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家里老人求助,无锡新开的养老项目中海锦年是什么背景,怎么样?政府服务对于居家养老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1、帮家里老人求助,无锡新开的养老项目中海锦年是什么背景,怎么样?
中海锦年是中国建筑、中海地产集团旗下康养品牌,以“用我们的服务为长者创造多彩生活”为使命,秉持 “共度锦绣年华,Enjoy your colorful life”的核心理念,以“正道笃行,极致专业”为价值观,倡导自由尊重、健康活力、价值共融的Co-life生活主张,营造爱与尊重的康养文化,全面打造满足长者需求且引领康养生活方式的产品及服务。在中海锦年,我们致力于为长者提供科学全面的服务。在这里,专业医生提供健康评估和咨询,实时监控长者健康指标,长者们还可以享受到家门口的医疗和康复服务。特聘高级营养师和厨师,为长者的每一餐提供科学配比方案,让长者吃的美味又健康。中海锦年还配有专业活动策划师和社工,举办各类老年文娱活动,让每一位长者有价值实现的舞台。中海地产(以下简称“公司”)隶属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1979年创立于香港,1992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HK,简称“中国海外发展”),2007年入选恒生指数成份股。公司拥有39年房地产开发与不动产运营管理经验,业务遍布纽约、伦敦、悉尼、港澳及内地60余个城市,累计开发项目超过500个,截至2017年底,公司总资产达港币6454亿元,净资产达港币2657亿元。2017年,实现销售合约额港币2321亿元,股东应占溢利港币407.7亿元,经营效益领跑行业。2017年,三大国际评级机构给予公司的信用评级分别是:穆迪Baa
1、标准普尔BBB+、惠誉A-,信用评级保持行业领先锦年·芳庭项目规划200套老年公寓及180床康养床位,配备近7000㎡公区,包含影音室、屋顶花园及9类特别活动空间,为长者提供舒适自在的养老生活。
2、政府服务对于居家养老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一、补贴项目 (一)居家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建设补贴 1. 补贴标准 (1)对独立新建3A、4A级街道(镇)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依托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且达标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独立新建3A、4A级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依托养老机构等设施新建且达到3A、4A级标准的,分别给予6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现有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升改造达到3A、4A级标准的,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时限为2年)。 (3)对独立新建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的,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依托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且达标的,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各街道(镇)应按照不低于区标准给予相应资金补贴。 2. 资金保障 居家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居家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运营补贴 1. 补贴标准 根据辖区内居家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的规模和运行情况,经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考核验收后,每年给予平均5万元/家的运营补贴。街道(镇)也要按照不低于区标准给予相应配套补贴。 2. 资金保障 居家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老年人助餐补贴 1. 补贴标准 (1)建设补贴:对独立新建、符合标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运营规范的街道(镇)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和社区(村)居家养老“幸福餐厅”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各街道(镇)应按照不低于区标准给予相应资金补贴。 (2)运营补贴:对符合标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运营规范的街道(镇)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和社区(村)居家养老“幸福餐厅”,根据老年助餐服务规模和人数,给予每家每年1-5万元的运营补贴。 (3)就餐补贴:对接受助餐服务的特定老年人,根据对象类别给予每人每餐1-3元的就餐补贴,各街道(镇)应按照不低于区标准给予相应资金补贴。 2. 资金保障 老年人助餐补贴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四)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 1. 补贴对象 社会力量举办经营的养老机构;实行公建(公办)民营的养老机构。 2. 补贴条件 申请建设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市、区养老服务发展规划; (2)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等,运营满6个月以上; (3)符合《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无锡市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规定; (4)养老机构投入运营后,5年内不改变服务性质。 申请运营补贴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2)财务核算规范,票据使用规范; (3)经市、区民政部门检查(含年检)合格; (4)服务人员配比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达到规定要求。 3. 补贴标准 (1)建设补贴 对民非登记、具有自建产权用房、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每张床位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租赁用房兴办或利用现有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每张床位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民非登记、租赁用房兴办或利用现有居家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养老床位数在20-49张之间、每张床位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工商登记、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含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按民非登记社会办养老机构(含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 (2)运营补贴 对民非登记、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入住满3个月以上无锡市户籍实住老人数,每月按全护理240元、半护理180元和自理6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评定等级(1A、2A、3A、4A、5A的补贴系数分别为0.
8、0.
9、1.0、1.
