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
1、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以及紧急救援等服务。第3条 养老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
2、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规范养老服务行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以及紧急呼叫与救援等服务。第3条 养老服务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养老服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并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融合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 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