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管理
1、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管理
第十8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张榜公布。第十9条 民办养老机构开展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实施分级护理服务;(2)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符合要求,服务对象生活能自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8;需要半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需要全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3;(3)制定适合老年人营养均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的膳食;(4)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文化体育活动;(5)建立疾病预防制度。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对入住后。
2、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日前公布,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养老服务领域第1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红线”,将有利于防范、排查和整治养老机构服务中的安全隐患,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基本要求部分明确了养老机构应当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同时,对养老护理员培训、建立昼夜巡查和交接班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提出了要求。安全风险评估部分明确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应当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及评估的相关要求,这是精准做好养老机构安全防范的第1关。在服务防护部分,对养老机构中迫切需要统1规范的噎食、坠床、烫伤、跌倒、走失、他伤和自伤等9类服务安全风险,明。
3、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5年。同时要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在养老机构的各出入口、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服务安全管理。基本要求:1.养老机构应符合消防、卫生 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2.使用安全标志应按照GB2893.GB2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