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1、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1条 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3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助家庭,为6十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的服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助浴点、虚拟养老院等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第4条 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引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助餐、助浴、助行、家庭保洁、代购代缴等。
2、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1条 为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3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城乡社区为依托,家庭提供基础服务,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和互助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养老需求的服务形式。第4条 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家庭保洁、助餐、助浴、辅助出行、代购代缴; (2)体检、医疗、护理、康复、救援、。
3、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3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为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基本需求,以政府为主导,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助家庭,提供的社会服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幸福院等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发生3级以上伤残或者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家庭。第4条 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