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入驻条件?居家养老服务平台是干什么的

沈阳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入驻条件?



1、沈阳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入驻条件?

第1条 为加快推进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根据《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且运营1年以上的服务中心、服务站。第3条 服务中心、服务站星级等级从低到高分为1星、2星、3星、4星、5星5个等级,等级越高表示养老服务设施在环境、设施、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综合能力越强。第4条 服务中心、服务站星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全面客观、注重实效、公平公正原则。第5条 服务中心、服务站星级评定工作每年集中开展1次,由市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3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市民政局负责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检查监督和牌匾的制作及颁发。第6条 服务中心、服务站申报星级资质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2.近1年内未发生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重大责任事故,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3.服务中心、服务站需具备以下有效执业证明(条件):(1)《营业执照》或《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2)消防符合国家有关要求;(3)房产证明(无房产证明的,需提供房屋归属证明及第3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4)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需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5)内设的医疗机构需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6)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包括但不限于锅炉使用登记证、压力管道(含气瓶)使用登记证、电梯安全检验标志;(7)提供其他需经许可的服务,需具有相应资质。4.服务中心、服务站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资质:(1)服务中心、服务站负责人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2)所有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医疗护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均持有健康证明。5.服务中心、服务站需接入沈阳市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6.服务中心、服务站的名称、标识、灯箱(牌匾)应按全市统1标准设计、制作和悬挂。第7条 有意愿申报星级资质的服务中心、服务站,按照《沈阳市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星级评定标准》或《沈阳市社区养老服务站星级评定标准》要求申报相应的星级等级。第8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市民政局确定的第3方专业机构申报星级评定,申报时提供《沈阳市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星级评定申报表》或《沈阳市社区养老服务站星级评定申报表》(1式两份)。第9条 市民政局确定的第3方专业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受理服务中心、服务站星级资质申报。申报工作结束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第十条 在星级评定过程中发现服务中心、服务站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当中止星级评定:1.不符合本办法第6条之所规定;2.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有伪造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3.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干扰星级评定工作行为的;4.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1条 星级评定结果在市民政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服务中心、服务站可向市民政局提出复核申请,市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复核答复。第十2条 获得星级资质的服务中心、服务站在取得星级资质满1年后,可根据情况继续申请较高等级的星级评定。申请较高等级评定和复评,依照首次申请星级评定有关程序办理。第十3条 星级资质有效期为两年。服务中心、服务站星级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应向第3方专业机构提出复评或申请较高等级评定。服务中心、服务站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参加复评或较高等级评定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星级资质自动失效。第十4条 服务中心、服务站在星级资质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人数1人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殴打体罚等欺老虐老行为、非法骗取套取政府财政资金等情形的,由市民政局取消星级资质,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星级资质的服务中心、服务站,两年内不得申请星级评定。第十5条 各区、县(市)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取得星级资质的服务中心、服务站监管工作,发现不符合星级标准或出现违法违规现象的星级服务中心、服务站要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取消星级资质。第十6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居家养老服务平台是干什么的



2、居家养老服务平台是干什么的

1键康通以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服务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信息化项目可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紧密结合,既为信息化居家养老服务提供了载体,又为政府提供了强有力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手段,可全面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平台的水平。 以社区为依托,服务机构和社区义工为支撑构建起强大的居家养老服务供应体系; 以老人数据库、呼叫中心及智能终端产品为基础,构建紧急救援、生活服务、主动关怀等服务方式,丰富了服务手段和项目内容。构建了以社会为基础的信息化、智能化的敬老院运营模式,可有效推动居家养老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老年人记忆力下降,视力衰退,手脚不便;子女不在身边,空巢老人比例上升;平台配有呼叫报警,定位管理,健康管理,护理服务等功能,可实时跟踪保护老人,同时健康设备具备携带方便,报警及时等特点,大大减少了老人需帮助的时间。养老产业(家政公司,护理中心,敬老机构等),监管不便,不能有效及时的为老人提供服务;提高服务订单,没有老人和相关服务资源数据,无法为科学决策提构建工作管理体系1键康通居家养老服务平台,较高的安全性、较强的拓展性、完善的业务体、快速的产品迭代、合理的平台价格,平台具有比较高的安全性,采用了多种数据安全措施。 平台支持定制开发,且拥有较强的拓展性,方便用户定制属于自己的平台功能。公司拥有高级的业务专家,所以平台的业务体系非常完善。公司拥有大量的高级开发人员和规范的管理体系,使得1键康通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在迭代优化方向,比较敏捷。居家养老服务平台采用现今较高级的科学技术,且用户在使用时,所付出的价格却相对低廉,公司采用服务至上、用户至上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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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及居家养老服务第3方评估招投标书范本