1、1.2)给予相应的运营补贴;对工商登记、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滨湖区户籍实住老人数,按民非登记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金额的50%给予运营补贴。 养老床位数在20-49张之间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参照居家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执行。 (3)公建(公办)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期间享受相应的运营补贴政策,不享受建设补贴政策。 4. 资金保障 (1)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按8:2的比例承担;养老床位数达到20—49张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按5:5的比例承担。 (2)社会办养老机构(含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3)区级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五)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建设补贴 1. 补贴对象 按照卫计部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护理院基本标准》《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等标准建设并经卫计主管部门许可登记或备案管理的护理院、康复院、医务室、卫生所、护理站等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 2. 补贴标准 对养老机构新建护理院、康复院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养老机构新建医务室、卫生所、护理站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 资金保障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六)养老护理人员职业资质补贴 1. 补贴对象 在无锡市滨湖区范围的养老服务机构工作并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人员。 2. 补贴标准 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等五类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人员,分别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同一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先后取得不同等级资格证书时,一次性补贴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补贴。已获低一级补贴再报高一级补贴时,实行差额补贴。 3. 资金保障 养老护理人员职业资质补贴资金由市福彩公益金安排。 (七)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励补贴 1. 补贴对象 申请入职奖励补贴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市区范围养老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包括护理、护士、康复、社工等)专技岗位工作满5年且继续在上述岗位工作; (2)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 (3)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有规范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缴纳社会保险。 2. 补贴标准 (1)对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给予每人60000元的入职奖励; (2)对取得专科学历毕业证书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给予每人48000元的入职奖励; (3)对取得中专学历毕业证书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给予每人36000元的入职奖励。 同一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先后取得国家不同层级的学历证书时,入职奖励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3. 发放方式 入职奖励补贴经费从申请人在养老护理岗位工作年限实满5年后开始申请,分5个年度平均发放,每年发放五分之一。入职奖励补贴经费发放期间如果申请人离开养老护理岗位,未发放部分奖励不再予以发放。 申请人在获得入职奖励期间提升学历的,未发放的年度奖励转按对应学历的入职奖励补贴标准发放。申请人获得入职奖励期满后,政府不再因其学历变化给予入职奖励补贴。 4. 资金保障 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励补贴资金由省、市两级承担。 (八)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护理知识技能培训补贴 1. 补贴对象 面向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开展护理知识技能培训的养老服务企业或专业培训机构。 2. 补贴标准 按照失能老年人家庭每户500元的培训标准给予补贴。 3. 资金保障 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护理知识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九)高龄补贴 1. 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2. 补贴标准 (1)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60元; (2)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20元; (3)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 3. 资金保障 尊老金由省、区、街道(镇)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1)华庄、太湖、河埒、荣巷、蠡湖街道及胡埭镇由区、街道(镇)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2)马山、雪浪、蠡园街道由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3)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由省、区财政按6:4的比例承担。 (十)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1. 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自愿要求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高龄、贫困老人。 2. 补贴标准 按照老人护理等级实行定额补贴。 (1)年满80周岁的需要生活照料的孤寡老人:介助(半护理)200元/月,介护(全护理)300元/月; (2)年满60周岁的低收入户中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介助(半护理)300元/月,介护(全护理)400元/月; (3)年满60周岁的低保家庭中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介助(半护理)500元/月,介护(全护理)600元/月。 凡老人同时符合两种以上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高的执行。经批准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的老人,不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3. 补贴说明 (1)高龄老人是指年满80周岁、需要生活照料的孤寡老人; (2)贫困老人是指年满60周岁、需要生活照料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人,或年满60周岁、需要生活照料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低收入户中的老人; (3)需要生活照料是指需要介助(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和介护(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特定对象。 4. 