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好一点的养老院的收费一般多少?苏州市社区服务中心面积标准
1、苏州好1点的养老院的收费1般多少?
截至2020年2月8日,苏州好1点的养老院价格在3000到8000元之间,具体要看需要护理的程度、地理位置、房间大小等等。收费内容:
1、首先,养老院是有床位费的,1般床位费是根据床位的档次来收取的,也就是所谓高档、中档、抵挡床位,其次还有夫妻床位等,这些费用1般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态来收取费用的,像大城市的话,往往抵挡床位费用1年也要上千的。
2、其次,养老院也是有伙食费的,并不是免费的午餐,1日3餐的费用是根据实际情况来收取的,如果想要加餐的话,也是需要加餐费的,有些地方的价格比较高,有些地方的价格比较低,基本上1天算下来也要几十块钱的。
3、医疗费用养老院还有医疗费用的,因为毕竟老人了会生病的,而生病终究是要吃药的,1般有些养老院出于人道主义不收取费用,但大部分养老院还是会收取1定的费用的,1般收取的费用还是比较低廉的。扩展资料:近日,江苏省发改委、省民政厅两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其中,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性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对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特困供养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2、苏州市社区服务中心面积标准
鉴于目前农村社区建设尚无统1的建设标准,我们在深入调研、广泛讨论和试点先行的基础上,学习和借鉴兄弟单位的做法,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了我区以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区建设具体标准。1是明确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集行政办公、社区党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生产服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劳动保障、法律服务等功能于1体。2是明确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概括起来就是:1厅、1场、两栏、4站、6室、3支队伍。1厅:1站式服务大厅;1场:社区室外活动场地;两栏:村务公开栏和宣传栏;4站:卫生服务站、劳动保障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党员服务站;6室:村民议事室、老年(残疾)人活动室、阅览室、纠纷调解室、治安警务室、多功能教室;3支队伍:专职管理人员队伍、服务人员队伍、志愿者队伍。3是明确服务中心建设标准。针对不同条件提出了3类标准,现有用房改造的社区服务中心综合用房面积必须在300平方米以上;示范村、先锋村、中心村新建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它村新建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3、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1条 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3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助家庭,为6十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的服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助浴点、虚拟养老院等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第4条 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引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助餐、助浴、助行、家庭保洁、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2)健康体检、医疗康复、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和家庭护理服务; (3)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服务; (4)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第5条 居家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下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 (1)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在本市退休的老年人定期免费体检; (2)本市户籍的8十周岁以上老年人、7十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3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 (3)本市户籍属于政府养老援助对象的老年人,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3十6小时、日常生活需要全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4十8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 (4)本市户籍7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5)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政府承担费用标准。 政府提供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第6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居家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第7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2)统筹规划、组织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3)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4)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5)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政策; (6)对相关部门和下1级人民政府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8条 市和县级市(区)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工商、文化、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环保、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9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备专职、兼职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人员,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对辖区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调查;协助政府做好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承接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第十1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十平方米的标准,已经建成的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十平方米的标准,安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1般规划在住宅区出入口附近等居家老年人出入方便的地段;没有配置电梯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3层。 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能满足有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调整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时,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4、苏州红日养老院给卧床老人换尿布这块服务大概是怎样的?
我姥姥在苏州红日养老院,卧床不能自理了。每次爸妈去看她,都说姥姥被照顾得很好,身上1点尿味都没有。有次我去,刚好碰上护理员阿姨在给姥姥擦身,她说每次换好尿布都必须要擦身,她们每1个护理员都会这么做,感觉她们的服务都好细心好周到啊。
5、苏州红日养老院的护理员1般是1个人服务几个老人?
苏州红日养老院的护理员1般情况下是1个护理员照护4到6个老人,这是在老人们都身体正常健康的情况下的。要是有哪位老人特别需要照护的,会有护理员特别对他/她额外照护。我母亲就在那里,每次去看她时,总能看到她的护理员在身边,不会找不到人,很放心。有需要帮助的时候,1叫就到了。
6、苏州红日养老院有哪些服务特色?
朋友的妈妈住在苏州红日养老院,老是听他谈起他妈妈住在那里,生活比家里丰富多了。养老院活动很多,有人陪着锻炼身体,有人陪着聊天,而且有医护人员检查身体。还经常有老人过生日,过个生日像是1个大节日似的,老人都很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