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式消防卷盘什么情况下设置,设计规范要求?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1、自救式消防卷盘什么情况下设置,设计规范要求?
1. 建筑面积大于200㎡ 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带。2.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本条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1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步行街内每隔50m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3.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1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
2、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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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区养老驿站都应有什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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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第3条 本市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和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鼓励社会捐资、捐助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第4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收养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5条 本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6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规划、计划、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第2章 机构的设置第7条 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3)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4)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第8条 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2)拟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
(3)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5)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6)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7)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8)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第9条 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在本市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置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外经贸部门审核。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第十1条 养老服务机构在开业前应当向核发《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使用新、改、扩建的服务设施的,还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和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文件。第十2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未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服务机构在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市民政部门统1印制,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第十3条 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报原设置审批部门备案,并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第十4条 养老服务机构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妥善安置收养的老年人,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交回执业证书。第3章 服务与监督管理第十5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为收养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教育、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标准由市民政局拟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6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收养的老年人及其近亲属或者送养单位(以下统称送养人)签订收养服务合同。收养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收养的老年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2)服务内容和方式;
(3)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4)服务期限和地点;
(5)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被养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5、《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
《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自理、半护理、全护理老年人生活照料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项目、操作规范、服务评价与改进。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照料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6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6部分:医疗保健符号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GB/T 15566.6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6部分:医疗场所GB 15979 1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5011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 039 老年人能力评估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生活照料服务 life care service00001注:4.3.500007——f) 6.2.1.2.1.2准备毛巾、脸盆、水壶、简易洗头盆、温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