资金保障 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所需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区承担部分由区、街道(镇)两级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十一)“三无”对象供养补贴 1. 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三无”供养标准以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1)无父母、无配偶、无子女的;(2)无配偶、无子女、有父母,且父母为低保、低收入或重度残疾对象的;(3)无父母、无配偶、有子女,且子女及其配偶为重度残疾对象的;(4)无父母、无子女、有配偶,且其中一方为重度残疾对象的。 2. 补贴标准 “三无”对象供养补贴标准实施动态调整(自2017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340元)。“三无”对象所享受的居民基础养老金、征地补偿性养老金等普惠、月发型政府发放资金计入供养标准核算,实行差额发放。 3. 资金保障 “三无”对象供养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区级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十二)老年人入住区社会福利中心补贴 1. 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区范围内,年满60周岁,本人自愿、符合相关条件入住区社会福利中心,且连续住满3个月的老人。 2. 补贴标准 (1)“三无”老人,扣除本人标准供养经费后,不足部分由区、街道(镇)两级按5:5的比例承担; (2)孤寡老人,扣除本人养老金、退休金等固定收入后,不足部分由区、街道(镇)两级按5:5的比例承担; (3)高龄、贫困老人(符合锡政办发〔2008〕329号文规定条件的老人),在市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4)“失独”老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5)原胡埭镇敬老院在册老人,按相关协议执行; (6)为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一次性捐赠5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不受户籍限制),按滨湖区《“弘中华传统美德 兴孝亲敬老善举”——区社会福利中心慈善冠名募捐办法》规定执行; (7)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前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老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补贴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最高一项补贴标准,不得重复享受。 3. 资金保障 老人入住区社会福利中心补贴资金由区、街道(镇)两级承担。 (十三)特定老年对象购买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补贴 1. 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一类对象:每户每月60元。 (1)低保、低收入户中年满70周岁的纯老年人家庭; (2)年满80周岁的纯老年人家庭; (3)年满70周岁的独居老年人家庭; (4)城乡“三无”老年人家庭; (5)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纯老年人家庭; (6)定期领取抚恤金或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的纯老年人家庭; (7)有重度残疾对象的纯老年人家庭; (8)有部分失能对象(介助和介护)的纯老年人家庭; (9)低保、低收入户中年满60周岁的失独老年人; (10)低保户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11)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年人。 二类对象:每户每月100元。 (1)低保、低收入户中年满80周岁的纯老年人家庭; (2)家庭成员均为重度残疾对象的纯老年人家庭; (3)定期领取抚恤金或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中,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介护的老年人; (4)低保、低收入户中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介护的老年人; (5)年满70周岁,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介护的老年人。 三类对象:每户每月200元。 (1)年满7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2)年满70周岁,低保、低收入户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四类对象:每户每月360元。 (1)年满60周岁,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低保、低收入户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2)年满60周岁,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3)年满80周岁,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老年人。 2. 补贴说明 (1)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是指老人因其子女长期在外地(即不在梁溪、滨湖、新吴、锡山、惠山等五区范围)工作、生活,日常生活得不到照顾; (2)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是指老人因其子女在视力、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属重度残疾(聋哑人除外),日常生活得不到照料; (3)生活不能自理是指老人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介助(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或介护(依赖他人护理),通过评估进行确定; (4)低收入户是指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1.5倍以下的家庭; (5)重度残疾是指肢体、智力、精神、视力一级、二级残疾; (6)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补贴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最高一项补贴标准,不得重复享受。 3. 资金保障 特定老年对象购买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承担,区级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区慈善基金会承担。 (十四)困难孤寡对象购买居家安全守护服务补贴 1. 补贴对象 为全区困难孤寡对象免费安装智能安全监护系统,提供24小时居家安全守护服务的养老服务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 2. 补贴标准 每户每月补贴标准不超过150元。 3. 资金保障 困难孤寡对象购买居家安全守护服务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十五)“安康关爱”保险补贴 1. 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区范围内75周岁以上的老人和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低保对象、“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2. 补贴标准 为上述老人每年购买一份“安康关爱”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费60元。 3. 资金保障 75-79周岁老人保费由区、街道(镇)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补贴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余对象保费由区、街道(镇)慈善基金会(分会)按5:5的比例承担。 (十六)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 1. 补贴对象 全区范围内自愿参加综合责任保险的各类养老机构。 2. 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每位老人100元/年,其中,市级补贴每位老人70元/年。 3. 