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监督的决定

如何加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1、如何加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1、加强和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重要意义人大的最大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人大1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只有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更好地代表人民,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使人大工作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加强和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是提高代表履职能力的迫切要求。人大代表实行的是兼职制度,代表平时的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都比较多,现行法律对人大代表如何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规定,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也缺乏有效的保障和监督机制,出现个别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不够主动、对社会热点问题不够关注、对人民群众的需求不够了解、所提的议案、建议质量不够高等问题。加强和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要对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密度与广度、内容与效果等作出相应规定,对于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人大代表的民主法治理念和依法履职意识,提高履职的自觉性具有积极的作用。加强和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是畅通民意诉求的有效途径。建立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开展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是代表依法履职,关注民生,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重要形式。人大代表通过各种方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接触基层,多渠道了解民情、反映民意,不仅使人民群众的要求得到及时的表达,也为政府的决策和改进工作提供广泛、真实的信息。特别是在政府部门担任1定职务的人大代表经常性地深入基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群众呼声,积极收集群众意见,认真解释政策法规,推进解决实际困难,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和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建立长期有效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可以使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加规范有序,可以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更信服的方式传递给社会,也可以使党和政府更大程度地倾听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诉求,从而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形成全社会人民群众和谐相处的良好局面。

2、创新工作,不断丰富和完善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内容与方式在工作中,多数人大代表与群众联系的意识较强,但是形式单1,范围狭窄,有的只限于本单位、本系统,导致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不够的问题还普遍存在。加强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人大常委会必须创新思维,完善机制,创造条件,拓宽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尤其要围绕代表执行职务的内容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如围绕审议“1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参加调查、视察、工作评议、执法检查等内容,深入实际向群众做调查,征求意见。要坚持向人民群众学习的原则,把联系人民群众同本职工作结合进行,虚心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人大代表应该怎样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在工作中,我们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是代表集中或单独走访。代表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访选民,征求群众的意见,这是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最便捷的方式。如人代会前要求代表根据会议议题的内容走访人民群众,征求意见。人代会后,发放会议宣传提纲,向人民群众传达人代会精神。同时,我们还安排专题走访,如就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老城区改造、廉租房建设等问题,组织代表专题走访人民群众,形成情况汇总,及时向政府部门进行反馈。2是举行人大代表联系座谈会。为使代表执行好职务,各代表小组每年组织召开2—3次部分代表联系群众的座谈会,就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门座谈,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更好地指导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和审议工作。3是加强代表活动的规范化建设。视察、调查、检查是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职务、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的重要方式。为此,我们十分重视和加强代表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先后制定和完善了代表组学习、调查视察、联系选民、请假等1系列制度,明确了代表组长、副组长的职责,做到了代表组年初有计划,活动前10天书面通知,活动中有考勤、有记录,活动后有总结,立卷归档。这些措施和制度的实施,使代表活动日趋规范,联系人民群众的人数、质量得到了有效保证。4是邀请代表参加县人大常委会举行的视察活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1府两院”召开的会议等等,使代表更多、更好地了解掌握政情,及时与群众联系沟通,同时对掌握的社情民意及时向政府反映,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架起政府与群众联系的“桥梁”。

3、创新机制,突出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必须不断加强联系的针对性,增强联系的实效性,充分反映民意,贴近民生,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充分发挥权力机关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纽带作用”。近年来,我们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和“3送”活动(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的开展,从机制建设入手,改进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有力地推动了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制度,规范活动。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了主任接待日制度,每月安排2天时间由主任或副主任轮流接待来访代表或群众;常委会领导与乡镇人大工作联系点制度,每位领导分别联系2-3个乡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制度,每位组成人员联系5-10名县人大代表。乡镇人大普遍建立了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组织开展代表接待选民日、代表进社区活动,打开了听取选民意见的“绿色通道”。 从2012年起,我县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广泛开展“推进振兴发展,建设生态、和谐、富裕、幸福安康的新安远·人大代表在行动”主题活动,与“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全覆盖常态化工作紧密结合,全县1000多名各级人大代表认真开展调研,为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提出意见建议200多条,为群众办好事实事1000余件,使代表与群众之间构建起更加开放、互动、畅通、紧密的关系。真心服务,注重实效。人大代表经常深入选区和选举单位,了解社情民意,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是最重要的“民意资源”。近年来,我县人大代表不断提高联系活动质量,提交了许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问题等方面的议案和建议,形成了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既使民情民意向上畅达,更让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2011年换届以来,县人大代表共提出建议158件,95%被承办部门采纳落实,这些建议大多是通过与群众联系,广泛听取意见后整理形成的,如:烟叶产业发展、工业园区建设、交通环境整治、老城区改造、廉租房建设、新城区建设等,人大代表对这些建议的办理给予高度关注,对这些事关民生的重点工作的顺利推进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问题的解决或政策的出台,既为群众带来了直接的利益和实惠,也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代表开展联系群众活动的积极性。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监督的决定



2、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监督的决定

1、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保证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民政、审计、卫生、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社会保障工作时,应当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社会保障工作时,应当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工群众和社会团体的作用。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严格贯彻执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工作,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按照规定安排社会保障资金。各地的社会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以及企业与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高社会保障服务工作水平。各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增加工作透明度,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办理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申请,应当明确告知完整的办理程序和要求提供的全部材料,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办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单位和个人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督促责任部门处理。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督促参保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做到应收尽收。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障金发放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社会保险金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各项社会保障金,做到按时足额、应发尽发。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管理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拨付社会保险基金。

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社会保障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情况; (2)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确定的社会保障工作预期目标的执行情况; (3)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开展情况; (4)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药体制、卫生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 (5)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发放情况; (6)本级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拨付及使用情况; (7)通过依法发行彩票、变现国有资产、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 (8)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听取汇报的其他情况。 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对上述事项的专题调查,或者要求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真实情况。

8、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评议,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常委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评议。对评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被评议人应当认真办理或者整改,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或者整改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并答复参与评议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评议前,可以组织召开有本行政区域参保人员代表参加的座谈会。

9、在社会保障工作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1的,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汇报,也可以指定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听取汇报;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 (1)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 (2)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县级3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建议; (3)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本级工会组织提出请求。十、为了便于人大常委会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及发放情况,并会同财政、卫生部门报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及发放情况; (2)财政部门报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及管理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结余保值增值情况、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支情况; (3)地方税务部门报送养老、失业保险费征缴情况及分析报告; (4)民政部门报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5)审计部门报送对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审计报告; (6)各级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1)、(2)、(3)、(4)项规定的材料每半年报送1次,分别于本年的7月份和次年的2月份报送;第(5)项规定的年度审计材料于次年的3月底之前报送,专项审计材料于审计终结后1个月内报送。 各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于次年的6月底之前,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送监督检查社会保险政策和基金运营情况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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