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的初级目标
1、居家养老的初级目标
为全面推进居家养老工作,2008年1月29日,由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税务总局联合推进《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在我国推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等项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按照《意见》的要求,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初级目标是:在城市,所有社区都要力争在“十一五”期间把居家养老服务开展起来,努力使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实现全覆盖,服务设施不断充实,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服务队伍不断扩大,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