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劳动力服务机构是那些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第3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4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第6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第7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第8条 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2章 服务内容第9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第十条 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第十1条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2)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4)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5)服务期限和地点;   (6)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8)违约责任;   (9)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1致的其他内容。   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2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第十3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十4条 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5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第十6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3章 内部管理第十7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第十8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劳动力服务机构是那些



2、劳动力服务机构是那些

关注“罗爷法律”头条号查看更多法律知识!点击头像即可获得免费法律咨询!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指的是各省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局及其下属的人才服务中心、人才市场等机构。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的职责,研究制定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和改革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起草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地方性劳动规范和基本标准;管理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服务机构;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监督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3)统筹管理全市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劳动就业工作,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全市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与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管理境外公民入境来昌就业工作;综合管理本市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昌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和外国在昌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府、民间及国际援助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以及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 (4)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制定全市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全市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则及政策;制定全市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措施;制定全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5)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实施规范和劳动争议仲裁有关规则及企业奖惩职工的基本准则,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负责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地方标准;贯彻并监督企业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市级企业劳动模范。 (6)贯彻国家有关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政策、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市人才最低收入保障线;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制定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指导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 (7)综合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工作,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8)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0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办法,并组织实施。 (9)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划和政策;审定认定补充保险业务承办机构的资格。 (十)负责全市养老保险统筹单位职工的离、退休,提前退休、退职的审批和职工工伤认定以及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 (十1)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立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2)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成果应用、产业发展工作。 (十3)指导协调县、区(含街道和乡镇)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有几种处理方式



3、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有几种处理方式

社会保险争议,既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医疗服务机构等管理相对人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也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其中,前者属于行政争议范畴,后者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对于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争议的,按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解决。常见的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1)劳动合同中规定企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费而拒不交纳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教育企业行政领导,督促企业履行义务,并裁定企业行政负担由此产生的其他义务。(2)劳动合同中未规定企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指明劳动合同的不完善之处、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及由此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并裁定企业应在1定期间内向社会保险机构补交养老费和滞纳金。(3)企业以谈判时未讨论须承担职工养老保险费为由,拒不交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明确指出,谈判时未涉及该项内容,并不能免去其法定义务和责任,企业仍有交纳职工养成老保险费用的义务。(4)企业在职工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补回企业为其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清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裁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要求职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坚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裁定其承担因不履行劳动合同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违约金,但不能支持企业要求职工交回养老保险费的决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哪些?



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哪些?

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有几种处理方式



5、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有几种处理方式

社会保险争议,既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医疗服务机构等管理相对人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也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其中,前者属于行政争议范畴,后者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对于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争议的,按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解决。常见的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1)劳动合同中规定企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费而拒不交纳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教育企业行政领导,督促企业履行义务,并裁定企业行政负担由此产生的其他义务。   (2)劳动合同中未规定企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指明劳动合同的不完善之处、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及由此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并裁定企业应在1定期间内向社会保险机构补交养老费和滞纳金。   (3)企业以谈判时未讨论须承担职工养老保险费为由,拒不交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明确指出,谈判时未涉及该项内容,并不能免去其法定义务和责任,企业仍有交纳职工养成老保险费用的义务。   (4)企业在职工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补回企业为其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清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裁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要求职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坚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裁定其承担因不履行劳动合同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违约金,但不能支持企业要求职工交回养老保险费的决定。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则?



6、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则?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