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 有什么好处?
1、澧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 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1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2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3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加;4是中央和省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2、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在全省选择10%的县(市、区)和部分特定人员启动试点,2010年逐步扩大试点,2012年制度覆盖全省各县(市区),参保率达到50%以上,20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3、参保范围 本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保。
4、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农民纯收入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省按照国家的统1规定,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农民按年缴费。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30元,具体补贴资金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州)、县(市区)政府对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应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5、建立个人账户 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6、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于55元,市(州)、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发)。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到指定的机构领取。
7、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缴费累计15年、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参保农民,从年满60周的次月起,按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年满60周岁,缴费累计未满15年的,从补满15年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不含补缴年限)。 新农保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逐年不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农民,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间断缴费的,应补缴间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从补满间断年限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养老金。本人自愿,可补缴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本人自愿,可补缴养老保险费,但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
8、待遇调整 建立新农保待遇调整机制。按照国务院统1部署,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9、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运营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新农保养老金由县级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上级相关部门审定后,适时划拨资金,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十、基金监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试点县(市区)在行政村范围内每年对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
1、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新型农保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方便参保人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新农保经办机构,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另外,根据新农保经办机构服务的特殊性及工作需要,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保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必要资金,提高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对乡镇劳动保障所,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原则上按每位参保农民补助3元的标准,纳入试点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用于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的问题。 十
2、制度衔接和转移 (1)制度衔接。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审计整改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衔接。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于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实账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2)转移。新农保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十
3、组织领导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农保试点工作,省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劳动保障、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组,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试点的有关具体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能,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1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各市州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报省新农保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要在充分调研、缜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新农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组织实施。 十
2、宣传发动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拉动内需、促进消费的重大举措,是直接关系亿万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广大农民老有所养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 有什么好处?
有利于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到2020年覆盖城乡所有居民,重点是基本保险、基本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2003年开始试点,截至2008年9月底,全国参保人口8.14亿人,参保率达91.5%,越来越接近全覆盖目标。2007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2008年全国农村低保对象4284.3万人。随着新农保的试点及推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骨架将基本形成,对于健全农村社保体系、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保体系具有里程碑意义。 有利于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面覆盖、化解养老后顾之忧 我国农村居民绝大部分游离于正式养老保障制度之外,主要依靠家庭养老。截至2008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为2416万人,占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17%。建立在土地基础上的家庭养老是农民养老的主要形式,但面临人口再生产类型转变、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带来的巨大压力与挑战,结果造成39.3%的农村老年人生活贫困,45.3%的农村老年人认为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养老成为农村居民不得不忧虑的心事,由于养老而发生的家庭纠纷也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的重要障碍。现在,中央政府出台政策,由财政补贴来鼓励和引导农民积极参保,对于结束千百年来主要依靠养儿防老的中国农民来说,其革命性无异于取消农业税。 实施财政补贴有助于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扩大覆盖面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从1990年就开始试点,制度模式是农民个人缴纳养老费和集体补助相结合,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之后,由于管理职能划转以及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定性上存在分歧,老农保从徘徊到停滞不前,再到有所萎缩、前景堪忧。新农保要求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改变过去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的2元结构,实现了政府到位,成为最大亮点;同时,也调动了农民参保积极性、扩大农保覆盖面。 有助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破解退保难题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特有的现象,按照“外出务工或从事本地非农活动6个月及以上的农村劳动力”的统计口径,截至2008年底,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542万人,其中本乡镇以外就业的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4041万人,规模十分庞大。我国法律和政策都规定,进入城镇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原则上应当参加法定的社会保险,即现行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在制度层面并不排斥正规就业的农民工。但是,在实践层面,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缺乏了解,1些企业主和地方政府出于种种顾虑不愿为农民工投保。更主要的是基于城镇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保制度费率高、保险关系转移难,导致农民工参保难、退保易,如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为15%左右,1些地区退保率高达90%以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难以落实。新农保规定,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笔者认为,参保范围的广泛性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农民工如果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新农保,特别是对于没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其次,为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1个“对接口”,避免频繁流动带来的频繁退保。 逐步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实现老年收入来源多元化 2006年,世界银行提出了新的养老金制度建议,即在1994年提出的公共养老金计划、职业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储蓄计划组成的“3支柱”模式,加上非缴费养老金和非正规保障形式,形成“5支柱”模式。借鉴多支柱养老保险的国际发展趋势,在政府着重发展公共养老金计划的同时,还应鼓励发展形式的养老金计划。 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提高作用 1是巩固和扩大小额保险实施范围。近年来,商业保险积极服务“3农”、满足广大低收入农民保险保障需求。2008年起,我国在9个省区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今年又扩大试点范围和试点产品。笔者建议,小额保险的实施范围可进1步扩大到城市,为低收入的农民工和城市人口提供保险服务;2是发挥行业优势,积极参与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保险公司作为市场机构参与社会保险的经办管理,能够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并积累丰富经验。2008年,保险业以委托管理和保险合同等形式参与了全国14个省、(市)、区的115个市县的新农合工作,参与27个市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73个市县开办医疗救助。我们相信,保险业参与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同样是可行的。
3、“养颐安康”城镇化农民养老保障计划产品针对各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计划管理的特点,提供( )产品服务方案。
E。
4、国务院出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这1原则表明
1、政府要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2、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不存在矛盾和冲突
3、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自觉履行
4、农民是权利的主体,政府是义务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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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6、“养颐安康”城镇化农民养老保障计划产品针对各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计划管理的特点,提供产品服务方案。
答案: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