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服务项目是什么?
1、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助家庭,为六十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的服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助浴点、虚拟养老院等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引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助餐、助浴、助行、家庭保洁、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体检、医疗康复、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和家庭护理服务; (三)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服务; (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第五条 居家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下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 (一)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在本市退休的老年人定期免费体检; (二)本市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七十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三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 (三)本市户籍属于政府养老援助对象的老年人,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三十六小时、日常生活需要全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四十八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 (四)本市户籍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五)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政府承担费用标准。 政府提供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第六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居家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第七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二)统筹规划、组织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四)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政策; (六)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八条 市和县级市(区)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工商、文化、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环保、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备专职、兼职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人员,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对辖区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调查;协助政府做好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承接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第十一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已经建成的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安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一般规划在住宅区出入口附近等居家老年人出入方便的地段;没有配置电梯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三层。 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能满足有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调整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时,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2、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服务项目是什么?
服务项目如下:
1、生活照料服务:(1)助餐服务:洗、煮饭菜应干净、卫生,无焦糊;尊重老年人的饮食生活习惯;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助餐点应配置符合老年人的无障碍设施,助餐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餐具做到每餐消毒;送餐上门应及时,有必要的保温、保鲜设备。(2)起居服务:协助穿脱衣服和入厕方法得当,老年人无不适现象;衣物整理放置有序;定时为卧床老年人翻身,无褥疮。(3)助浴服务:助浴前应进行安全提示,助浴过程应有家属或助老员在场;上门助浴时应根据四季气候情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和浴室内通风。(4)卫生清理服务:协助刷牙、洗脸、洗脚、按摩动作适当,老年人无不适现象,做到老人容貌整洁、衣着适度、指(趾)甲整洁、无异味;定期清洗、更换床单和衣物,无脏污;定时打扫室内外卫生,做到清洁、干净。(5)代办服务:代换煤气、代办各种手续、代缴各种费用等,应按照老人的要求及时办理。
2、医疗保健服务:(1)预防保健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方案,预防方案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老年人掌握预防老年病的基本知识并进行基础性的防治。(2)医疗协助服务:应遵照医嘱及时提醒和监督老年人按时服药,或陪同就医;协助开展医疗辅助性工作,应能正确测量血压、体温等。(3)康复护理服务:指导老年人正确执行医嘱,协助老年人正确使用康复、保健仪器。(4)健康咨询服务:通过电话、网络及会议报告或老年学校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老年期营养、心理健康等知识教育。(5)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达100%。
3、家政服务:(1)安装维修家具、家电:门窗、纱窗,热水器、净水器、洗衣机、电脑、灯具等安装维修,应按老年人要求进行,维(装)修后无安全隐患,能正常使用。(2)清洗服务:清洗换气扇、油烟机、煤气灶类应做到清洗干净、卫生,符合老年人要求。(3)疏通服务:水池、浴缸、座便器、蹲坑、地漏疏通等应按照老年人要求进行疏通,疏通后能正常使用。(4)其他家政类服务。
4、紧急救助服务:呼叫器、求助门铃、远红外感应器等安全防护器材应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完好率达100%;其功能应符合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
5、精神慰藉服务:(1)精神支持服务:读报,耐心倾听,能与老年人进行谈心、交流。(2)心理疏导服务:掌握老年人心理特点和基本沟通技巧,能够观察老年人的情绪变化,并通过心理干预手段调整老年人心理状态。(3)尊重并保护老年人隐私。基本原则如下:(一)坚持需求导向,注重创新机制,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相结合,重点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的项目,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并逐步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立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机制,改进购买服务的方式方法。(二)坚持政府引导,培育市场主体。政府要加强对购买养老服务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将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相结合,与培育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相结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三)坚持规范操作,注重绩效评估。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加强绩效管理,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坚持体制创新,完善政策体系,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完善和相互衔接,推进事分开、政社分开,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管办分离,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要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尽快形成各方衔接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体系。
3、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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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服务项目是什么?
服务项目如下:
1、生活照料服务:(1)助餐服务:洗、煮饭菜应干净、卫生,无焦糊;尊重老年人的饮食生活习惯;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助餐点应配置符合老年人的无障碍设施,助餐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餐具做到每餐消毒;送餐上门应及时,有必要的保温、保鲜设备。(2)起居服务:协助穿脱衣服和入厕方法得当,老年人无不适现象;衣物整理放置有序;定时为卧床老年人翻身,无褥疮。(3)助浴服务:助浴前应进行安全提示,助浴过程应有家属或助老员在场;上门助浴时应根据四季气候情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和浴室内通风。(4)卫生清理服务:协助刷牙、洗脸、洗脚、按摩动作适当,老年人无不适现象,做到老人容貌整洁、衣着适度、指(趾)甲整洁、无异味;定期清洗、更换床单和衣物,无脏污;定时打扫室内外卫生,做到清洁、干净。(5)代办服务:代换煤气、代办各种手续、代缴各种费用等,应按照老人的要求及时办理。
2、医疗保健服务:(1)预防保健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方案,预防方案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老年人掌握预防老年病的基本知识并进行基础性的防治。(2)医疗协助服务:应遵照医嘱及时提醒和监督老年人按时服药,或陪同就医;协助开展医疗辅助性工作,应能正确测量血压、体温等。(3)康复护理服务:指导老年人正确执行医嘱,协助老年人正确使用康复、保健仪器。(4)健康咨询服务:通过电话、网络及会议报告或老年学校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老年期营养、心理健康等知识教育。(5)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达100%。
3、家政服务:(1)安装维修家具、家电:门窗、纱窗,热水器、净水器、洗衣机、电脑、灯具等安装维修,应按老年人要求进行,维(装)修后无安全隐患,能正常使用。(2)清洗服务:清洗换气扇、油烟机、煤气灶类应做到清洗干净、卫生,符合老年人要求。(3)疏通服务:水池、浴缸、座便器、蹲坑、地漏疏通等应按照老年人要求进行疏通,疏通后能正常使用。(4)其他家政类服务。
4、紧急救助服务:呼叫器、求助门铃、远红外感应器等安全防护器材应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完好率达100%;其功能应符合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
5、精神慰藉服务:(1)精神支持服务:读报,耐心倾听,能与老年人进行谈心、交流。(2)心理疏导服务:掌握老年人心理特点和基本沟通技巧,能够观察老年人的情绪变化,并通过心理干预手段调整老年人心理状态。(3)尊重并保护老年人隐私。基本原则如下:(一)坚持需求导向,注重创新机制,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相结合,重点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的项目,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并逐步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立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机制,改进购买服务的方式方法。(二)坚持政府引导,培育市场主体。政府要加强对购买养老服务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将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相结合,与培育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相结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三)坚持规范操作,注重绩效评估。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加强绩效管理,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坚持体制创新,完善政策体系,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完善和相互衔接,推进事分开、政社分开,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管办分离,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要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尽快形成各方衔接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体系。
5、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包括哪些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如下:
1、个人卫生护理: 包括洗发、梳头、口腔清洁、洗脸、剃胡须、修剪指甲、洗手洗脚、沐浴等护理项目。生活起居护理:包括协助进食、协助排泄及如厕、协助移动、更换衣物、卧位护理等护理项目。
2、协助进食:用餐前老年人和服务人员须洗手;对有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的老年人,要将食物切碎、搅拌;喂食时服务人员位于老年人侧面,由下方将食物送入口中;每次喂饭前应先协助老年人进汤或水;协助进食时让老年人有充分时间咀嚼吞服,防止哈噎,进食完毕后用清水漱口。
3、协助排泄及如厕:对有能力控制便意的老年人适时提醒如厕。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扶助如厕及协助使用便器。对失禁的老年人及时更换尿布,保持皮肤清洁干燥,无污迹。对排泄异常的老年人观察大小便的性状、颜色、排量及频次并作记录。
4、协助移动:器具性能良好,轮椅刹闸稳固,轮椅刹闸后定点放置;将轮椅靠近老年人身体健侧,轮椅与床或椅子呈300 -400,固定轮椅,将老年人稳妥地移到轮椅或椅子上,叮嘱老年人扶好轮椅扶手;动作轻柔,为坐轮椅的老年人固定好安全保护带。
5、更换衣物:了解老年人的肢体功能,注意更换的顺序;保持肢体在功能位范围内活动,防止牵拉受损,防跌倒、坠地;根据老年人意愿及时更换衣物。保护老年人隐私。卧位护理:根据不同的身体状况及护理要求调整老年人体位;翻身后适当按摩受压部位;保持姿势稳定,并在受压部位垫海绵垫、气垫或垫衬枕头等;翻完身后整理床单位,各肢体关节保持功能位。
6、助餐服务:上门送餐:尊重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做到荤素搭配、干稀搭配、粗细搭配合理,每周有食谱。给予老年人充分的用餐时间,服务过程细致、周到、亲切;注意观察老年人用餐安全,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7、助洁服务:家庭保洁是指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家庭清洁服务。物品清洁,是指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提供物品清洁服务。卧室、客厅整洁,地面洁净,无水渍、污渍,垃圾篓外观干净,篓内无垃圾。厨房洁净,抽油烟机外表无油污。卫生间马桶、浴缸、面盆洁净无异味,镜面无水雾。
8、洗涤服务,上门清洗:是指由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清洗衣物。告知老年人或家属贵重衣物不在洗涤范围。送取衣物时,应做到标识清楚、核对正确、按时送还。疑似传染性衣物送取时要用专用污(洁)衣袋。先消毒后清洗,消毒液浓度及消毒方式、浸泡时间应符合消毒隔离要求。
9、助行服务:是指由服务人员陪同老年人在住宅附近周边区域户外散步。陪同外出:由服务人员陪同老年人就近购物、探访等。根据老年人身体情况准备手杖、助行器、轮椅,或其它辅助器具。助行过程中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服务过程中注意保护老年人安全。
10、代办服务:代购物品:是指由服务人员代替老年人釆购日常生活用品。代领物品:是指由服务人员代替老年人领取养老金、邮局包裹等。
11、代缴费用:是指由服务人员代替老年人缴纳公共事业费用。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确认代购物品名称。代领时仔细核对养老金金额、物品的名称,发生异议当面核实。代缴公共事业费需持有水、电、燃气、电信等缴费通知单。提供完整的代购、代领、代缴完成凭证,钱款当面点清。
12、谈心服务:谈心交流:是指服务人员采取倾听、对话的方式,对老年人进行心理上的关爱,舒缓心情,排遣孤独感。读书读报:是指服务人员采取读书读报(网络查阅)的方式,帮助老年人了解时事、激发兴趣、促进身心健康。
6、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心理咨询、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第三条 养老服务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以高龄、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推进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健全完善与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发展状况,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审计、市场监管、医保、地方金融监管、大数据、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和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类型和护理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不同类型养老服务的依据。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推进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合作和信息共享。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集录入本区域内老年人基础信息、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服务组织信息等数据,并将相关资源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实现养老服务供需对接,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养老宣传教育,弘扬传统美德,营造敬老、孝老、助老社会环境。对在养老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零点二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发展趋势、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制定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落实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具体安排,并指导农村社区、中心村根据本地区养老服务需求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