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深圳居住证,社保我没交养老险,能办理吗?办理深圳居住证,社保我没交养老险,能办理吗?

办理深圳居住证,社保我没交养老险,能办理吗?



1、办理深圳居住证,社保我没交养老险,能办理吗?

本报讯 (记者刘畅)昨天,深圳市5届人大常委会第3十2次会议召开,对《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第3次审议。记者现场获悉,按照将申领门槛和含金量“双提高”的立法思路,《条例(草案)》明确居住证的办证条件为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和合法稳定职业,其中对“合法稳定职业”拟指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才能认定,引起不少争议。据了解,作为中国外来人口最多的城市,深圳居住证的办理将直接涉及逾1500万非深户籍人口的工作与生活。《条例(草案)》1旦颁布实施,与居住证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将关系着在深居住的非深户籍人员的生活质量。记者注意到,经过前两次的审议和修改,此次3审的《条例(草案)》拟维持2审稿中对“合法稳定职业”的判定标准为“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2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2年内累计满十8个月”。也就是说,即使你常年在深圳居住和工作,但你没在深圳购买社保,很有可能就不能办理居住证。解释:纳税作标准难判定昨天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时解释:《国务院关于进1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等权利。此外,上述意见还规定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建立完善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由此可以看出,在《国务院关于进1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无论是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还是积分入户,都是与参加社会保险相挂钩的。”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渤进1步解释说,若以纳税作为有合法稳定工作的判定标准,在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由于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千差万别,以何税种、多少纳税额为判定标准都不好确定。弄虚作假取证 居住证将被注销此次《条例(草案)》3审稿的修改还包括——增加“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的将被注销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权益由详细罗列十多项“基本公共服务”和 “附条件待遇”改为原则性描述“持证人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凭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条件,阶梯式享受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计划生育、就业扶持、基本公共教育、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相应的权益。持证人的同住未成年子女、同住父母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益。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等。焦点不在深圳买社保 未必没有“合法稳定职业”驻深圳记者协会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驻深记协目前有会员单位39个,涵盖来自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新闻媒体驻深圳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中不少工作人员常年在深圳工作、生活,有的已经连续在深居住和工作10余年。他们有稳定合法的职业,只是户籍都在单位总部所在地,并由单位统1在总部所在地购买社会保险。“相信在深圳还有不少这些长期派驻深圳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是如此。这些工作人员非深户籍、不在深圳购买社会保险,难道他们没有‘合法稳定职业’?”上述负责人认为,这部分人还要继续在深圳居住和生活,难道就不能办理居住证,也不能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最现实的问题是,小孩要在深圳读书怎么办?”其实,关于此项判定标准,此前在《条例(草案)》2审时,就有委员曾提出有些非深户籍人员虽然在深圳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但在深圳居住、工作,而且在深圳纳税,这些人也应当被视为拥有“合法稳定职业”。据了解,本次会议持续到10月30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本次会议期间是否会对《条例(草案)》此项再进行修改,本报将继续关注。深圳居住证办证条件拟同时满足:1.合法稳定居所2.合法稳定职业拟与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相挂钩。

办理深圳居住证,社保我没交养老险,能办理吗?



2、办理深圳居住证,社保我没交养老险,能办理吗?

