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1、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第3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化养老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4条 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向养老服务机构捐赠或者无偿提供相关服务。第5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

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化养老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5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财政、工商、税务、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6。

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



3、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养老机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第3条 养老机构的发展坚持政府举办和社会兴办相结合、政府扶持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捐资、捐物支持养老机构的发展。第4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第5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

国家对养老机构服务如何规范员工管理制度是什么



4、国家对养老机构服务如何规范员工管理制度是什么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服务内容、内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36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征求意见稿依法完善了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的应对措施。《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7条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第十8条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



5、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主要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3条 本市养老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

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6、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1条 为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等服务的机构。包括老年公寓、老年福利院、老人护理院、托老所等。第3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养老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第4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市)民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养老的需要,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6条 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政府投入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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