资金保障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资金由市福彩公益金和养老机构自筹资金按7:3比例分担,没有参加保险的养老机构不享受政府补贴。 (十七)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1. 补贴对象 全区范围内参加综合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中年满60周岁、与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协议的本区户籍老人。 2. 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标准为每位老人每份100元/年。其中,市级补贴每位老人30元/年。 3. 资金保障 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按3:7的比例承担,区级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十八)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 1. 补贴对象 全区范围内民非或工商登记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 2. 补贴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每个机构2000元/年,其中,市级补贴每个机构1000元/年。 3. 资金保障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资金由市、区两级按5:5的比例承担,区级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十九)智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 1. 补贴对象 按照《无锡市养老机构智能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基本规范(暂行)》和《无锡市社区居家养老智能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基本规范(暂行)》投资建设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2. 补贴标准 市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分别按投资总量的30%、50%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区财政按不低于30%的标准给予配套补贴。 3. 资金保障 智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二十)连锁品牌养老服务机构(企业)补贴 1. 补贴对象 在本区实施连锁经营或品牌发展的养老服务机构(企业)。 2. 补贴标准 连锁补贴:对在本区连锁经营3家民办(民营)养老机构的,每年给予5万元的运营补贴;对在本区连锁经营5家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每年给予3万元的运营补贴;每增加1家递增1万元,累计补贴限额为10万元。 品牌补贴:对在本区注册并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养老服务机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本区注册并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的养老服务机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资金保障 连锁品牌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二十一)老龄事业发展经费补贴 1. 补贴内容 用于全区老年人开展日常教育活动、走访慰问和“敬老月”活动等项目支出。 2. 补贴标准 按照户籍老年人口每人每年6元(3元教育经费、3元活动经费)的标准安排老年事业发展经费。各街道(镇)根据辖区户籍老年人口数量,按照不低于区标准给予相应资金补贴。 3. 资金保障 老龄事业发展经费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十二)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补贴 1. 补贴对象 面向老年人开展自理能力评估的养老服务企业或专业评估机构。 2. 补贴标准 按照每人每次7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 资金保障 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二、工作要求 (一)完善投入机制。养老服务业财政补贴资金要按照权责匹配原则,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资金,保证政策落实。要加大慈善资金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二)加强监督指导。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承担政府购买服务任务的养老服务企业管理运营情况的日常监督,积极为其提供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企业(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 (三)严格考核评估。民政、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养老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完善补贴资金与绩效挂钩办法;要对资金的申报和拨付工作严格把关,加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安全高效。
3、2010年无锡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多少
具体工伤赔偿事项: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各地规定不一。 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申办一个养老院,要具些什么?
敬老院属于社会福利机构,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您在设立前应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在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才能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政策上工商部门无相关优惠政策规定;非营利性的可向民政部门申办非企业单位。 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以后由两个独生子女组成的小家庭,将承担起赡养四个老人的重任,无论从时间上,还是精力上,都将是一个较艰巨的任务。城镇里大多数老年人都有经济来源,子女送老年人进敬老院,经济上没什么问题。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敬老院会逐渐被人们所接受。 投资状况: 投资主要用于房租和生活设施的配备。投资额按规模和档次的差异,不一而论。刚创办时,规模不宜太大,以能接纳15名老人的规模为宜。如按一般的居住、生活条件进行计算,投资情况大致如下:
1、房租:可选择租用郊区的房子。闲置的厂房或旅馆,稍加改造即可。道路交通一定要好。周边环境要好,空气清新,最好附近设有医疗点。共需150平方米左右(其中住房100平方米,用于设立若干单人间、双人间,办公、娱乐、保健用房30平方米,厨房、卫生用房20平方米),年租金约1.2万元。
2、设备:初期一次性投资,以后可长期使用。包括厨房设备、卫生设备、办公设备、热水器等设施,约需1.2万元。每个房间所配备的电视机、电话机、空调、电风扇、家具、床上用品约需6万元。
3、其它费用:房子的简单装修费用、广告宣传费用、流动资金等约需1.5万元。以上投资共计约10万元。 工作人员的配备: 照顾15名左右老人的日常生活,需3名工作人员。要求其中一名懂医疗保健知识,另外几位可从下岗职工中招收,员工首先必须要有爱心,要尊重老人,还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盈亏测算及风险预测:
1、二年左右即可收回投资。按上述一般标准配备的房间,对入住的每位老人,按人均每月1100元的标准收费(其中伙食费600元,护理费500元,夏季和冬季的空调费可酌情另收)。全院的房租、水电、人员工资等开支每月约3500元左右。创办初期,如果能够有五成的入住率即可保本,入住率如能达到八成,则每月能盈利2500元,若能理想化地实现满员的话,则每月能盈利4000元,那么二年左右即可收回投资。
2、办敬老院的风险不是太大。办院的成功与否,取决于院址选得是否妥当,院内的生活设施如何,以及对老人的服务是否到位(这点至关重要),因为子女最关心的问题是自己的父母在敬老院的生活是否舒适。
5、无锡工地工伤事故所赔偿按照什么标准处理
