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1、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实现老有颐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3条 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促进医养康养相结合,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辖区组织实施本条例。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并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工作。第5条 市民政部门是市养老服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第6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养老服务工作,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工作重大问题,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组成。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互补、信息互通、协调发展的原则,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养老服务协同合作,促进区域养老服务1体化高质量发展。第8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支持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第9条 社会各界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倡导健康养老新理念,营造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风尚。第2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民政等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结构、分布、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市、区、街道、社区各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标准,并纳入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社区健康、助残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组合设置,实现互补共享。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每5年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第十1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   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服务机构。需要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2)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照新主体、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建设用地用途、拆除养老服务建设用地之上设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面积和标准就近补建或者置换。第十2条 在划拨或者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明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开发投资条件和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监管方式等内容。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严格按照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条款管理,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第十3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构建多层次、全覆盖、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网络。各区至少建设1家区级公办养老机构,每个街道至少建设1家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并根据老年人分布情况在社区建设养老服务站点。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使用统1标识,同级养老机构应当统1建设管理规范。第十4条 新建或者城市更新项目,应当落实规划确定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按照相关标准与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成区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设置标准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

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



2、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

法律分析:

1、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确定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

2、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法律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5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第十6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1般包括下列条款:(1)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2)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3)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4)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5)服务期限和场所;(6)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7)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8)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9)当事人协商1致的其他内容。第十7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第十9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中消协发布4S店服务消费者满意度测评结果:东风标致垫底



3、中消协发布4S店服务消费者满意度测评结果:东风标致垫底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个品牌汽车4S店服务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工作报告》。测评报告显示,汽车4S店服务综合满意度得分为82.7分,总体表现良好;不同车系4S店服务满意度的总体差异不大,德系得分最高,法系得分最低,东风标致得分排序更是垫底。中国消费者协会于2020年3月至6月在全国15个城市选取20个汽车品牌(涉及23家汽车厂商)的汽车4S店开展了服务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工作。调查主要内容包括汽车4S店服务满意度评价和NPS(Net Promoter Score,净推荐值,即调查中推荐者所占的百分比减去批评者所占的百分比)、汽车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3个方面。调查发现,不同城市汽车4S店服务满意度有差异,总体呈现“北高南低”特点;不同车系4S店服务满意度从得分上看总体差异不大,德系得分最高,法系得分最低;从被调查的20个汽车品牌来看,标致汽车4S店服务满意度则以80.2分垫底。报告还显示, 23 家汽车厂商中,北京奔驰、上汽大众、北京现代、广汽本田、上 汽荣威、长安福特、比亚迪、上汽通用雪佛兰、长城汽车、上汽通用 5菱(宝骏)、广汽丰田、东风标致等 12 个汽车厂商的 4S 店服务满意则低于全国水平,这些品牌的改进重点是提升服务整体水平。此外,本次被测评的 20 个汽车品牌 NPS 净推荐值介于 14.3%~ 36.8%之间,不同品牌 NPS 净推荐值差异大,NPS 值最高的是吉利,为 36.8%; NPS 值最低的是标致,仅为 14.3%。奇瑞、本田、奔驰、福特、比亚迪、荣威、别克、哈弗、5菱、 雪佛兰、宝骏和标致等 12 个汽车品牌的 NPS 值介于 10%~30%之间, 这些品牌消费者对 4S 店服务忠诚度1般,4S 店可能面临经营压力, 需要对服务进行梳理并有效改进。本次被测评的 23 家汽车厂商 4S 店的 NPS 净推荐值介于 14.2%~ 41.0%之间。其中1汽丰田表现最佳,为 41.0%,东风标致表现相对最为靠后,仅为 14.3%。这1结果与 23 家汽车厂商 4S 店的满意度得分首位和末位排名情况有所呼应。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养老服务的服务规定



4、养老服务的服务规定

养老院初始评估流程?



5、养老院初始评估流程?

