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惠民补贴什么时间发放?农村养老保险补贴是多少
1、养老惠民补贴什么时间发放?
首次补贴资金将在11月底前发放到位。据测算,预计年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约20亿元,75万多名老年人将直接受益新增和取消了哪些补贴津贴? 据了解,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是新增的;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是原政策中止后,在津贴标准上延续了原政策标准整合形成的;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是接续原政策标准并提高了标准的。3类补贴津贴的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均进行了调整。 政策实施后,原来60至79周岁重度残疾人居家助残补贴、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或称养老助残卡补贴)、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9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助医疗、10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津贴取消,全部整合到了新的护理补贴和高龄津贴里。 整合后有何影响?以9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助医疗为例,原有政策10月1日起停止执行。9月30日之前产生的医疗费用,可在费用结算后及时向街道民政部门申请报销,具体截止时间可咨询各区民政局或所在街道民政部门,1般不应超过本政策实施后的半年。
2、农村养老保险补贴是多少
。
3、关于私人开养老院有什么政策吗(补贴政策)
民办养老院可获补助 对用房自建的福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社会老人养老的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财政按核定的床位给予1次性开办补助,每个床位补助1000元; 用房属租用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分5年给予开办补助,每个床位每年补助100元。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省里和设区的市财政对财政困难县给予适当补助。受补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1次性开办补助款。 对已经开业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1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给予每个床位120元的运营补贴。资金从当地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内安置城市“3无”对象、农村“5保”对象,当地财政可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所需费用。补助费用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足。
4、1次性养老补助是什么,除了养老保险还有什么待遇
1、转换对象:区属国有企业中,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 加工作的在岗职工、待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限 未满的下岗职工、达不到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条件企 业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
2、转换身份补偿标准:每满1年工龄(截止2002年12月 31日)给予100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转换 后,自愿与企业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法签订或变更劳动合 同,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双方权利 和义务等。劳动合同应按规定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鉴 证。
3、1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除领取经济补偿金外,还可按8000元的标准发给1次性安置 费。
4、养老、医疗保险补助金:自谋职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的人员,除领取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外,1次性给予10年的养 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助金。养老、医疗保险补助金计算标准按经 济补偿金标准1000元计算;养老保险补助金按现行自谋职业者 参保缴费率18%的标准计算,医疗保险补助金按10%的企业缴费 率标准计算。
5、对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限未满的下岗职工,自 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除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安置费、养老和医疗保险补助金外,由企业再就业服务站将其协 议期内未领完的基本生活保障费1次性发给本人。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河北省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
1、养老服务机构的界定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兴办,经民政部门依法核准,为老年人提供养护、托管等服务的养老机构。
2、对养老服务机构给予1次性建设奖补利用自有资金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用房的,按每张床位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给予1次性建设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省、市、县(市、区)奖补资金分级负担比例按《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函[2011]196号)规定执行。养老服务机构申请1次性建设奖补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未享受过1次性建设补贴的;(2)2012年1月1日以后投资兴建的养老机构,并投入运营服务的;(3)床位数(按建筑面积每42平方米为1张床位的标准计算)达到50张(含)以上,运营满1年且年检合格的;(4)服务用房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民发[2001]24号)标准的;(5)依法在编制或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6)提交获得本年度市、县级床位补贴资金发放文件的;(7)开业后及时登录“河北省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按要求填写建设详细信息的。
3、对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床位补贴对连续运营1年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河北籍老年人占用的床位数量,给予每月每张床位不低于50元标准的补贴。省、市、县(市、区)奖补资金分级负担比例按《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函[2011]196号)规定执行。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运营床位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连续运营1年以上且民政部门年检合格的;(2)年度内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的;(3)年度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的;(4)年度每月入住老人达到30人(含)以上的;(5)提交获得本年度市、县级床位补贴资金发放文件的;(6)按月登录“河北省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按系统要求填写河北籍入院老人详细信息的。
4、奖补资金申请及发放程序(1)申请。养老服务机构申请1次性建设奖补,每年11月底向所在地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河北省养老机构新建床位奖补资金申请表》,同时提交《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材料。申请床位运营奖补资金的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河北省养老机构床位运营奖补资金申请表》和《河北省养老机构托养人员入住登记表》,提交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2)初审。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养老机构进行初审,并实地检查养老机构托养老人情况,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河北省养老机构新建床位奖补资金申请表》或《河北省养老机构床位运营奖补资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与上述相关材料1并报送设区市民政部门复核;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签署书面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3)复核。设区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县级民政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奖补条件的,在《河北省养老机构新建床位奖补资金申请表》或《河北省养老机构床位运营奖资金申请况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1并报送省民政厅。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签署书面意见后,退还县级民政部门。(4)发放。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材料和“河北省养老信息系统”填报情况予以核实,并按程序发放省级奖补资金。不按要求登录“河北省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填报真实信息的,不予奖补。
5、奖补资金的使用1次性建设奖补和床位运营奖补资金,要重点用于改善入住老年人的生活条件,包括设备更新和添置、购置生活用品和康复器材等。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由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接受奖补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将奖补资金挪作他用,违者将依法追回。
6、有关具体要求各地要制定并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的奖补政策,省级奖补资金只对已经制定并落实养老机构奖补政策的地区发放。已经制定相关奖补政策的市、县(市、区),高于省定标准的,按照原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奖补标准。对新建养老机构床位在50张以内、正在运营的养老机构入住老人在30人以内的奖补政策,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