本报讯 (记者刘畅)昨天,深圳市5届人大常委会第3十2次会议召开,对《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第3次审议。记者现场获悉,按照将申领门槛和含金量“双提高”的立法思路,《条例(草案)》明确居住证的办证条件为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和合法稳定职业,其中对“合法稳定职业”拟指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才能认定,引起不少争议。 据了解,作为中国外来人口最多的城市,深圳居住证的办理将直接涉及逾1500万非深户籍人口的工作与生活。《条例(草案)》1旦颁布实施,与居住证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将关系着在深居住的非深户籍人员的生活质量。 记者注意到,经过前两次的审议和修改,此次3审的《条例(草案)》拟维持2审稿中对“合法稳定职业”的判定标准为“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2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2年内累计满十8个月”。也就是说,即使你常年在深圳居住和工作,但你没在深圳购买社保,很有可能就不能办理居住证。 解释:纳税作标准难判定 昨天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时解释:《国务院关于进1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等权利。此外,上述意见还规定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建立完善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由此可以看出,在《国务院关于进1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无论是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还是积分入户,都是与参加社会保险相挂钩的。”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渤进1步解释说,若以纳税作为有合法稳定工作的判定标准,在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由于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千差万别,以何税种、多少纳税额为判定标准都不好确定。 弄虚作假取证 居住证将被注销 此次《条例(草案)》3审稿的修改还包括——增加“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的将被注销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权益由详细罗列十多项“基本公共服务”和 “附条件待遇”改为原则性描述“持证人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凭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条件,阶梯式享受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计划生育、就业扶持、基本公共教育、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相应的权益。持证人的同住未成年子女、同住父母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益。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等。 焦点 不在深圳买社保 未必没有“合法稳定职业” 驻深圳记者协会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驻深记协目前有会员单位39个,涵盖来自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新闻媒体驻深圳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中不少工作人员常年在深圳工作、生活,有的已经连续在深居住和工作10余年。他们有稳定合法的职业,只是户籍都在单位总部所在地,并由单位统1在总部所在地购买社会保险。 “相信在深圳还有不少这些长期派驻深圳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是如此。这些工作人员非深户籍、不在深圳购买社会保险,难道他们没有‘合法稳定职业’?”上述负责人认为,这部分人还要继续在深圳居住和生活,难道就不能办理居住证,也不能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最现实的问题是,小孩要在深圳读书怎么办?” 其实,关于此项判定标准,此前在《条例(草案)》2审时,就有委员曾提出有些非深户籍人员虽然在深圳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但在深圳居住、工作,而且在深圳纳税,这些人也应当被视为拥有“合法稳定职业”。 据了解,本次会议持续到10月30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本次会议期间是否会对《条例(草案)》此项再进行修改,本报将继续关注。 深圳居住证办证条件拟同时满足: 1.合法稳定居所 2.合法稳定职业 拟与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相挂钩。

深圳探索“以房养老” 有条件免征房产税



3、深圳探索“以房养老” 有条件免征房产税

2015年12月8日,《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35”规划(征求意见稿)》在市民政局官网上征集意见,该意见稿提出,深圳市将探索子女与父母同住减工资所得税。新增3000张养老床位据了解,到2015年底,深圳市养老床位将达到8000张以上,每个街道建成1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实现90%的老人居家养老,7%的老人社区养老,3%的老人通过机构养老,“9073”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但深圳的养老形势依然严峻。据统计,预计到2020年,深圳60岁以上户籍人口数将从2015年末的25万人左右增加到40万人,常住老年人口数将从49万人增加到76万人。如何应对?意见稿中提出,“十35”期间,深圳市拟新增养老床位3000张。全市每千名户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5张,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经营管理水平。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限下放至各区(新区)此外,意见稿提出,将加大社会化养老探索力度,加快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改革,引入基金会、社会组织和公共人物等多元主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采取招投标等方式委托社会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加快发展各种专业化、社会化、效能化的养老服务。其次,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并支持养老机构及老年社会福利等组织的发展,提升活力。创新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的运营管理,提高社会组织养老服务水平和标准。再次,探索社会企业养老制度,运用社会企业的方式来发展养老。进1步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限下放至各区(新区)。探索民办养老机构“区级登记、1照多址、同城运营”登记管理制度。子女与父母同住赡养费税前扣除意见稿提出,将探索创新养老金融服务。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在养老领域开展业务。通过创新信贷品种、增加信贷投入、放宽贷款条件、扩大抵押担保范围等方式,加大对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探索上市融资、公益创投和BOT建设等方式,吸引国内外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此外,将探索老年人财产养老新模式,对采用住房养老模式的老人有条件地免征房产税,同时,对以养老为目的的老人转让住房有条件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与老人居住在1起的子女给予优惠政策,适度增加与老人居住在1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实行赡养费用税前扣除。各类养老机构普遍购买意外伤害、财产和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等等。(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2-1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点击领取看房红包,百元现金直接领 。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实现老有颐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3条 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促进医养康养相结合,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辖区组织实施本条例。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并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工作。第5条 市民政部门是市养老服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第6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养老服务工作,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工作重大问题,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组成。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互补、信息互通、协调发展的原则,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养老服务协同合作,促进区域养老服务1体化高质量发展。第8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支持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第9条 社会各界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倡导健康养老新理念,营造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风尚。第2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民政等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结构、分布、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市、区、街道、社区各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标准,并纳入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社区健康、助残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组合设置,实现互补共享。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每5年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第十1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   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服务机构。需要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2)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照新主体、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建设用地用途、拆除养老服务建设用地之上设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面积和标准就近补建或者置换。第十2条 在划拨或者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明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开发投资条件和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监管方式等内容。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严格按照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条款管理,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第十3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构建多层次、全覆盖、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网络。各区至少建设1家区级公办养老机构,每个街道至少建设1家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并根据老年人分布情况在社区建设养老服务站点。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使用统1标识,同级养老机构应当统1建设管理规范。第十4条 新建或者城市更新项目,应当落实规划确定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按照相关标准与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成区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设置标准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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