不同的养老院入院评估体系各有不同,但基本操作步骤大体相似,分3步:分析体检报告、进行初评、试住期间完成系统评估。老人入住前,应按养老机构要求提供其最近两个月内由2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报告内容应包括胸透、肝功能、骨密度、血糖、血常规等,以及养老机构认为应该提供的检测项目。体检报告对于老年人能力评估至关重要,它是快速判断住养老人基本身体状况,判定护理需求的重要依据。因此,老年人如有住养需要,首先要准备好符合养老机构具体要求的体检报告。通过观察询问,初步判定能力等级为了使老人在试住期就能接受较有针对性的护理服务,养老机构首先会对新入住老人进行初评,了解其基本行为能力和精神认知状况,如考察他们肢体协调能力、语言表述力、记忆力等。通过知识问答、对话交流、询问家属的方式进行,工作经验丰富的护理人员会通过直接观察、间接询问、借助道具等方法,对老人进行基本评估。某些养老机构对新入住老人需到评估室接受包括用餐进食、洗澡梳妆、穿衣穿裤、平地行走、上下楼梯、如厕等在内的对于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以及精神状况的初评,从而为确定护理等级和入住区域等提供较为准确的依据。依据评估体系,得出系统评估报告通过初评的老人,便会进入养老机构开始试住生活,并在试住期间完成系统评估。养老机构在整合各种参考量表基础之上,会构建起1个评估体系,对新入住老人的日常生活能力、精神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和适应能力、营养状况、疾病等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评定。对新入住老人的综合评估内容包括基础资料、能力认知及肢体功能评估、营养安全评估及康复护理需求、病史及常规体检、辅助检查日常用药及诊断、综合照护建议等;评估参照的量表主要有日常生活能力评估、精神状态评估、感知觉与沟通评估、社会参与评估、营养风险筛查表(NRS2002)、简易智能状态测试量表(MMSE)、Berg平衡量表,以及跌倒、压疮、走失、吞咽等功能表。评估小组中的医护人员、康复师、心理师、营养师、社工会根据各自的专业领域,就相关量表中的问题对老人进行询问与观察,如营养师会根据营养风险筛查表(NRS2002)对老人的营养安全进行评估。1周之内,评估小组会出系统测评结果,并制定相应的护理方案。入住养老院前需提供《体检报告》住养老人入住前,应按养老机构要求提供其最近两个月内由2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报告》内容应包括胸透、肝功能、骨密度、血糖、血常规等,以及甲方认为应该提供的检测项目。养老机构根据住养老人提供的《体检报告》,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后,暂定护理等级,出示《意外风险告知书》并确定试住期。试住期间费用与正式入住1致,养老机构需要承担老人试住期间应负的相应责任。试住期满,养老机构根据试住期间老人的生活起居等各类状况及护理情况进行评估,出具《试住期评估表》并确定护理等级。经3方同意后,老人正式入住。另外,住养期间老人患病,养老机构应立即通知委托人或监护人;如委托人或监护人联系不上,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养老机构有权紧急处置及时送医。老人如遇特殊情况须紧急送医院救治,在委托人或老人家属无法及时赶到的情况下,养老机构应为老人提供如代为挂号、陪同看病,办理入院手续等服务。因养老机构安全措施不当,管理服务不善等过错造成老人身体、财产受到损害的,养老机构据实承担赔偿责任;如老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责任由养老机构、老人双方共同承担。养老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在安全问题上,养老机构确保住养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安全可靠,对老人在住养区域内的安全承担约定以及法定的责任,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中,养老机构除提供必要的应急帮助和救助外,不承担法律责任:养老机构场地和设施无过错情况下,住养老人在自行走动或活动时发生跌倒造成骨折、身体损伤等事故;住养老人原有疾病加重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或突发疾病及猝死;住养老人隐瞒入住前身体隐患痼疾的;住养老人在自行饮食时出现吞咽堵塞而造成窒息的;住养老人服用自配药品及自身原因致身体受到损伤,而致残致死的;住养老人食用非养老机构提供的食物出现食物中毒的;住养老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走失或引发的各类纠纷;住养期间因非养老机构责任而发生的事故及意外;本合同终止后,老人未经养老机构允许,滞留在养老机构期间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

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时的养老服务评估结果,是确定老人养老服务需求、照料护理等级、护理计划制定和风险防范的主要()。



6、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时的养老服务评估结果,是确定老人养老服务需求、照料护理等级、护理计划制定和风险防范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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