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居家养老服务需办什么手续?养老服务合同必须一年一签吗

开办居家养老服务需办什么手续?

1、开办居家养老服务需办什么手续?

开办居家养老服务需办理营业执照,在当地所属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即可。\x0d\x0a一、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x0d\x0a(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x0d\x0a(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x0d\x0a(3)经营场地证明;\x0d\x0a(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x0d\x0a(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x0d\x0a(6)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x0d\x0a二、如经营农药、食品、危险化学品、餐饮、特种养殖、卷烟等前置项目,就要先注册名 称后办理这些前置许可证,再凭前置许可证复印件(需要查验原件)才能办理营业执照; 规模较大的经营场所,如商场、酒店还应提交消防意见书;县(区)外人员还应提交流动 人口计生证。\x0d\x0a注:由于各地的情况不一样,具体规定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养老服务合同必须一年一签吗

2、养老服务合同必须一年一签吗

养老服务合同必须一年一签的。入住养老院,一般都是一年一签的,并且会收取一定的押金的,基本上是一万块钱左右,也是为了万一有病先治病的费用,也有可能有的养老院特殊。一般在入住并签署入住合同前,客户都会先参观了解养老公寓的情况,并向工作人员了解入住要求等。养老院签订合同制度聘用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其中试用期一个月,合同到期续签,须提前两个星期。工作性质和劳动报酬乙方同意按甲方敬老院工作需要,完成养老院该岗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乙方在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月柒佰元小写700元,奖金见甲方的奖金发放制度。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日照日本养老院地址

3、日照日本养老院地址

您好,您是想问日照日本养老院地址是哪吗?日照日本养老院地址是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687号。日照日本养老院是政府出资建设的养老院,招聘了大量的护理人员,是当地最大的养老机构,位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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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最新型的医养+候鸟式+佛教文化+风景区+增值式+高标准服务,六维一体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候鸟式养老,医养,养老地产,老年公寓的设计规划,老年服务用品的销售首家六位一体新型养老产业理念运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 成立时间:2015-08-10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71102200122877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南,烟台路西时代名苑综合楼001幢01单元1301室。

日照市养老服务条例

5、日照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以及相关保障激励、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的原则,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城乡相统筹,旅居相适宜,具有现代化海滨城市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对在养老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和奖励;   (三)根据职责权限,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四)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五)完善与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六)制定、公布本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七)建立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统筹协调养老服务工作;   (八)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相应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   (九)对养老服务场所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当地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十)支持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事业与产业发展,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   (十一)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依法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   (十二)其他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大养老服务人员培养力度,逐步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待遇:   (一)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二)对进入本市养老机构工作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入职补贴;   (三)定期举办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支持推荐优秀养老护理员参加各级各类评选表彰;   (四)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护士、康复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卫生健康部门进行了注册考核的,其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五)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养老服务业务指导、培训考评、管理监督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疾病防治、医疗护理、健康管理等老年健康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与养老服务相关的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大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老年人协会、慈善组织等群团组织,依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养老服务工作;   (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养老服务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四)引导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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