5、民政局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及居家养老服务第3方评估招投标书范本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千里马招标网 前锋区民政局 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前锋区民政局关于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及年居家养老服务第3方评估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采购单位:前锋区民政局 项目编号:QFMZFUCG--号年月(单位公章) 第1章竞争性谈判采购邀请………………………………………… 第2章谈判须知……………………………………………………第3章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第4章项目需求…………………………………………………… 第5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前锋区民政局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及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第3方评估项目进行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1、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及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第3方评估项目采购 项目编号:QFMZFUCG--号

2、采购项目简要说明和预算金额 (1)项目范围:前锋区、广安经开区、协兴园区、枣山园区 (2)项目内容: .聘请第3方评估机构对前锋区、广安经开区、协兴园区、枣山园区的所公办敬老院及所民办养老机构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检查;聘请第3方评估机构对其购买智慧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3)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十、其他说明事项:()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补遗和澄清的,均在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

政府服务对于居家养老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6、政府服务对于居家养老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1、补贴项目  (1)居家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建设补贴  1. 补贴标准  (1)对独立新建3A、4A级街道(镇)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的1次性补贴;对依托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且达标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的1次性补贴。  (2)对独立新建3A、4A级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的1次性补贴;对依托养老机构等设施新建且达到3A、4A级标准的,分别给予6万元、10万元的1次性补贴;对现有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升改造达到3A、4A级标准的,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的1次性补贴(补贴时限为2年)。  (3)对独立新建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的,给予6万元的1次性补贴;对依托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且达标的,给予4万元的1次性补贴。  各街道(镇)应按照不低于区标准给予相应资金补贴。  2. 资金保障  居家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2)居家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运营补贴  1. 补贴标准  根据辖区内居家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的规模和运行情况,经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考核验收后,每年给予平均5万元/家的运营补贴。街道(镇)也要按照不低于区标准给予相应配套补贴。  2. 资金保障  居家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3)老年人助餐补贴  1. 补贴标准  (1)建设补贴:对独立新建、符合标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运营规范的街道(镇)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和社区(村)居家养老“幸福餐厅”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1次性补贴,各街道(镇)应按照不低于区标准给予相应资金补贴。  (2)运营补贴:对符合标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运营规范的街道(镇)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和社区(村)居家养老“幸福餐厅”,根据老年助餐服务规模和人数,给予每家每年1-5万元的运营补贴。  (3)就餐补贴:对接受助餐服务的特定老年人,根据对象类别给予每人每餐1-3元的就餐补贴,各街道(镇)应按照不低于区标准给予相应资金补贴。  2. 资金保障  老年人助餐补贴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4)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  1. 补贴对象  社会力量举办经营的养老机构;实行公建(公办)民营的养老机构。  2. 补贴条件  申请建设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市、区养老服务发展规划;  (2)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等,运营满6个月以上;  (3)符合《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无锡市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规定;  (4)养老机构投入运营后,5年内不改变服务性质。  申请运营补贴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2)财务核算规范,票据使用规范;  (3)经市、区民政部门检查(含年检)合格;  (4)服务人员配比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达到规定要求。  3. 补贴标准  (1)建设补贴  对民非登记、具有自建产权用房、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每张床位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0元的1次性补贴;对租赁用房兴办或利用现有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每张床位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1次性补贴;  对民非登记、租赁用房兴办或利用现有居家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养老床位数在20-49张之间、每张床位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4000元的1次性补贴。  对工商登记、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含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按民非登记社会办养老机构(含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金额的50%给予1次性补贴。  (2)运营补贴  对民非登记、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入住满3个月以上无锡市户籍实住老人数,每月按全护理240元、半护理180元和自理6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评定等级(1A、2A、3A、4A、5A的补贴系数分别为0.

