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务服务大数据库建设方案,广东为老年人幸福养老提供“硬支撑”!全面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1、广东省政务服务大数据库建设方案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1号红人镇魂 广东省政务服务大数据库建设方案 (2016-2017年) 为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1代信息技术加快建设统1的政务服务大数据库,实现全省各部门、各层级、各领域数据共享,有效支撑全省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应用,制定本方案。
1、总体要求 (1)建设思路。 围绕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政府效能,以支撑全省“1门式、1网式”政务服务应用为重点,率先构建覆盖政务服务各环节的网上办事数据库,逐步拓展完善专题数据库和公共基础数据库,形成我省政务服务大数据库;以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应用为抓手,建立健全共享协同的数据库建设机制;以省政务数据中心为依托,打造系统架构统
1、省市分级建设管理、全省共建共享的政务服务大数据库技术支撑体系,提高政府智慧化服务水平和群众办事满意度,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2)建设原则。 ——统筹规划、规范管理。突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全省政务服务大数据库建设,优化完善数据提供、维护、共享、使用追溯及监督评估等环节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统1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向各级政府和部门提供统1的政务服务数据库应用,提高行政效率。 ——整合资源、共建共享。完善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各类电子政务资源,按照统1数据标准规范,有效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借助政务服务数据库开展行政业务应用,以应用促进共建共享,切实发挥政务数据价值。
2、广东为老年人幸福养老提供“硬支撑”!全面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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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规划建设经营管理1体化实施方案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菊香秋 广东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规划建设经营管理1体化实施方案
1、概述: 随着我省高速公路网络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路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新粤公司根据高速公路网络发展的要求,在1999年3月向省厅提出了《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规划、建设、经营管理1体化的总体设想》(新粤[1999]6号)。省交通厅对此十分重视先后两次主持召开了由厅有关处室及各大业主参加的服务区1体化工作专题会议,肯定1体化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立了由厅计划处及各大业主组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规划建设经营管理1体化工作小组(《关于成立高速公路服务区规划建设经营管理1体化工作小组的通知》粤交计函[1999]1665号),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在此期间,工作办公室广泛收集资料,征求各方意见,并对目前我省服务区的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进行资料研究分析和方案比选,编写了《广东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调查情况分析》、《服务区规划建设经营管理1体化实施方案财务评价》和《沪宁高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服务区的经营情况分析》3个实施方案论证材料。
2、目前我国、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目前我省已建成的高速公路项目有:广佛、佛开、广
3、广花、深汕、广深、机荷、惠盐、花清、广珠东等项目,累计通车里程近21成。
4、2020年4月,广东省印发了《2020年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关于该方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C。
5、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1条 为了加强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条 本办法所称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装置、构(建)筑物。第4条 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3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在建建设项目概算。第5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中执行安全生产“3同时”规定,督促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 (2)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的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 (4)在审查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审查安全设施的所需投资是否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7条 下列在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1)储存烟花爆竹的在建建设项目;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在建建设项目; (3)《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4)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第8条 按照本办法第7条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9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不得开工建设。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条 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设计单位的下列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终身质量责任: (1)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全面负责; (2)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其负责项目的设计文件负责; (3)设计单位的技术责任人、项目审核人、项目审定人对其负责审核、审定的设计文件负责; (4)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第十1条 本办法第7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时应当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设计依据; (2)建设项目概述; (3)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4)建筑及场地布置; (5)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8)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9)《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1)列出建设项目设计中所采用、采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并对每个安全设施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的具体条款的说明; (十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