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乐颐养老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苏州乐颐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

苏州乐颐养老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1、苏州乐颐养老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苏州乐颐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是专业的养老产业服务管理公司,通过养老产业方案解决(托管)、长者终身托付、养老服务站等项目,打造专属的养老产业平台,为养老产业链上的机构、企业提供最专业的后盾支持,打通养老产业调研、立项、规划设计,营销策划,运营管理、文化传媒,科技研发,法律支撑,物业管理,人才培训及输出、心理咨询等各个环节,对养老机构进行指导或全方位托管,成为其最坚实的产业后盾。苏州乐颐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养老机构管理服务;养老项目的投资、咨询、管理;适老化家具、电子产品、软硬件、装饰装修的研发设计销售、展览展示会务服务;物业管理。通过营销、法务、传媒、科技、设计、人才、物业、基金、培训、心理咨询等服务体系,运用科技化的管理方式,整合各类养老相关资源,实现最终落地化的养老产业服务。 法定代表人:徐麟 成立时间:2014-06-05 注册资本:6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0508****5301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苏州市锦帆路79号。



2、苏州乐颐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8十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1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5十以上百分之1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苏州善贤养老服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怎么样?

苏州善贤养老服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2015-03-23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吴江区松陵镇体育路1155号广隆大厦512室。苏州善贤养老服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统1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5093****51912,企业法人张娴静,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苏州善贤养老服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养老项目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家政服务;办公用品销售;绿化养护;市场分析调查;娱乐及体育设备租赁;老年人护理服务;养老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苏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64855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1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7529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苏州善贤养老服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4、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1条 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3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助家庭,为6十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的服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助浴点、虚拟养老院等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第4条 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引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助餐、助浴、助行、家庭保洁、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2)健康体检、医疗康复、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和家庭护理服务;   (3)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服务;   (4)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第5条 居家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下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   (1)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在本市退休的老年人定期免费体检;   (2)本市户籍的8十周岁以上老年人、7十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3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   (3)本市户籍属于政府养老援助对象的老年人,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3十6小时、日常生活需要全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4十8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   (4)本市户籍7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5)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政府承担费用标准。   政府提供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第6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居家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第7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2)统筹规划、组织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3)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4)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5)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政策;   (6)对相关部门和下1级人民政府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8条 市和县级市(区)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工商、文化、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环保、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9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备专职、兼职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人员,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对辖区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调查;协助政府做好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承接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第十1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十平方米的标准,已经建成的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十平方米的标准,安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1般规划在住宅区出入口附近等居家老年人出入方便的地段;没有配置电梯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3层。   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能满足有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调整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时,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5、苏州国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苏州国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是2018-03-15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东河社区东堂路戚家场1号。苏州国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统1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506MA1W76DQ8Y,企业法人曹庆荣,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苏州国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养老服务;养老项目策划、开发;非医疗性陪护;家政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销售:日用百货、电子产品;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1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苏州国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6、苏州乐颐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1.向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请求支付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5十以上百分之1百以下。 2.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5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3十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1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2十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4十6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十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十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1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十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十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4十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8十5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1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5十以上百分之1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5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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