参保人员对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行为及计算发放基本养老金行为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6)《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7)《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1印制。 (8)本实施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79号)停止执行。
6、农村养老保险补贴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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