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贵州那边的户口,在宁波工作,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转移吗,贵州营养师就业前景

我是贵州那边的户口,在宁波工作,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转移吗



1、我是贵州那边的户口,在宁波工作,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转移吗

首先,地区不同,其交纳基数和比例是有出入的。 其次,可以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国家政策,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养老保险不允许退保,只能转移关系。 所有手续需要45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 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的12%,其金额是单位交纳金额的60%; 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1视同仁。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1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 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 国家将建立全国统1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贵州营养师就业前景



2、贵州营养师就业前景

国外营养师体系已经比较健全,尤其像比如日本这种是覆盖到每300个国民就有1个营养师的程度,因此这块从业肯定没问题,并且也可以获得比较稳定的职业道路。 现在国内对营养师的管理也在1点点走上正轨,比如上海现在正在做的试点营养师管理。成为1名注册营养师为人群专注提供专业靠谱的营养干预,并结合互联网的手段,是有很大机会实现经济与自我价值的双重收入的。 目前社会上的营养师主要从事的个人的营养咨询搭配咨询、餐饮公司的膳食搭配制定、月子中心孕妇餐的制定、健身聚乐部的运动营养指南、减肥中心、社区中央厨房、养老院培训等等等等。 营养师就业方向:

1、可以在诊所从事健康顾问工作

2、在餐饮服务业从事管理工作

3、在公共领域从事保健工作

4、在健身中心提供营养指导工作

5、在教育领域从事营养讲师工作

6、在商务领域从事企业营养顾问工作等。

贵州养老保险政策



3、贵州养老保险政策

你不必担心,你将来可以转移关系回农村户口所在地养老保险,且合并帐户1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同时,现目前政策只能转移养老保险,而医保只能在参保地使用。 告诉你1个好消息,预计今年7月,国家将施行医保的异地转移了。 国家政策,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养老保险不允许退保,只能转移关系。 所有手续需要45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 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的12%,其金额是单位交纳金额的60%; 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1视同仁。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1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 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 国家将建立全国统1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贵州养老保险2022年缴费标准



4、贵州养老保险2022年缴费标准

贵州养老保险2022年的缴费标准:

1、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2、灵活就业者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3、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缴费档次是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2个档次。养老保险的作用:

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

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贵州养老保险怎么交



5、贵州养老保险怎么交

贵州养老保险的缴纳流程如下:

1、打开支付宝城市服务功能;

2、点击社保,社保缴纳;

3、输入缴费人信息,选择好需要缴费的险种(医疗保险保、养老保险)确认缴费信息。 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

2、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不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2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1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2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6、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第3条 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个体经营、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就业。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工商、税务、金融、农业、扶贫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第6条 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其经费收支纳入同级财政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第7条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2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第9条 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1名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第十条 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年度实际差额人数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缴纳标准为每1残疾人指标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第十1条 公务员招考、录用,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残疾人。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在新招用人员时,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应聘的条件;对符合录用条件的残疾人,不得拒绝接收。第十2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庇护性工厂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简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其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盲人按摩机构从事按摩的职工中盲人应占50%以上。   残疾人福利企业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其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认定,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第十3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用人单位向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保障残疾人职工在转正、晋职、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生活福利等方面同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第十4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对其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进行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或者改造。第十5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免费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第十6条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残疾人职工;用人单位裁减残疾人职工,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所在地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说明理由,征求其意见。   用人单位裁减残疾人职工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残疾人职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残疾人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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