8、0.

9、1.

0、1.

1、1.2)给予相应的运营补贴;对工商登记、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滨湖区户籍实住老人数,按民非登记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金额的50%给予运营补贴。  养老床位数在20-49张之间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参照居家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执行。  (3)公建(公办)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期间享受相应的运营补贴政策,不享受建设补贴政策。  4. 资金保障  (1)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按8:2的比例承担;养老床位数达到20—49张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按5:5的比例承担。  (2)社会办养老机构(含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3)区级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5)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建设补贴  1. 补贴对象  按照卫计部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护理院基本标准》《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等标准建设并经卫计主管部门许可登记或备案管理的护理院、康复院、医务室、卫生所、护理站等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  2. 补贴标准  对养老机构新建护理院、康复院的,给予10万元的1次性补贴;对养老机构新建医务室、卫生所、护理站的,给予5万元的1次性补贴。  3. 资金保障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6)养老护理人员职业资质补贴  1. 补贴对象  在无锡市滨湖区范围的养老服务机构工作并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人员。  2. 补贴标准  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等5类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人员,分别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的1次性岗位补贴。  同1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先后取得不同等级资格证书时,1次性补贴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补贴。已获低1级补贴再报高1级补贴时,实行差额补贴。  3. 资金保障  养老护理人员职业资质补贴资金由市福彩公益金安排。  (7)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励补贴  1. 补贴对象  申请入职奖励补贴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市区范围养老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包括护理、护士、康复、社工等)专技岗位工作满5年且继续在上述岗位工作;  (2)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  (3)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有规范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缴纳社会保险。  2. 补贴标准  (1)对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给予每人60000元的入职奖励;  (2)对取得专科学历毕业证书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给予每人48000元的入职奖励;  (3)对取得中专学历毕业证书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给予每人36000元的入职奖励。  同1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先后取得国家不同层级的学历证书时,入职奖励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3. 发放方式  入职奖励补贴经费从申请人在养老护理岗位工作年限实满5年后开始申请,分5个年度平均发放,每年发放5分之1。入职奖励补贴经费发放期间如果申请人离开养老护理岗位,未发放部分奖励不再予以发放。  申请人在获得入职奖励期间提升学历的,未发放的年度奖励转按对应学历的入职奖励补贴标准发放。申请人获得入职奖励期满后,政府不再因其学历变化给予入职奖励补贴。  4. 资金保障  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励补贴资金由省、市两级承担。  (8)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护理知识技能培训补贴  1. 补贴对象  面向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开展护理知识技能培训的养老服务企业或专业培训机构。  2. 补贴标准  按照失能老年人家庭每户500元的培训标准给予补贴。  3. 资金保障  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护理知识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9)高龄补贴  1. 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2. 补贴标准  (1)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60元;  (2)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20元;  (3)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  3. 资金保障  尊老金由省、区、街道(镇)3级财政共同承担。  (1)华庄、太湖、河埒、荣巷、蠡湖街道及胡埭镇由区、街道(镇)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2)马山、雪浪、蠡园街道由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3)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由省、区财政按6:4的比例承担。  (十)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1. 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自愿要求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高龄、贫困老人。  2. 补贴标准  按照老人护理等级实行定额补贴。  (1)年满80周岁的需要生活照料的孤寡老人:介助(半护理)200元/月,介护(全护理)300元/月;  (2)年满60周岁的低收入户中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介助(半护理)300元/月,介护(全护理)400元/月;  (3)年满60周岁的低保家庭中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介助(半护理)500元/月,介护(全护理)600元/月。  凡老人同时符合两种以上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高的执行。