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社保交满10年能选择在苏州退休吗,苏州园区2022退休手续

在苏州社保交满10年能选择在苏州退休吗



1、在苏州社保交满10年能选择在苏州退休吗

法律分析:不能,按照目前规定,只能在老家享受社保,达到15年才能在苏州享受社保法律依据:《中户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1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2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3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苏州园区2022退休手续



2、苏州园区2022退休手续

退休手续到苏州园区苏州大道东123号汇金大厦1楼办理。 单位名字是: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公积金)服务大厅。 退休审批业务由各单位经办人携带待退休人员个人档案、审批材料、单位介绍信及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园区社保和公积金服务大厅养老失业科进行退休审批业务,柜面不再接受个人携带个人档案办理退休审批业务。

苏州的养老保险手册



3、苏州的养老保险手册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养老保险手册1般情况是每个人只能有1本。 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后,由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社会保险手册首次领取(以苏州为例):

1、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办妥新增参保手续后,持《苏州市区企业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或《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至社保经办机构证卡管理部门领取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医疗保险证》,交清《社会保险卡》费用(每卡15元);并于首次参保当月25日后,至市社保中心1楼大厅江苏银行苏州分行“IC卡发放”窗口(在各区参保的单位至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卡》。

2、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由本人按规定在办理档案托管、参保登记、委托缴费等手续时分别向就业管理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江苏银行苏州分行领取或购领。

3、新批准退休的企业职工,由原单位办妥其养老待遇审批手续后,持《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医疗待遇审批情况表》,至社保经办机构证卡管理部门领取其《职工退休养老证》;新批准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协保”人员,由本人至托管其档案的就业管理机构领取《职工退休养老证》。

4、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其《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学校、托幼机构等代办单位办妥其首次参保手续后,分别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江苏银行苏州分行领取。

5、按规定纳入城镇养老保险的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由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相关参保及换算手续后,至征地保障经办机构领取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其《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征地社保)卡》,由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其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手续后,分别到征地保障经办机构、江苏银行苏州分行领取。

6、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人员,其《苏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证》,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到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

苏州企业退休是自己办理吗?



4、苏州企业退休是自己办理吗?

1、苏州企业退休是自己办理吗? 作为单位在岗职工,如果是在单位1直工作到法定的退休年龄,1般都是由用人单位协助办理退休。当然这主要还是指那些比较大型的企业,或是国有企业等。对于1些比较小型的民营企业,由于单位人员比较少,人力资源部门也没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办理退休,他们对办理退休所需要的资料、流程等也不是很熟悉,所以虽然是在单位办理退休,但主要还是要自己出面、出力才行。 其实不管是单位办理退休,还是个人办理退休,对于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养老金计算的方式、养老金发放的方式等都是1样的,只是经办人员不1样而已。作为单位的退休职工,如果是属于单位缴费的,办理退休的地点都是在区县社保中心的办事大厅直接办理,受理材料的窗口为退休审批科,提交的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独生子女证等。如果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特殊工种年限的认定、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1致的认定等,还需要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只要是单位缴费的职工,不管是单位去办理还是个人去办理,对所需资料的要求都是1样的。 如果是属于个人缴费,也就是灵活缴纳的养老保险,办理的地点都是在参保地或是户籍地的乡镇或是街道社保服务中心办理。如果涉及到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认定的,也是需要提交个人人事档案的。现在除了单位集中办理人数比较多的情形以外,如果属于个人缴费的,都可以在网上申请办理,但也需要上传相关的个人资料。如果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还是需要到现场才能进行认定。 如果属于原单位离职的职工,离职以后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或是养老保险没有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已经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特别是养老保险达到了规定的缴费年限,但是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就离职的人员,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再回到原参保地办理退休的,由于已经离职或是离职的时间比较长了,养老保险关系已经不在原来的单位,原单位不会再出面帮你办理退休手续,虽然是单位缴费,但退手续就只能自己去办理了。

2、办理退休需要哪些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本人的户口;

3、人事档案;

4、登记照片1张;

5、属独生子女家庭的,还须持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上须加盖所属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公章);

6、本人《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7、个人缴费凭证,如邮局代扣存折;

8、由本人填写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职)申报表》(不能用圆珠笔填写)。

3、我国规定职工退休年龄是多大? 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5、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1条 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3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助家庭,为6十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的服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助浴点、虚拟养老院等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第4条 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引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助餐、助浴、助行、家庭保洁、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2)健康体检、医疗康复、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和家庭护理服务;   (3)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服务;   (4)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第5条 居家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下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   (1)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在本市退休的老年人定期免费体检;   (2)本市户籍的8十周岁以上老年人、7十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3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   (3)本市户籍属于政府养老援助对象的老年人,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3十6小时、日常生活需要全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4十8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   (4)本市户籍7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5)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政府承担费用标准。   政府提供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第6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居家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第7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2)统筹规划、组织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3)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4)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5)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政策;   (6)对相关部门和下1级人民政府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8条 市和县级市(区)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工商、文化、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环保、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9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备专职、兼职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人员,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对辖区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调查;协助政府做好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承接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第十1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十平方米的标准,已经建成的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十平方米的标准,安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1般规划在住宅区出入口附近等居家老年人出入方便的地段;没有配置电梯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3层。   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能满足有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调整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时,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是怎样核定的



6、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是怎样核定的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持本人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等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资料,到当地社保大厅直接申办退休。具体程序和材料各地要求可能不同,建议直接咨询当地人社局。 以下是苏州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程序和材料要求规定,仅供参考: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1、办理范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2、报送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2.参保人员本人的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1张; 3.能证明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供养直系亲属情况、工资演变情况、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等的原始档案材料,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的《苏州市企业职工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核准表》; 4.《苏州市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核表》或《苏州市企业参保职工1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 5.经参保人员居住地所在社区确认的《苏州市区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对象基本信息采集表》; 6.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须附《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7.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至4级伤残、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人员,须携带《苏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8.经批准后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须提供《苏州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后延缴费申请审核表》。

3、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或托管档案的就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于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之月或接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3个月内,每月11日至月底期间,持上述材料、表单,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核定退休类别、退休时间及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在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人员,须先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社保中心复审;病退、特殊工种退休等须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退休人员从核定退休时间之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定期待遇按月社会化发放,1次性待遇通过单位发放。

4、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或从事社会劳动期间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必须按规定补缴清后,方可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2.单位须同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审核手续。 3.单位应及时向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服务中心移交退休人员个人档案,办理纳入社会化管理有关手续。 4.不符合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人员,符合后延缴费条件且本人提出后延缴费申请的,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符合后延缴费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5.2010年1月1日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的人员,应先按国办发〔2009〕66号、苏政办发〔2010〕49号文件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待遇领取地在市区统筹范围的人员,按上述规定办理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其他统筹地区或在其他统筹地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人员,应先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或临时缴费账户转移归集手续。待遇领取地不在市区统筹范围的人员,按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待遇领取地,由待遇领取地办理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6.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参保人员,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地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无需个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完成衔接处理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核定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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