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哪些?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第3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4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第6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第7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第8条 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2章 服务内容第9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第十条 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第十1条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2)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4)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5)服务期限和地点;   (6)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8)违约责任;   (9)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1致的其他内容。   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2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第十3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十4条 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5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第十6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3章 内部管理第十7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第十8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哪些?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哪些?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迟拆年人建立安康档案,组织乎圆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据民政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介绍,《办法》增加了有关养老机构活动基本要求的内容,明确养老机构应该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进1步压实养老机构主体责任,避免因取消许可导致安全底线被击穿的问题发生。强化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责任,增加要求其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服务需求的有关内容。相关规定明确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岁旦塌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在备案制度设计方面,《办法》遵循放管服改革要求,体现放权和监管并进原则,进1步细化了备案的操作规程。民政部养老服务司负责人表示,举办者通过备案的形式,向主管部门告知举办养老机构,并承诺具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和标准,主管部门将其基本信息和承诺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跟进行政监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



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4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第5条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第6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第7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第8条 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第2章 备案办理第9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第十1条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4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2)服务场所权属;   (3)养老床位数量;   (4)服务设施面积;   (5)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第十2条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第十3条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第十4条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全国1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机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第3章 服务规范第十5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第十6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1般包括下列条款:   (1)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2)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4)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5)服务期限和场所;   (6)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7)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8)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9)当事人协商1致的其他内容。

养老机构应当在()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5、养老机构应当在()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B。

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改)



6、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改)

第1条 为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管理活动和养老服务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第3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第5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6条 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第7条 依法注册的企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养老服务机构。第8条 设立公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设立非公办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登记情况通报同级民政主管部门。   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和提供本辖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第9条 养老服务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或者养老服务机构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登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因停业或者其他原因需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服务的报告,妥善安置服务对象,做好清算工作,并依法向有关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1条 建设养老服务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优先规划定点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地段。属于非营利性福利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下列优惠扶持政策:   (1)依法减缴或者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2)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3)用水、用电、用气均按当地居民用水、用电、用气执行;   (4)依法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量、入住情况给予适当的建设、运营补贴。   以养老服务机构名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改变其用地性质,不得以任何名义抵押、转让。第十2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和按照国家规定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十3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张榜公布。第十4条 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其中,护理人员与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10,与半护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6,与全护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4;   (2)定期编制老年人营养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3)按规定配备有执业资格的医务、护理人员;   (4)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   (5)定期为收住的老年人检查身体,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患传染病的老年人,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等措施,并通知送养人;   (6)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护工作;   (7)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保养和检测、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   (8)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对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处进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整洁;   (9)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5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关爱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第十6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其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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