经批准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的老人,不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3. 补贴说明  (1)高龄老人是指年满80周岁、需要生活照料的孤寡老人;  (2)贫困老人是指年满60周岁、需要生活照料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人,或年满60周岁、需要生活照料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低收入户中的老人;  (3)需要生活照料是指需要介助(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和介护(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特定对象。  4. 资金保障  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所需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区承担部分由区、街道(镇)两级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十1)“3无”对象供养补贴  1. 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在“3无”供养标准以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1的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1)无父母、无配偶、无子女的;(2)无配偶、无子女、有父母,且父母为低保、低收入或重度残疾对象的;(3)无父母、无配偶、有子女,且子女及其配偶为重度残疾对象的;(4)无父母、无子女、有配偶,且其中1方为重度残疾对象的。  2. 补贴标准  “3无”对象供养补贴标准实施动态调整(自2017年7月1日起,统1调整为每人每月1340元)。“3无”对象所享受的居民基础养老金、征地补偿性养老金等普惠、月发型政府发放资金计入供养标准核算,实行差额发放。  3. 资金保障  “3无”对象供养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区级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十2)老年人入住区社会福利中心补贴  1. 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区范围内,年满60周岁,本人自愿、符合相关条件入住区社会福利中心,且连续住满3个月的老人。  2. 补贴标准  (1)“3无”老人,扣除本人标准供养经费后,不足部分由区、街道(镇)两级按5:5的比例承担;  (2)孤寡老人,扣除本人养老金、退休金等固定收入后,不足部分由区、街道(镇)两级按5:5的比例承担;  (3)高龄、贫困老人(符合锡政办发〔2008〕329号文规定条件的老人),在市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4)“失独”老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5)原胡埭镇敬老院在册老人,按相关协议执行;  (6)为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1次性捐赠5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不受户籍限制),按滨湖区《“弘中华传统美德 兴孝亲敬老善举”——区社会福利中心慈善冠名募捐办法》规定执行;  (7)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前6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老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补贴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最高1项补贴标准,不得重复享受。  3. 资金保障  老人入住区社会福利中心补贴资金由区、街道(镇)两级承担。  (十3)特定老年对象购买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补贴  1. 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1类对象:每户每月60元。  (1)低保、低收入户中年满70周岁的纯老年人家庭;  (2)年满80周岁的纯老年人家庭;  (3)年满70周岁的独居老年人家庭;  (4)城乡“3无”老年人家庭;  (5)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纯老年人家庭;  (6)定期领取抚恤金或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的纯老年人家庭;  (7)有重度残疾对象的纯老年人家庭;  (8)有部分失能对象(介助和介护)的纯老年人家庭;  (9)低保、低收入户中年满60周岁的失独老年人;  (10)低保户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11)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年人。  2类对象:每户每月100元。  (1)低保、低收入户中年满80周岁的纯老年人家庭;  (2)家庭成员均为重度残疾对象的纯老年人家庭;  (3)定期领取抚恤金或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中,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介护的老年人;  (4)低保、低收入户中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介护的老年人;  (5)年满70周岁,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介护的老年人。  3类对象:每户每月200元。  (1)年满7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2)年满70周岁,低保、低收入户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4类对象:每户每月360元。  (1)年满60周岁,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低保、低收入户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2)年满60周岁,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3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3)年满80周岁,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老年人。  2. 补贴说明  (1)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是指老人因其子女长期在外地(即不在梁溪、滨湖、新吴、锡山、惠山等5区范围)工作、生活,日常生活得不到照顾;  (2)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是指老人因其子女在视力、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属重度残疾(聋哑人除外),日常生活得不到照料;  (3)生活不能自理是指老人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介助(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或介护(依赖他人护理),通过评估进行确定;  (4)低收入户是指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1.5倍以下的家庭;  (5)重度残疾是指肢体、智力、精神、视力1级、2级残疾;  (6)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补贴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最高1项补贴标准,不得重复享受。  