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报告,养老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养老院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报告



1、养老院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报告

养老院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报告消防安全保护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为了不让人们再次在火灾中丧生,希望大家可以加强自护自保意识。是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权利。为进1步加强我院消防安全工作,根据xx市xx区2019年6月消防重点单位检查通知,我院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大检查。

1、检查重点:1.这次主要是对违章使用100w以上大功率电器及私自乱拉电源线等全方面检查,对违章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水煮器和乱拉电源线的老人,给予没收并及时处理。2.对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做好日常保养维护和防火器材的添加和更换。3.对在寝室吸烟等违规情况的老人给予劝诫,消防安全委员会、后勤及保卫部门坚持24小时值班。4.值班人员每天检查老人晚上的就寝率,寝室文明卫生检查,做到发现安全隐患能及时消除,将此作为1项日常事务性的工作抓紧。

2、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这次检查结果,未发现较大的安全隐患,但也存在1些老人不遵守规定,使用大功率电器和随意在寝室吸烟等现象。

3、下1步工作措施1.对此次检查结果在敬老院范围内进行了通报,对不遵守相关制度的老人进行了劝诫,深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讲解和教育。2.召开安全教育大会,印发消防安全相关资料,并要求敬老院工作人员与老人1起讨论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养老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养老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马登红 养老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养老院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制定养老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少不了的,如下为3篇范本,仅供参考!   篇1:养老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院内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交接-班制度,明确责任,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和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2、严禁社会上闲杂人员进入,不得留宿客人和其他非工作人员。   

3、严格请销假制度,院民外出必须持请假条进行登记,返回时要及时销假,严防院民走失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4、每天定时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排除。   

5、做好院民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增进院民融洽相处,及时化解院民间矛盾纠纷,杜绝相互斗殴及自残、自杀等恶性事件发生。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要按照《消防法》要求,配齐各类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消防设备,保证消防设备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2、加强对工作人员安全消防知识的培训,确保正确使用各类消防设备。   

3、加强对院民消防安全的教育和培训,普及火灾安全防范、紧急救护、逃生技巧等知识,不断提高院民的消防意识。   

4、严禁院民在住宿房间内用电炉、烧煤炉和私自使用电热毯,教育吸烟人员注意自身安全,不得卧床吸烟,不要随处丢烟头。  (4)预防疾病安全管理制度  

1、进1步加强对敬老院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是敬老院消防。

养老院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报告



3、养老院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报告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骆美玲 养老院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报告 消防安全保护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为了不让人们再次在火灾中丧生,希望大家可以加强自护自保意识。是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权利。 为进1步加强我院消防安全工作,根据xx市xx区2019年6月消防重点单位检查通知,我院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大检查。

1、检查重点: 1.这次主要是对违章使用100w以上大功率电器及私自乱拉电源线等全方面检查,对违章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水煮器和乱拉电源线的老人,给予没收并及时处理。 2.对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做好日常保养维护和防火器材的添加和更换。 3.对在寝室吸烟等违规情况的老人给予劝诫,消防安全委员会、后勤及保卫部门坚持24小时值班。 4.值班人员每天检查老人晚上的就寝率,寝室文明卫生检查,做到发现安全隐患能及时消除,将此作为1项日常事务性的工作抓紧。

2、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这次检查结果,未发现较大的安全隐患,但也存在1些老人不遵守规定,使用大功率电器和随意在寝室吸烟等现象。

3、下1步工作措施 1.对此次检查结果在敬老院范围内进行了通报,对不遵守相关制度的老人进行了劝诫,深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讲解和教育。 2.召开安全教育大会,印发消防安全相关资料,并要求敬老院工作人员与老人1起讨论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2021年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4、2021年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1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第3条 养老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的原则。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6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做好老年人的服务保障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第7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养老服务的公益宣传,弘扬养老、孝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鼓励新闻媒体开设老年频道或者专题、专栏等,传播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养、维权等知识,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第8条 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2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9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第十1条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1百户不低于2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第十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第十3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第十4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5条 对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养老服务设施权属归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第十6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第十7条 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疗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可以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十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优惠扶持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院、养老周转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养老服务。第十9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并符合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第2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已建成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第2十1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依法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第3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2十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生活照料、餐饮配送、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日常生活服务;(2)健康体检、家庭病床、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健康护理服务;(3)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与服务等精神慰藉服务;(4)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5)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服务;(6)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第2十3条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省民政厅要求对养老机构要加强民政消防安全工作



5、省民政厅要求对养老机构要加强民政消防安全工作

1、省民政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河南省鲁山县城西琴台办事处3里河村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批示精神,结合本省实际,下发了关于做好全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部署,提出具体要求。

2、开展安全自查。要求各地及时主动开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自查。 1是查消防安全。加强使用明火、电热器具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等的检查,杜绝铁皮泡沫屋等,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2是查水电气安全。加强日常用水、用电、用气等的检查,防止因触电、漏电、乱拉乱接、泄漏等引发火灾事故。 3是查设施安全。加强消防器材、无障碍设施、安全疏散、房屋门窗、制冷取暖、文体娱乐等重点设施的检查,确保有效使用,防止发生堵塞、爆炸、人员伤亡等事件。

3、抓制度、责任落实 。督促全省养老机构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责任落实,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1是针对因吸烟、用火、用电、违章操作造成火灾多的特点,制定严格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2是建立完善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不断提高机构内部消防管理水平和人员自防自救能力; 3是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4是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节日期间各类养老机构领导要亲自带班;5是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发生消防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4、严把机构许可关。目前,福建省有养老机构1930家,取得许可的仅19家,占养老机构总数的0.98%。未取得许可原因之1是养老机构达不到消防规定标准,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为此采到3项措施: 1是关停1批。对经评估不可能达到消防标准的养老机构,要坚决予以关停,并采取多种渠道,妥善安置已入住老人。 2是转型1批。对于达不到消防安全标准的村民自建房建成的小型养老机构,小微型的民办养老机构要通过逐步限制收住老人的办法,促其转型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3是改造1批。经评估通过适当改造或增设设施,能够达到消防标准的养老机构要加大投入,适时进行改造完善,使其达到消防安全标准。

5、加强安全能力建设。 1是加大投入,配备完善符合服务对象感知特点的报警、消防、疏散逃生等设施; 2是加强对消防设施等安全器材的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工作性能; 3是结合服务对象特点,不定期邀请消防部门到养老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讲座,并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的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6、严格安全督查。从5月27日开始,省民政厅将组织4个督查组,由厅领导带队,深入各地养老机构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查,逐个单位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养老机构及其服务对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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