一、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上述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 三、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省内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可根据省内规定适时调整。 四、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工伤期间工资(从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日止) 工伤期间工资=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之日止的工资福利收入 该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交通食宿费 指到省外医院就医,所支出的交通、食宿费用。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指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月工资*按伤残等级确定的月数(最多24个月,最少6个月) 八、伤残津贴 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并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被评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来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伤,但出于某种原因难以安排,而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的津贴。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而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即只有在终结劳动关系时才能享受,其具体标准由省内规定。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指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程度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帮助工伤职工再次就业一次性发给的补助金,以弥补工伤职工在今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定困难而给本人造成的一定损失。具体标准由省内规定。 附1:《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无锡长护险最新政策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充分保障失能参保人员的合理护理需求,为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根据国家、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长护保险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对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进行了完善。新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重点来了!新政策将更方便失能参保人员申请,更关注对失能参保人员的护理服务质量改善,更注重对护理服务人员的技能提升,更有效维护失能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和基金安全。我市失能参保人员最关心的调整内容具体如下。 1 一、筹资标准有变化 不增加个人负担! 新的筹资标准,职工和居民医保个人缴纳仍然为30元/人,政府补助20元/人,职工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筹集分别为60元/人、40元/人。 新的筹资标准,充分考虑不增加个人负担原则,个人缴费维持原来的标准不变。结合我市实际,优化了政府补助、医保统筹基金筹集比例,使得我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长护保险基金使用更加合理高效。 2 二、待遇享受有变化 1.提升待遇保障范围 新政策中,护理服务内容增加了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以进一步提高失能人员护理质量。 2.完善社区居家护理形式及支付标准 情形一:对于居家接受长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上门护理服务的失能人员。 重度、中度失能人员每周分别享受5次、3次上门护理服务,新政策中,基金支付标准调整如下: 如选择养老护理员提供护理服务:每次75元全部由长护保险基金支付,无需个人支付; 如选择医疗照护员提供护理服务:每次95元,其中由长护保险基金支付75元,另需个人支付20元; 如选择执业护士提供护理服务:每次120元,其中由长护保险基金支付75元,另需个人支付45元。 对于连续接受上门护理6个月以上的重度失能人员,每月在规定的上门护理次数的基础上,可自行选择增加1次上门护理,增加的护理服务由长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75元。 情形二:对于居家接受家属或其他人员提供护理服务的失能人员。 待遇标准仍按重度失能人员每天50元、中度失能人员按每天30元计算。 其中,对于在无锡市外异地长期居住的失能人员,需提供异地长期居住的相应凭证,经失能评定符合待遇享受标准的,其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承办商保机构签订长护保险护理服务协议,接受商保机构统一管理后,享受与本地居家护理失能人员同等标准的长护保险待遇。 注意:财政兜底保障供养人员的护理费用不纳入长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哦。 3 三、居家护理服务有要求 新政策进一步完善了我市护理技能培训考核机制,可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居家护理技能培训和考核服务。失能人员居家接受其家属提供护理服务的,鼓励提供护理服务的家属参加专业培训和考核。 新政策规定:“经过专业培训考核且取得专业资质的失能人员家属提供护理服务的,失能人员获全部长护保险补助; 非专业资质家属或其他人员提供护理服务的,增加由定点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同期上门提供辅助护理服务,重度失能人员提供每月4次、中度失能人员提供每月2次。承办商保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按辅助服务费用每次75元标准结算,其余长护保险补助待遇发放至失能人员。 4 四、申请途径有增加 新政策明确了:除了原有的线上申请、承办商保机构网点申请外,各基层为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也将提供长护保险申请受理服务,在家门口就能让参保人及其家属为失能人员申请长护保险,便民、利民。 5 五、提供护理服务培训考核服务 无锡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将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护理培训机构,为我市广大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家属,免费提供居家护理技能专业培训和考核,培训考核通过的,将取得相应资质。鼓励提供护理服务的家属积极参加专业培训,参加培训的家属不限名额!但每名失能参保人员只能指定一名完成培训的家属参加考核。培训和考核,将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满足不同的需求。参加线上考核的家属,每月最多可考核2次;参加线下考核的家属,每月最多可考核1次。有培训需求的家属,请积极参加喔,多掌握专业的护理技能,才能为您的家属提供更好的服务喔! 6 六、其他注意事项 新政策调整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对实施前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失能人员,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延续其原有服务形式。 在政策过渡期间,各位已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家属们,记得要积极参加护理技能专业培训,早日取得相应资质哦!如果在政策过渡期间没有参加专业培训考核且取得专业资质,自2023年起将增加由定点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同期上门提供辅助护理服务, 重度失能人员提供每月4次、中度失能人员提供每月2次,辅助服务费用按每次75元标准直接结算至定点服务机构,重度失能人员剩余长护保险补助待遇约1200元、中度失能人员剩余长护保险补助待遇约750元将发放至失能人员。相关培训信息将会在第一时间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