3. 资金保障  特定老年对象购买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承担,区级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区慈善基金会承担。  (十4)困难孤寡对象购买居家安全守护服务补贴  1. 补贴对象  为全区困难孤寡对象免费安装智能安全监护系统,提供24小时居家安全守护服务的养老服务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  2. 补贴标准  每户每月补贴标准不超过150元。  3. 资金保障  困难孤寡对象购买居家安全守护服务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十5)“安康关爱”保险补贴  1. 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区范围内75周岁以上的老人和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低保对象、“3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2. 补贴标准  为上述老人每年购买1份“安康关爱”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费60元。  3. 资金保障  75-79周岁老人保费由区、街道(镇)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补贴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余对象保费由区、街道(镇)慈善基金会(分会)按5:5的比例承担。  (十6)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  1. 补贴对象  全区范围内自愿参加综合责任保险的各类养老机构。  2. 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每位老人100元/年,其中,市级补贴每位老人70元/年。  3. 资金保障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资金由市福彩公益金和养老机构自筹资金按7:3比例分担,没有参加保险的养老机构不享受政府补贴。  (十7)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1. 补贴对象  全区范围内参加综合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中年满60周岁、与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协议的本区户籍老人。  2. 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标准为每位老人每份100元/年。其中,市级补贴每位老人30元/年。  3. 资金保障  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按3:7的比例承担,区级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十8)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  1. 补贴对象  全区范围内民非或工商登记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  2. 补贴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每个机构2000元/年,其中,市级补贴每个机构1000元/年。  3. 资金保障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资金由市、区两级按5:5的比例承担,区级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十9)智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  1. 补贴对象  按照《无锡市养老机构智能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基本规范(暂行)》和《无锡市社区居家养老智能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基本规范(暂行)》投资建设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2. 补贴标准  市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分别按投资总量的30%、50%标准给予1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区财政按不低于30%的标准给予配套补贴。  3. 资金保障  智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2十)连锁品牌养老服务机构(企业)补贴  1. 补贴对象  在本区实施连锁经营或品牌发展的养老服务机构(企业)。  2. 补贴标准  连锁补贴:对在本区连锁经营3家民办(民营)养老机构的,每年给予5万元的运营补贴;对在本区连锁经营5家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每年给予3万元的运营补贴;每增加1家递增1万元,累计补贴限额为10万元。  品牌补贴:对在本区注册并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养老服务机构(企业),给予20万元的1次性奖励;对在本区注册并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的养老服务机构(企业),给予10万元的1次性奖励。  3. 资金保障  连锁品牌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2十1)老龄事业发展经费补贴  1. 补贴内容  用于全区老年人开展日常教育活动、走访慰问和“敬老月”活动等项目支出。  2. 补贴标准  按照户籍老年人口每人每年6元(3元教育经费、3元活动经费)的标准安排老年事业发展经费。各街道(镇)根据辖区户籍老年人口数量,按照不低于区标准给予相应资金补贴。  3. 资金保障  老龄事业发展经费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2十2)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补贴  1. 补贴对象  面向老年人开展自理能力评估的养老服务企业或专业评估机构。  2. 补贴标准  按照每人每次7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 资金保障  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2、工作要求  (1)完善投入机制。养老服务业财政补贴资金要按照权责匹配原则,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资金,保证政策落实。要加大慈善资金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2)加强监督指导。民政部门要进1步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承担政府购买服务任务的养老服务企业管理运营情况的日常监督,积极为其提供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企业(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  (3)严格考核评估。民政、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养老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完善补贴资金与绩效挂钩办法;要对资金的申报和拨付工作严格把关,加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安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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