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1、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化养老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 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向养老服务机构捐赠或者无偿提供相关服务。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
2、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 (二)在城镇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及其职工; (三)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四)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