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养老保险怎么查,义乌民政局电话
1、义乌养老保险怎么查
1、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闷带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瞎誉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最直接的个人社保缴费查询方法是,带上相关个人证件,去当地社保中心窗口查询打印;
3、或是在社保网站上凭个人帐户及密磨罩段码查询打印。
2、义乌民政局电话
1、办理养老院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2、办理机构申办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3、申办材料(1)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开办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2.筹办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置机构理由、规范的机构名称;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床位数量、内部设置、机构性质、资金来源及证明、房屋场地使用证明以及规划设计的总体设计方案图纸;租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提供4年以上的合法租赁证明;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6.个人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双方签约的协议书或合同书;7.符合筹办条件的,由民政局发给筹办批准书。(2)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8.有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条件(可与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区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或者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证书)。(3)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时,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4、办理程序申请人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如被批准)申请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有关文件→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办理登记手续。
5、办理时限民政部门自受理筹办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做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6、收费标准不收取任何费用
7、取得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以后,要向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才可以正式营业。
8、政府支持公民个人举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公民独资或与政府联办养老服务机构,目前更详细的政策尚在制定中建议最好去你们当地的有关部门详细咨询1下,各地的政策应该会有所不同!最后,祝你成功哦! 义乌市民政局地址是县前街21号联系电话为:5534030。
3、义乌儿童福利院能去吗
不能。义乌和宽销市,隶属于浙江省直管,由金华市代管,位于金衢盆地东部,浙江省地理中心地处境内。自2022年8月8日暂停养老服务机构和儿童唤游福利院机构入院探视。儿童福利院,是指巧李为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机构。
4、在义乌保了8年的养老保险转到永康合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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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义乌保了8年的养老保险转到永康合算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1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3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4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5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6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1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7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8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9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1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1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2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3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
6、义乌365行政服务中心社保可不可以退
不缴纳可以申请停保,但是没有办法申请退钱。 根据《社保法》的规定:第十4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6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6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1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