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1),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1)



1、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1)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维护劳动者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相应待遇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2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建立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3条 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基金全省统收统支,基金缺口分级负担,政策全省统1制定,基金预算全省统1编制,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运行。第4条 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鼓励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支持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第5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对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履行主体责任,并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组织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对确保本地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履行工作责任,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第6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财政监督;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实施财政监督。   省税务机关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管理;设区的市、县(市)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规范和指导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具体经办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事务;设区的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第7条 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建设全省统1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信息共享机制,提供高效便捷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第2章 参保范围和征缴管理第8条 本省行政区域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1)各类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2)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3)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依照国家和本省其他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9条 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取得加载统1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共享信息同步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其他用人单位在注册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当依法及时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等信息传递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负责建立缴费关系。   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到就业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灵活就业人员的新增、变更等信息传递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负责建立缴费关系。第十条 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以其上1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每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1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公布。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具体档次划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税务机关确定并发布。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2、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2)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灵活就业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3条 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1)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   (2)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3)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4)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5)逐步实行“省级预算、分级负责,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省级统筹,并在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统1制度、统1支付项目、统1计发办法、统1管理规程的基础上,逐步统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上下限的基准和缴费比例。第4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有权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养老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第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等渠道解决。第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由政府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和职工代表(包括离退休人员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实施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第2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第8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变更登记等手续,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第9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的基本数据,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出具征收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全额缴入国库,并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盛泉养老是山东最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吗?



3、盛泉养老是山东最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吗?

十多年来,盛泉集团先后投资3.5亿元,建成10万平方米、养老床位3000张的集中养老区,拥有来自北京、黑龙江、新疆、江苏和广东等地常住老人1300多人,平均年龄85.7岁,成为山东省民营企业投资规模最大的集中养老服务机构,实现标准化管理认证,成为山东省养老服务名牌;投资5亿元建成20万平方米居家养老社区;投资1.5亿元建设的盛泉石岛幸福公寓投入运营;投资5000万元打造的幸福养老服务中心及盛泉养老幸福工程网投入运营,累计投资逾10亿元。

江苏养老机构抗震等级要求标准



4、江苏养老机构抗震等级要求标准

1、养老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临近公共服务设施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这其中,交通方便、临近公共服务设施,是市场化养老机构选址的重要因素,它直接决定养老公寓最终的租售价格。

2、2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为医用电梯。

3、养老设施建筑的地面应采用不易碎裂、耐磨、防滑、平整的材料。

4、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色彩与标识设计,且色彩柔和温暖,标识应字体醒目、图案清晰。

5、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2级,且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6、养老设施建筑及其场地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无障碍设计具体部位包括 (1)室外场地:道路及停车场、广场及绿地; (2)建筑:出入口、过厅和通道、垂直交通、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医疗保健用房。

7、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夏热冬冷地区及夏热冬暖地区老年人用房地面应避免出现返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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